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劳动争议案件中对支付令有何规定?


  答:(1)劳动争议案件中支付令的适用范围: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而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2)劳动争议案件中支付令的具体操作: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劳动者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间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收到用人单位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劳动者可以起诉。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书面异议是否有理由,而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