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面前,到底能不能跑


  2008年5月27日下午,成都连续发生两次地震余震,一家公司企管人事部主管李女士拿包向楼外跑,上级领导不许她跑,称“余震不许跑”是公司纪律规定,两人随之发生争执。事后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基本纪律”为由对李女士降职降薪,李女士与公司交涉无果,遂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索要补偿。该案将于近期开庭(2月17日《成都晚报》)。

      在地震这种自然灾害面前,到底能不能跑、谁能跑谁又不能跑,不能跑的理由又是什么,必须有一个清晰的概念以指导公民的行为。在这一点上,此案被赋予了某种广泛的社会意义。

      生命权高于其他权利,这是必须充分尊重的权利,并赋予它恰当的优先。由此而引申,任何人都拥有紧急避险的权利,在普遍的行为中,地震发生时任何人都会在第一时间紧急避险,以保障自身生命安全,因此地震时能不能跑不应该成为一个问题。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的10分钟内,很多人瞬间都跑到了室外,谁又会去想这到底该不该跑?

      现在有一个错误的社会认知,认为凡是肩负领导责任的人都被天然地要求让渡了紧急避险权,作为老师的范美忠被这样要求,作为一个公司小小的人事主管也被这样要求,几乎囊括了所有职业。但是笔者认为,生命权优先于其他权利,紧急避险权作为直接体现生命权的最基本权利不应被轻易要求进行让渡,确实有必要进行让渡的,须出台文本形式的正式规定,待征得公众意见后,以此指导公民的行为,方能打消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