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价值与物的价值


在理解物的价值时一般是指物对人的有用性,那么理解人的价值时,能否理解为人对他人及人类的有用性呢?这样理解是需要商榷的。

一个价值判断通常包括三个部分:价值主体、价值客体、判断结果。价值主体是指价值判断的发起者和价值的感受者,价值客体即价值的承载者。如我喜欢旅游,我是价值主体,旅游是价值客体,喜欢是判断结果。通常人是价值主体,物是价值客体,价值判断是为了了解物对人的价值即物对人的有用程度,也就是物对人的需要的满足程度。在理解物的价值时一般会如此理解,但人的价值到底如何理解呢?当人同时作为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时,情况就不同了。这时价值判断不是指向外在的物(也包括外在的他人)而是直指价值主体自身。任何一个有价值感受并能作价值判断的主体是不会也不可能来判断自己对自己有多少用途的,价值主体就是价值的全部,是一切其它价值之所以存在的基础。如果说物的价值在于物对人的需要的满足程度,那么主体对自身价值的判断这时就转换为:自身需要的满足程度,它表现为主体对自身生存与发展状况的满意程度即幸福感程度。价值的内外有别同样可以应用于需要的概念上,如我要吃饭,向外需要是指向具体的食物,向内需要是指向生命生存的能量缺乏。如果说个人的价值是基于自身对他人的价值,那么他就丧失了价值主体的地位而沦为了一个工具,如果个人的价值在于对他人、对人类的发展的有用性,那么人类的价值又是什么呢?所以,个人的价值在于个人的生存发展与幸福,人类的价值在于人类的生存发展与幸福,人类的价值就是所有个人价值的总和,用物的价值去衡量人的价值的思维方法是值得商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