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优惠(16)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1)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2)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3)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4)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5)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2)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3)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4)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