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约》中的产权思想
一
伊甸园中不存在经济行为和经济思想,因为那里没有稀缺性问题。离开伊甸园,人类进入经济世界,经济思想也就构成人们思维的重要内容。作为一种信仰,古犹太教的理想国度不在天上,上帝应许他们的那个流着奶和蜜的国度就在地上。当然,在那个理想国度到来之前,基本生活资料供给是人们每日都要面对的难题。生活在现实中的人们需要应对各种现实问题,在应对和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也就形成了人们的经济思想。
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里,人们为生存而展开对资源的争夺,财产纠纷有时会发展成流血冲突。在《旧约》中,充斥着以色列人内部的纠纷以及以色列人与外族人之间的战争,这些纠纷和战争,大多与土地及其他财产的争夺有关。纠纷或战争作为解决财产占有问题的手段,毕竟成本过高。低成本的替代方案就是建立产权制度。产权制度是界定产权界区,约束权力应用的规范,它可以表现为约定俗成的戒律,也可以表现为文字形式的正式规则。
二
当初亚伯拉罕响应上帝的号召,离开父兄,离开世代居住的家园,去建立的自己理想国度时,跟随他的只有侄子罗得。一路上不断积累财产和繁衍人口,到达迦南地的时候,罗得的牧人和亚伯拉罕的牧人为了争夺草场和水源而大动干戈。亚伯拉罕知道,争执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它只能带来越来越多的麻烦,只会损害他与罗得的深厚感情。解决问题的方式就是建立产权,划清财产界限。经过协商,罗得选择一片平原向东迁徙,而亚伯拉罕则向西发展。
亲如父子的亚伯拉罕与罗得之间尚且需要划分产权以明确利益关系,与外人之间更需要建立稳定而清晰的产权。亚伯拉罕的妻子撒拉去世的时候,亚伯拉罕的部落还寄居在赫人中间。亚伯拉罕是一个义人,深得赫人部落上下的喜爱和敬仰。当亚伯拉罕向赫人首领要求购买一块坟地时,赫人爽快决定送一块地给他,不收价银。赫人将这看成是对一向仗义的亚伯拉罕的仗义回报。亚伯拉罕坚决要求按照市价支付,否则宁愿不要他们的土地。最后,赫人顺从了他。亚伯拉罕清楚,接受馈赠而形成的产权是不稳定性的。因为没有支付等价,在馈赠方与受赠方关系良好的时候,这种产权关系会得到尊重,而一旦这种良好关系由于某种缘故破裂,馈赠方就可能收回馈赠物。接受馈赠实际上将自己置于低人一等的不利地位,无法保证产权的稳定和持久。通过市场建立的产权,由于付出了等价,受到社会性的承认,才具有稳定性。
三
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的扩展和深入,个体经济行为对他人福利的影响即外部性问题引起人们注意,相应的治理规则也随之产生。摩西将犹太人带出埃及,来到西奈山下。为了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上帝借摩西之口传达了十戒,还具体规定了关于生产、生活、宗教等等的若干条列。其中关于物主的责任及损害赔偿的若干条列,具有现代经济学关于产权与外部性关系的意味。
“牛若触死男人或是女人,总是要用石头打死那牛,却不可吃它的肉,牛的主人可算无罪。倘若那牛素来是触人的,有人报告了主人,他竟不把牛拴着,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触死,就要用石头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若罚他赎命的价银,他必照所罚的赎他的命。”(《旧约.出埃及记》)
按照德姆塞茨的解释,产权是一种受益或者受损的权利。一个人对其牛拥有产权,意味着可以从所养的牛得到利益,同时也意味着要对牛可能造成的对他人的伤害承担责任,这就是所谓“受损的权利”。一人养牛而触伤甚至触死他人,作为产权主体,牛主人的赔偿责任是内涵于其产权的。至于如何进行赔偿,比如牛触死人之后,牛主人是抵死还是拿出价银来赎命,则可以商量。只要牛的产权是清晰界定的,就可以找到令各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人若敞着井口,或挖井不遮盖,有牛或驴掉在里头,井主要拿钱赔还本主人。死牲畜要归自己。”(《旧约.出埃及记》)
《旧约》记载,居住戈壁地带的犹太人通过挖井取水饮用或者养牛养羊。井主拥有井的产权,可以利用之实现自己的利益,同时也要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游牧的牲畜四处流窜,井的存在——如果井主没有为其设置防护措施如井栏的话——可能使他人放牧的牛或者驴或者其他牲畜不慎跌入摔死。这是一个外部性问题。即使水井所在区域属于井主——牲畜并不理解所有权或者其他进入限制——井主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对于井主来说,他可以在多种方案之间进行选择,或者是修个井栏,或者是加个盖子,或者就派个小孩到井边守着;如果牲畜跌入的概率很小的话,也可以什么都不做。只要井的产权的明确的,总可以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案。
“人若在田间或在葡萄园里放牲畜,任凭牲畜上别人的田里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里上好的和葡萄园里上好的赔还。”(《旧约.出埃及记》)
在这里,他人的庄稼和自己的牲畜的产权都是清楚的,损害和被损害的关系也很明了。牲畜的主人既然放任自己的牲畜吃他人庄稼,可以理解为是权衡损害与赔偿后采取的理性行为。既然产权是清楚的,赔偿最终可以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协商解决。牲畜主人这样行事,当然也有机会主义的动机在其中。不过,只要承认相应的产权,问题总可以得到解决。
按照现代经济学的说法,外部性作为行为主体对非参与者利益的影响,产生于产权界定不清楚的环节。所以,张五常说,没有外部性,只有产权。实际上,即使产权是明确而清楚的,损害还是可能产生。这里有信息问题,也有经济行为主体的机会主义问题。比如,如果井主知道什么时候有莽撞的牛会窜到他的井边,他可以等在那儿拦住他,损害或外部性问题就不会发生。不过,只要产权是清楚的,问责总可以比较方便的实现,收益或受损也就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四
古犹太教的理想是建立一个地上千年王国,这样的理想具有相当的现实性,于是《旧约》中有了关于产权界限及产权与外部性关系的朴素思想。当然,《旧约》中也有着比较丰富的关于犹太人之间共同利益和共同财产的观念,例如在犹太人之间的借贷反对取息,要求富人赋予穷人“拾穗权”,要求对因为借贷而产生的土地权利转移实施50年大赦等等。不过,对于追求地上千年王国的“旧约时代”的犹太人来说,个体利益及作为个体利益基础和保障的私人产权更具有现实意义。
到了 “新约时代”,人们对经济活动持有一种保守的态度,私有财产也受到否定和轻视。这大概与当时盛行的“末日”思潮有关。公元1世纪中期,反对罗马暴政的两次犹太人起义都遭到残酷镇压。个人财产的突然毁灭,使人们期望并相信末日即将到来,上帝的审判即将开始。在这种情况下,私有财产和私人产权变得毫无意义。基督徒们不再期待地上千年王国,而是向往来世的“天上千年王国”。对于理想的天上千年王国来说,物质财产不仅没有意义反而会成为人们进入天堂的障碍——如耶稣所说,富人进入天堂比骆驼穿过针眼还难。这样,个人利益和私人产权就淡出了人们的思维。这种状况的改变,要到16世纪中叶的加尔文新教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