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二手房营业税征收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到底差到谁呢?请看下表:
名称 | 出售普通住房 | 出售非普通住房 | |
原政策 | 小于2年按差额征税,大于2年(含)免营业税 | 小于2年按全额征税,大于2年(含)差额征收营业税。 | |
现政策 | 小于5年按差额征税,大于5年(含)免营业税 | 小于5年按全额征税,大于5年(含)差额征收营业税。 | |
差异 | 小于2年没有变化按差额征税,以150万的房子升值70万元计算,按差额征收5.55%的营业税;大于2年(含)小于5年的,由免税到按差额征收5.55%的营业税。以150万的房子升值70万元计算,从免税到要缴纳3.885万元营业税;大于5年(含)免税,没有变化。 | 小于2年没有变化按全额征税,以200万的房子升值100万元计算,征税11.1万元;大于2年(含)小于5年的,由差额征税改为按全额征收5.55%的营业税。以200万的房子升值100万元计算,从5.55万元税到要缴纳11.1万元营业税;大于5年(含)没有变化,依然征税5.5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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