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法则弯斜 招致社会诟病 拷问是非正义--钓鱼式执法的另类分析


框架法则弯斜  招致社会诟病  拷问是非正义

                            ----钓鱼式执法的另类分析

     一、无视取证程序的框架法则,招致新闻媒体和社会诟病,造成“皇帝的新衣”现象而出丑,让国际化大都市上海为之蒙羞。

    1、为小团伙利益“执法”,“死猪不怕开水烫”。

  好心让“胃痛”路人搭顺风车,不料却遭遇整治黑车运营执法“钓钩”,被处“非法营运”罚款1万元。20091018日,司机张军(化名)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同样遭遇“钓鱼式执法”的19岁司机孙中界,无法自证清白,愤而自伤手指……

近日,"钓鱼式执法查黑车"事件在上海频发,按照网友的说法:在世博会即将召开展示上海国际化开放形象的今天,这样的“执法”行为实在是上海的耻辱。

而更为让大众可怕和恐惧的是,在上海陆续出现涉嫌“钓鱼”执法的争议或诉讼事件,频频被各大媒体曝光和追问之时,遗憾的是,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此先是失语,后是逃避、推诿,以“不说话就是最好的表态”来回应,“死猪不怕开水烫”。

钓鱼式执法乱象之所以能成为舆论风暴,是历年来积累的怨气持续发酵的结果。此类执法并非始于今日,而早在去年,还曾经引发过血案:上海市奉贤区的黑车司机雷庆文,在协助交通执法部门取证的“钓钩”陈女士拔自己车钥匙时,持刀捅刺致其死亡。雷在去年8月底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些案例,让人们关注到国际化大都市上海的闵行、宝山等地几年来整治黑车的某些特殊执法方式,本文称之为掩耳盗铃式框架法则模式,有自称是一名行政执法人员的网友对该模式作了如下浅释(以下两段为笔者从网上全文照录):

“(1)、行政单位领导及其小团伙(利益集团)把国家的执法机构、执法权力变为他们的挣钱机器,阻碍经济发展,影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稳定,严重损坏党和政府的形象及声誉,产生腐败,群众对执法部门任何执法都不会相信,为大规模群体闹事产生了土壤,埋下了伏笔,许多实事已经证明。

2)、制定罚款任务,许以官职,经济奖惩是他们的激励机制。执法机构成了企业,以罚款(利润)论英雄,论成败。行政单位内部就是一个小型市场经济的社会。谁野蛮,谁乱干,谁罚的钱多,谁就是英雄,谁就得到好处,就得到重用、提拔。一个单位,打砸抢风气横行,打砸抢份子得到重用,法制社会的建立无从谈起,干部人事制度遭到扭曲。

2、整治黑车营运,意在规范出租车营运市场,维护营运者和广大乘客利益,理应得到群众拥护和支持,但是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为何惹来争议不断?

    框架法则理论告诉我们:人类的一切活动都不是盲目的,都要在既定的框架内按照拟定的法则运行才能达到共赢或者多赢的结果。如果需要变更一定要让参与各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新的框架和拟定新的法则,并在新的框架内按新的法则运行。任何试图突破或者超越框架和违背法则的活动和行为对所有参与者来说都是充满风险和有害的,甚至是毁灭性的。参与各方应当采取各种方法和措施对这种突破、超越和违背进行限制,而且这种限制是实质性的,以保证该种活动能够在原有框架内按原有法则继续进行。

框架法则的制定与运行必须遵循以下两点基本原则:

    (1)、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得执法犯法;

2)、符合社会大众所能接受的道德规范,不得突破道德底线。

国家就取证程序的框架法则就有过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样,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有类似的规定。相关执法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在这个取证程序的大的框架法则之下制定小的执法取证程序框架和施行法则,才是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该小的框架法则要符合社会大众所能接受的道德规范,不得突破道德规范底线,更不得践踏社会道德。

实际情况恰恰相反,相关执法单位和主管部门完全丢掉了这个大的框架法则,另起炉灶,拟定出了如前面网友所述的笔者称之为掩耳盗铃式框架法则,或称秘密框架法则。

请看《执法大队与“钓钩”双赢“》的有关报道:

