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建立中国
医院行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律师建议
尊敬的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张宗久司长:
您好!
我是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智勇。出于对律师职业的尊重和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关切,现结合我国医院行业发展现状、趋势以及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日益严峻之客观现实,基于我以及我工作所在团队对法律风险的理解,特向贵司诚恳提出“在我国医院行业建立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议。
在众多的医疗事故案件中,我们总结出一个结论:医疗事故法律风险是一种没有赢家的法律风险。一起确定的医疗事故,患者或其家属可得到一笔赔偿金,但却得面对患者死亡或者伤残的不幸结果;医院不仅得支付高额的赔偿费用,其信誉和社会形象也会受损;而社会则因这种医患之间的讼争而加剧医患信任危机,影响社会和谐。要是能够在事前对这种法律风险进行识别、评估进而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以避免风险事故的发生或者降低其损失度,对患者、对医院、对社会以及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都应该是一件值得期待的事情。
现对此建议作如下具体说明:
一、我国医院行业法律风险现状
医学发展,医疗技术设备更新;医院管理市场化,医患关系趋向利益化;法制进步,人们维权意识增强;新医改方案推进,催生新挑战。医院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除了普遍的医疗安全事故、医疗纠纷等法律风险外,还存在着其他类型的法律风险,如劳动关系中的法律风险、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事故法律风险、医院改制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等等。根据我所LRM研究中心于2009年10月1日向社会发布的《中国医院行业法律风险研究报告(2008—2009)》,我国医院行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多达近500种(三级目录风险)。不管是哪一种法律风险,如果医院作为风险主体没有对其采取一定的预防、控制等综合管理措施;一旦这种法律风险通过某种诱因转化为一种确定的法律危机,则会给医院自身、患者甚至整个社会带来严重的损失。
二、我国医院行业目前对待法律风险之处理模式及其局限
我国医院行业目前对法律风险处理的模式主要包括聘请法律顾问或委托代理律师就具体个案进行法律咨询;甚至有些医院根本就没有法律顾问,完全靠院长或科室主任凭经验常识把握法律风险。这种传统的法律风险处理模式是粗放、落后的,其对法律风险的控制作用存在很多局限,难以有效实现防患未然,避免不必要损失的目的。这种局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从法律风险管理功能上讲,是等到风险发生并演变成法律危机之后再去处理和解决,是一种填补式的事后救济,因为其无法全面、系统地了解医院究竟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2、从法律风险管理定位上讲,是单一的法律风险控制策略,不能有效处理好医疗服务及医院发展与法律风险控制之间的矛盾,因为其无法识别出法律风险水平的大小。
3、从法律风险管理方法上讲,是对医院单个的法律风险进行处理,是对医院法律顾问个人素质的依赖,因为其没有一套科学、标准的法律风险管理方法和工具可供使用。
三、在我国医院行业建立法律风险管理机制之可行性分析
1、法律风险管理上的可行性。对于一个行业的法律风险如何才能实现从宏观上进行系统性的管理?这点在传统法律服务模式中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在新的法律风险管理视野下却是能够办到的,因为法律风险具有可识别、可评估、可预见及可控制等多种属性。
2、政策环境下的可行性。推进医疗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这是我国目前医疗卫生领域的主题。卫生部及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也为此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预防医疗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医院行业健康发展。比如卫生部从06年就开始在网上为广大医院搭建提供法律服务的平台——医疗律师服务。国务院国资委于2006年发布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中也将法律风险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范畴,将其提升到与财务风险等同等的重要地位;2008国务院国资委又明确提出未来三年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总目标的核心是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今年,国家标准委员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门成立了法律风险管理标准化工作组。法律风险在中央企业应该得到高度重视,在民营企业,在医院行业中也应该予以高度重视。在我国医院行业建立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正符合我国当前对法律风险进行防范、控制的大需求市场和政策背景。
3、具体推广落实中的可行性。要在全国医院行业建立法律风险管理机制,肯定需要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但总体上是切实可行的。可以选择在某个省市或者某类或某个等级的医院先行试点,然后逐步推广;可以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中嵌入法律风险管理方面的评价考核指标;也可以通过其他相关政策性指导文件等形式进行必要的机制落实。我国现在许多省市以及个别医院已经在尝试着建立自己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但是由于一方面力度不够,另一方面在建立此体系时较缺乏整体性、系统性的思考,所以效果不是很明显。因此,如果能成立一个全国范围内的集法律风险预警与管理指导于一体的研究机构或者协会组织,无疑将会对我国医院行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四、在我国医院行业建立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重点建议
我国医院行业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不管是从数量上还是种类类别上都比较多且杂。因此要建立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应把握好医院行业的特点,有所侧重。就目前我国医院行业法律风险现实情况并结合卫生部及贵司的主要行政职能而言,我认为医院行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重点在于医疗纠纷(包括医疗安全事故或医疗事故,下同)法律风险和医院改制中的法律风险。我国医院行业目前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我认为可以在此制度之上进一步深化为“医院重大法律风险事件报告制度”,通过对医院各种重大法律风险信息的及时汇总分析,由专门的研究人员进行分类管理,从中总结出有规律的地方并及时通报,引起广大医院及相关主体的注意,如此首先建立一个医院行业法律风险预警和交流信息的共享机制;然后再针对发生概率高,风险损失度大的法律风险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控制措施,从而实现防患未然的效果。
五、在我国医院行业建立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所面临的挑战
这种挑战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医院行业对法律风险普遍存在的“事后救济”观念以及对法律风险管理认识上的欠缺;因为法律风险管理是一项创新性的工作,是新形势下医院行业对法律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这种新的法律风险处理机制的推广落实,必将彻底改变医院行业传统法律工作的理念和模式,因此需要各医院进行多方面的调整。
二是医院行业法律风险管理专业人才的相对缺乏。因为法律风险管理涉及一系列的法律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检测等全新的工作理念、内容和方式,因此无论是知识结构还是工作方法都需要医院法律工作者包括管理者甚至普通医务人员重新学习、调整和不断更新。总之,就个体医院而言,要实现对自身法律风险的管理工作,需要培养一支复合型、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当然这过程中离不开行政部门的宏观政策指导以及相关研究部门必要的参与和协调。
非常感谢您抽出宝贵的事件阅悉此信,我本人及所在工作团队都真诚希望贵司及其他相关领导能合理考虑信中相关信息,个中观点及阐述论证碍于篇幅或有不足之处,还请批评指正!此致
敬礼
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 LRM研究中心 何智勇 呈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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