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憎恶贪官,更憎恶贪官轻判现象。因为过轻的量刑让落网贪官“坐牢一阵子,享受一辈子”,也无法使其他官员引以为戒。贪官屡遭轻判,受到伤害的不仅是法律威严、公平正义,老百姓的反腐热情、反腐希望、反腐信心同时也深受严重打击。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避免贪官被轻判,此举赢得网民一片赞扬声,认为两高发布《意见》于国于民都是件大好事,应该予以强烈支持。
附:《刑法》对贪污罪的量刑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