“钓钩”是行业内“公开的秘密”。几年来,上海市闵行区、宝山区等市郊的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直存在着这样一种执法方式。他们往往通过“埋伏”作战,“当场抓获”正在进行“非法营运”的私家车,并处以1万至2万元的行政罚款。他们在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拥有收取行政罚款的专用账号。

“这很正常,真的黑车嘛,很难抓的。那么就找个‘钓钩’来,钓你上钩,让你做黑车,罚罚款喽。”老司机们对此习以为常,并告诉记者,整个上海市至少有上千个“钓钩”。

每次执法活动开始前,执法大队都会先确定抓黑车的“地带”,然后带着“钓钩”前去踩点,一般一个区至少设置五六个点,一个点要抓至少5辆车。

更让人震惊的是在该框架内,分配法则也很明确:在闵行区,“钓钩”每“钓”到一位司机,便可获得300元人民币,“钓头”则提取200元。宝山区给“钓钩”开出的价格也是200元,南汇区250元,奉贤区则是600元。“钓钩”用这些钱或者先自掏腰包购置录音笔等“取证”工具。一个成熟的“钓钩”,月收入少则两三千元,多则五六千元。而“钓头”每个月能净赚1万至2万元,一年可达十几万元。甚至有的“钓头”开的是尼桑,“在上海早就买了房”。

    同时,另一份文件引起了公众的注意。在《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20072008年度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总结》中提到,在两年时间里,该大队“查处非法营运车辆5000多辆”,“罚没款达到5000多万元”,“超额完成市总队和区建管局下达的预定指标任务”。

这便是上海各大交通执法大队与“钓头”之间的“双赢”状态。好一条完整的“食物链”!

    说到底,在这个掩耳盗铃式框架法则内,罚款执法这个基因发生了变异,直接与背后的利益有关。把罚款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手段,本意是为了纠正错误,但现在却变异为完成指标而罚款,甚至是为了部门和小团体创收和某些人致富而罚款,因而惹来争议不断也在所难免,不足为怪。

 

二、显性框架法则失效,掩耳盗铃式框架法则在利益的驱使下大行其道,拷问国家取证程序的框架法则施行的监督机制和社会正义?

一个社会没有是非观、没有正义性、没有了同情善良、没有了显性框架法则,或者说是能够在阳光下合法操作的框架法则,而只有利益集团或者某些小团体在掩耳盗铃下的巧取豪夺,任由其自创的框架法则盛行,那就会陷于万劫不复的大的“蛇吞象”怪圈!

我怕个人的呐喊声音太微细,还是听听广大网友的吧:

“看来,上海市市长是该治治“钓鱼执法”了。想这个歪主意的领导应该坚决撤职,组织指挥“钓鱼执法”者应该坚决清除,无权执法的协管人员应该坚决解散,“钓鱼执法”的收入应该坚决发还本人,因此给事主造成损失应该主动赔偿。如此,才能显示出上海这个东方大都市的文明与公正。(网友闲散一石)”

“黑社会不可怕,执法部门“黑社会化”那就太可怕了 。”

“钓鱼执法是一种利用公权力有预谋、有组织的攫取公民财富的行为,它极大地破坏了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它对社会公信、社会和谐、社会诚信都是一种极大的破坏,在世博会即将召开展示上海国际化开放形象的今天,这样的行为实在是上海的耻辱。应该查实严惩。”

“钓鱼钓走了什么?他钓走了世间的公平、善良、钓走了百姓对法制的信任、钓走了百姓对国家的信任!!! ”

“钓鱼执法,这种做法本身就不合法。是流氓执法。这种做法是肥了鱼饵失了民心,还从法理上否定了公民为他人做善事的良心。我认为真的要狠狠查一下我们上海有关执法部门在有关执法前有否经过脑袋思考,有没有考虑过社会效益?还应该严查一下这中间有否利益猫腻?应该让他们把执法得来的罚款如何使用,是否依法上缴国库,有否贪污私分。如不严查,将失掉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 ”

“鱼儿执法和诈骗、抢劫差不多,受骗的都是好人 。”

“百姓可否故意向他们行贿,待他们接了钱时将他们按到在地再罚款.....? 

