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常见偷税手法揭密
一、一般营业税应税收入偷税手法
1、将取得的应税收入直接冲减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或用期间费用直接冲减应税收入,从而减少营业收入,偷逃营业税。如:①房产租赁收入不列收入,而是直接冲减"管理费用",从而偷逃营业税及房产税;②对外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列收入,而是直接冲减"财务费用",从而偷逃营业税。
2、将营业收入转作其他收入(如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从而偷逃营业税。如:有些企业将随同价款收取的价外费用(如手续费、滞纳金等)列作"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不计缴营业税。
3、将应税收入挂在往来帐上,不计缴营业税。如:①有些企业将随同价款收取的代收代付款项、代垫款项等不记入"营业收入"帐户,而是直接挂在往来帐上(如"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等),从而偷逃营业税;②有些施工企业取得预收工程款后不结转收入,而是把工程收入和工程成本长期挂在往来帐上,从而偷逃营业税;③将转让土地或建筑物取得的收入长期挂在往来帐上,并巧立名目,以联营、合作等名义掩盖其真实转让、出售的行为,从而逃避纳税。
4、少记营业收入,偷逃营业税。如:①有些施工企业实行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工程,未将建设单位拨入的材料记入"工程结算收入",只将建设单位拨入的工程款记入"工程结算收入",从而少计营业税;②安装企业把安装设备的产值视为安装工程总价值的组成部分,却只就收取的人工费用计税,少计提设备价值部分的营业税。
5、巧立名目隐瞒营业收入,偷逃营业税。如: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后再将工程转包,其工程差额部分以管理费用或其他名目入帐,不申报缴纳营业税。同时,对转包工程也不履行扣缴税款的义务。
6、对应税收入不及时申报纳税。如:建筑安装企业采用按工程进度收款或分期收款方式收取的工程款,不申报纳税,而是沿用一次性结算工程的方法,在工程竣工结算后,才申报缴纳营业税。
7、分解收入,把全部或部分应税收入直接冲减有关资产,从而不计或者少计收入,偷逃营业税。如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将全部或部分收入进接冲减"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从而不计或少计收入,不缴或少缴营业税。
8、对应税收入不申报纳税。如:企业销售已列入"固定资产"的不动产时,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将取得的价款收入记入"固定资产清理"帐户的贷方,不直接反映收入,因此,有些企业便将此项收入隐瞒,不申报纳税。
9、以房换地或以地换房不计收入,从而逃避纳税。
二、房地产及不动产、无形资产销售行为偷税手法
1、存在以房换地开发形式的,房产移交使用时不视同销售不动产申报纳税。
2、开发商以房产补偿给拆迁户的,其补偿的房产面积与拆迂面积相等的部分,不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不按《营业税实施细则》十五条,核定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3、以房产作为利润分配给合作各方,不在房产移交使用时视同销售不动产申报纳税。
4、房产公司在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收取的价外费用不申报纳税。
5、将房产抵债转让给其他单位,不视同销售不动产申报纳税。
6、开发商聘请境外企业进行设计、施工、监理、销售策划、代销包销等业务,如这些境外企业在境内既没有经营机构,又没有代理人的情况下,开发商不代境外企业扣缴有关营业税。
7、开发商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出租,其取得的租金收入不申报纳税。
8、采用“还本”方式销售商品房时,不扣除“还本”的收入再申报纳税。
9、销售给关联企业的房屋价格不合理。
10、发生赠与房产情况时,不视同销售不动产申报纳税。
11、采用“返租”方式销售商品房的,个人业主取得的租金时,开发商不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
12、纳税人销售商品房时,代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收取费用不作为计税基数缴纳营业税?
13、纳税人收取的赔偿、违约金不作为计税基数缴纳营业税。
14、纳税人存在合作建房行为时,不按税法规定纳税。
15、纳税人存在以房屋作抵押向银行贷款行为情况,借款到期无力偿还,抵押房屋被银行收去偿还本息时,不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
16、纳税人有为其他单位代建房屋行为,未满足代建的三个条件,但按照代建行为申报缴纳营业税。
17、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除向土地方支付一定货币资金外还用部分商品房抵顶土地价款,对这部分商品房不按视同销售处理缴纳营业税。
18、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售后回购”销售形式进行促销经营活动,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购房者均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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