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1个半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日前结束。《草案》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金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就是说公务员不参加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国务院将为他们单独制定另一套相关的“规定”。(2月19日《羊城晚报》)
在人声鼎沸的热烈议论中,历时1个半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征求意见结束了。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同是中国人、中国公民,都是在一个宪法下生活工作,公务员却要享受“特殊”的待遇。无怪乎人们会连连发出 “本是同根生,贡献也相同,待遇低几倍,何以论公平”之叹!
对于人们的诸多质疑与反对,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王克忠认为:公务员社会保险另立标准,无非出现在两种情况下:一是公务员劳动的性质、特点与事业、企业人员不同,因而放在一起不合适,会影响社会保险制度的规范和实施。二是公务员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它有自己特别的利益需要保护,如果与事业、企业人员放在一起,由同一个社会保险法规范、调整,他们的利益得不到保护,甚至受到损害。同时他也表明,无论从哪个方面考虑,于情于理,都不宜让公务员从《草案》单独出来,另外制定一个社会保险制度。
我想,王克忠教授说出了人民的心声。公务员,在中国又被称颂为“人民公仆”,字面的意思就是人民的仆人。周恩来1963年曾经说过:“人民的公仆,应该和群众同甘苦,共命运。如果图享受,怕艰苦,甚至走后门,特殊化,那是会引起群众公愤的”。中国的公务员有对自己的高标准要求:为人民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公务员们以“人民公仆”自居(不管你们信不信,媒体都是这么说的),甚至各大政府机关大院及办公楼内,都无一例外地挂着“为人民服务”五个大字。既然如此,那么公务员凭什么享受“特殊”的待遇?又是谁给了他们这种“特殊”的权利?可是,公务员在中国又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社保改革就是其中一个特殊的例证。
尽管笔者不晓得国务院要为公务员单独制定另一套相关的“规定”是出于一种什么样的意图,尽管笔者不晓得这种近乎残酷的不平等是否会成为现实,但笔者始终认定这是一个典型的法外施恩、法外施法的条文,它不仅会强化了中国人、中国公民之间的不平等,分隔了公务员与事业单位职工(以知识分子为主体)、与工人、农民的身份界定,而且在政治上也是其毒莫大于焉的。
近些年来,人们对于公务员的议论之声可谓一浪高过一浪,其根源无非就是因为那些所谓的“公仆”以一种“特殊”的身份和地位在享受着一种“特殊”的待遇。设若说官职和权利是一般老百姓所望尘莫及的话,无论是从公民的角度还是负重的程度,我们都看不出公务员有什么理由应该在基本养老社会保险问题上享受“特殊待遇”的。因而,这种公务员们自视自己“特殊”的“规定”,无非是有关部门是用“特殊情况”的籍口,去给这个“特殊”的群体以特殊的关怀和照顾罢了。既然如此,还怎么推进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怎么在生老病死面前实现全体中国人的均等和普惠?又如何实现政府良好形象的树立和提升,如何实现社会各阶层、群体关系的和谐,如何实现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建设???
还是让我们来看看世界各国是如何养老保险制度的罢:
* 瑞士宪法规定,所有20岁以上的居民和年满18岁的在职者都必须向国家缴纳养老保险金。
* 日本从1942年开始推行养老保险制度,规定20岁以上的国民都有义务加入基础养老金;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日本又在国民养老金的基础上建立了以企业薪职人员为对象的厚生养老金和以公务员为对象的共济养老金,创造了稳定的社会环境。
*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于1955年7月建立,这是一项为新加坡受薪人员而设立的养老储蓄基金,是一项强制性的储蓄计划。经过40年的时间,它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全面的,可以满足人们退休、购房、医疗保健及教育等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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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都比较晚,但发展却很迅速。从中,我们看到有公务员享受“特殊”待遇的吗?
毫无疑问,社会保险制度是最能体现中国公民,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否的。参加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推进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每一个中国人应有的良心,是每一个中国人振兴中华的信心,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的真理与理想之心!——同是中国公民,偏偏只有公务员享受特殊的“亲娘”待遇,难道其他的中国人都是“后娘”养的吗???!!!
(李吉明2009年2月20日于河南新乡 邮箱:[email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