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融高管“限薪”就行吗?


 

 
近日,财政部办公厅印发了《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份中国版“限薪令”明确规定: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最高年薪为280万人民币,且该薪酬为税前收入,要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这是参照老美的做法,美国政府本月4日宣布,凡是接受政府救市资金的银行或者其他华尔街机构,其高管年薪不能突破50万美元。财政部的做法理应得到肯定,毕竟国家对金融高管的薪酬有了规范办法,国家在这方面着实迈出了一大步。不过,需要考虑的是,仅对金融高管“限薪”就行吗?
一直以来,国内金融企业高管对自己的年薪随心所欲,所为欲为,想怎么开就怎么开,并存在肆意攀比天价薪酬的现象。例如2007年马明哲以6616.1万年薪的绝对优势排名金融企业高管年薪之榜首(平安另有两名高管年新也愈4000万能元),深发展董事长法兰克纽曼和民生银行董事长董文标则分别以2285万元和1748.62万元排在第二、第三位。拿到6000万年薪的老马对媒体表示,平安的薪酬制度合法合规,我对得起6000万年薪。2008年平安保险在投资方面巨亏,三季报每股收益竟为-0.1元,笔者未搜到老马2008年的年薪,若还是6000万年薪,不知老马可还会讲对得起自己的年薪?无独有偶,2008年某证券公司未完成年初下达的3亿元目标任务,其中证券投资部收入最惨,竟亏损1.44亿元,完成率为-9%。可是该证券公司却豪掷32亿元的天价薪酬,薪酬主要来源于2008年法人股减持得利的44.75亿元。以上例子说明,公司业绩可以不好,而高管高额年薪却不能少。好像企业效益与高管年薪不存在相关性一样?
要知道,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类企业,其所有权是国家的,资产是国家的,也就是全民的,高管凭什么可以为自己开如此高的年薪?而且是在企业亏损的情况下,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一些人生活都困难,前不久发生的因无钱生活而自杀全家的“灭门”案就是例证。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类企业高管还有什么理由拿高年薪?要想自己拿高年薪,证明自己有本事,自己出来干。不要用国家的资源,国家给予的垄断地位,反而来损害国家利益,自己得实惠。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类企业高管高额年薪都计入了企业生产成本,企业亏损,高管不是哭穷,就是提高产品价格,将自己的高年薪转嫁给了百姓,其实这就是另类的缺德,这类高管就是企业的败类。
国家制定“限薪令”是一大进步,可是光靠“限薪令”就行了吗?显然答案是否定的。要想“限薪令”取得实效,一定要在“限薪”的基础上,将企业业绩、所做出的社会贡献与企业高管年薪结合起来,业绩没有增长或亏损的企业高管就只能拿基本年薪(最低年薪,相当于基本工资)。同时,国家还要注意有关企业为了自身利益而卖国、卖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