“地方财政开支不透明,谁当官谁就有权奢靡,谁能为领导搂钱奢靡谁就能升官,是主要原因。如果,斩断主要领导对财政的随意支配,这些问题就会消失的。 ”

“钓鱼执法是极其荒谬的,是执法者本身蔑视法律的结果!是执法部门利益驱动的直接后果! ”

“只有程序合法,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要打着这样那样的借口,去破坏政府的公信力,破坏社会的诚信基础;诱导他人违法,本身就是最大的违法者,叫我们这些升斗小民去相信谁,用违法的手段去维护合法权益,就是最大的笑话。上海,听说是一个很看不起别人不讲公德的地方,怎么也会这样?拜托,管好自己吧 。”

“社会风气的败坏不是百姓素质低造成的,看看我们的政府官员们做的事吧!!!某地老太太倒地没人敢扶的事件才过去几天啊?今后也一定路边有人快断气了,也没有哪位司机敢冒被罚万元的风险救人了!除非他有病!!! ”

“ 钓鱼执法的性质非常严重,值得政府注意并严肃处理:

   (1)执法单位是知法违法,说利益驱使是淡化了这件事的严重性。

   (2)是腐败的另外一种表现。

   (3)造成政府公信力的下降。

   (4)造成严重的社会道德问题。

社会上真正的黑车却很少看到有人执法! ”

“有关单位罚款搞定指标的做法有点荒唐,难道违法事件只能上升不能下降吗,假设违法事件真的少了而又要完成上级的罚款指标,是不是就要搞诱人违法来搞创收啊,为了部门私利而置道德良知于不顾,这些人的良心何在? ”

“现在的社会不知道怎么了,开一个手续齐全的正规店,一天要有好几个部门来检查暗访,开黑店的都视而不见没有人过问,要抓黑车,车站的周围又那么多,普通老百姓都能看得出来四黑车,难道说他们专业人员看不出来吗? ”

“这不是一个单方面的社会问题,这种社会现象已经引起争议和老百姓的恐慌.各地政府应该高度警惕了。”

“这种执法,无异于有组织的讹诈和诈骗,是犯罪。 ”

………………

(以上网友留言均摘自《人民网 今日话题》栏目)。

 

 三、框架弯了,谁来扶正?法则乱了,谁能理清?是到了该认真梳理完善我们的各项显性框架法则和通过有效监督机制保证其切切实实认真执行的时候了!

所谓的黑车司机不服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审理、判决这是我们的司法制度,是我们的又一显性框架法则。如果前面的取证程序的框架法则弯了,在此应当能够得到扶正,这才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正常的框架运行法则。

    我们的法院是怎么做的呢?

法院与行政部门达成了“默契”。最近,上海律师富敏荣在就相关“钓鱼式”执法案件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当时有人推荐他作此案原告代理人。但他了解到,法院在去年夏天与上海市交通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形成了一个审理出租汽车管理行政案件的内部规定,支持行政机关的做法。这就是没有上海律师愿意出任原告代理人的原因(《法制日报》1019日)

律师富敏荣认为,这一内部意见明显偏袒行政机关,对于行政案件相对人明显不利。一个居中裁判的法院审理意见,居然由被裁判的一方参与制定,这也真叫人开了眼。在这样意见的指导下,行政相对人处于何种境地可想而知了

    就此,不知这个法院与交通行政执法局之间达成的行政诉讼案件审理“默契”文件,是不是就是上海某区执法大队自称在“钓鱼式”执法案件在相关行政诉讼中从来没有败诉背后的重要原因,但就上海当地律师不愿出任此类行政诉讼案件原告代理人的事实看,可以肯定的是,至少这个法院与行政执法部门就有关行政诉讼所达成的“默契”性文件,既不利于司法机关自身独立公正形象的确立,也不利于行政诉讼案件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

我们的又一显性框架法则在司法这一框架环节又弯了!我们还能寄希望于哪一个环节的显性框架法则呢?

我们不愿意见到遍地是“比萨斜塔”式的弯斜的框架法则的社会!

框架弯了,谁来扶正?法则乱了,谁能理清?是到了该认真梳理完善我们的各项显性框架法则和通过有效监督机制保证其切切实实认真执行的时候了!

 

这应该是钓鱼式执法给我们的最佳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