严打酒驾仅有专项行动是不够的
刘纯银
自8月15日全国严厉打击酒后驾驶专项行动以来,社会各界对此给予了空前的支持,各地交警部门也取得累累战果。然而,不少人担心,随着10月15日专项行动的结束,交警部门工作重点将转移,历时两个月培育起来的“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好习惯是否会随之付诸东流。
让人高兴地看到:继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李昌作出“专项行动之后的打击酒驾问题,总队已初步形成一些思路:要求各地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及时总结和推广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经验做法,积极探索建立工作长效机制,持续保持严管重处的高压态势,加强督查考核,督促各地落实各项工作措施;要不断规范执法,全力创造安全、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的表态后,厦门交警也表明,严打酒驾将继续,并从10月16日起还将试用新武器“测试纸”。也就是说,厦门查酒驾仍沿用公安部要求的“四个一律”标准。(10月16日《海峡导报》)
诚如媒体报道所说:为期两个月的严打酒后驾车的专项行动已收到不错的效果,仅厦门市5家财险公司车险报案数量一直在下降,理赔案件同比下降了20%左右,许多老百姓也逐渐形成不劝司机喝酒的风气。但是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杜绝酒驾的这种不良习惯仅靠为时两个月的专项行动是远远不够的,就得继续保持严打酒驾的高压态势。否则,群众担心就可能变成现实。
为什么这么说呢?众所周知: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早已明确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然而,由于司机认识不高,加之执法不到位等多种原因,近几年来,因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的屡见不鲜。也正如专家们所呼吁的:现实最紧迫的问题是教育执法者如何去懂得敬畏法律。不能够从严治警、不能够公正执法,再严酷的法律都会流于形式。
不仅在中国,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禁止酒后驾车。如日本对醉酒驾车者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当场吊销驾照,3年内不核发驾照;对同乘者和供酒人,也要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于拒绝接受吹气检查的,将被处以3个月以下拘留。法国对酒后驾车造成他人重伤,罚款可达3万欧元,并处以3年至10年监禁。如果导致他人死亡,最高可判处10年监禁,罚款可升至15万欧元。各国的管理实践表明,如果对酒后驾车行为不能坚持长期监控和有力的、切实的管理,就无法成功地阻止驾驶人酒后驾车或减少其重新违法的比例。与汽车交通发达的国家相比,在我国酒后驾车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要小得多,这与其酒后驾车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的危害后果相比也是不成比例的。难怪网友们纷纷留言:“酒后驾车太可怕了,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触目惊心。”期待此次专项行动只是各地严打酒驾的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