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法律分歧问题亟待解决(原创)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寸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全民所有

-我国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法律分歧问题亟待解决[1]

陈绪国

 

内容提要:本文提出了一个新观点:指出宪法、民法、土地管理法等十五部法律(还有物权法草案)和全部地方法规、所有规章中关于土地所有权国家、集体“二元化”的长期、严重的错误条款,阐述其危害性,这在物权法中将也是极为重要的、亟需厘清的基本问题。

 

过去20多年来,即从1982年颁布的宪法算起,宪法、民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农业法等十五部法律(还有物权法草案)和全部的地方法规,将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一分为二: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其他的,如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流的法律也是“双重所有制”,这种“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双权制,可称之为“土地所有权二元化”。这是我国立法中最大的失误。

土地所有权法律分歧问题

什么是所有权?所有权是一切物权中处于优先地位和支配地位的绝对权。是国家、集体或个人对于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绝对占有权。按照物权法草案第四十五条的意思就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由这个性质决定了土地所有权全部属于国家所有,包括每一寸土地、每一寸水面、每一寸海域,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水面、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和海洋等自然资源,全部属于国家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的所有权也全部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究其实,农村集体和家庭拥有的土地,不是土地所有权,而是土地使用权是国家为满足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优先、廉价提供给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说白了,就是农民从国家租用一份土地使用,而不是国家白白送给他们的。长期以来,农民使用土地要向国家交公粮、交余粮、交农业税,并且不能将土地自由买卖、赠送、继承、抵押、质押、典当和物物置换等交易,说明农民只是占用土地,而不是属于自己村、自己家的土地。至于宅基地,农民盖房子,也要向国家交土地出让金;交了出让金,也只是得到一份平宜的土地使用权。至于自留地、自留山,那基本上是平宜提供给他们使用、以改善农民生活的一份土地。与耕作土地一样,宅基地、自留地国家也禁止自由买卖、赠送、永久继承、抵押、质押、典当和物物置换等交易,总之,农村集体、家庭拥有的一切土地,并不具有绝对占有权,也就是不存在所有权的问题。

如果土地所有权真的属于农村集体所有,那末,农村集体组织就应当有处分土地的一切权利:自已可以任意使用,除了种植、养殖以外,还可以自由盖房自用、盖商品房营利,还可以自由盖商铺、商场甚至于自由盖写字楼和工业厂房;除了自用,还可以自由买卖、商品交换和转让,还可以自由地永久继承和赠送,还可以典当、抵押和质押等等。并且,地上的一草一木、地下的矿藏、文物等,一切的一切,全部属于集体所有,而且怎么处分这些物产、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涉。

如果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土地所有权真的也属于农村集体所有,那末,农村集体组织就可以随时随地自由处分这三份土地,农村人在自有宅基地上盖房屋也不用交这个那个钱了;农民家庭也可以自由处分宅基地,可以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管制。

如果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流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真的也属于农村集体所有,那末,同样地,地上的一草一木、地下的矿藏、文物等,一切的一切,全部属于集体所有,而且怎么处分这些物产、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涉。

实际情况是,宪法第十条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存在矛盾和漏洞。这个意思就是,虽然农村和城郊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就是不能买卖和转让,这对于土地占有者来说,没有绝对占有权。而按照物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四权是“四合一”的,仅仅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而无处分权,就不是所有权了。

土地所有权,是排他性物权,要么是属于国家所有,要么是属于集体所有,二者必居其一。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又规定是属于“国家所有”,又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不能自圆其说。令人“叹为观止”的是,这种明显错误的法律竟然一直沿用了二十多年,竟然由一个错误法律衍生出十几个错误法律和全部的地方法规出来,竟然没有一个人敢站出来说一句公道话!这决不是偶然失误。这可能是由于某些人心术不正,或者另有隐情。当然,由于客观原因所限,批评法律没有如批评文学那么自由,怕担政治风险的人不在少数,有从众心态的人是为多数。

土地所有权的“二元化”法律出台之后,给我国的法制建设出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难题,对于我国的土地资源管理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混乱,可以认为是建国五十六年来最大的国有资产流失和最大的经济损失,而相关的法律,也可以认为是全世界最不公平的法律之一。

土地,这种人类的共同财富,千百年来,却成为了战争和掠夺者的“牺牲品”,数以亿计的人类、甚至包括无数动物类、植物类“平民”平白无故地惨遭杀戳和掠掳。

中国人民推翻了头上的三座大山,终于站起来了,社会主义的美景、共产主义的愿景终于曙光初现了,一个民主、自由、幸福的社会和未来终于展现在世人的面前了。

但是,客观规律不是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任何人,违反自然规律,就会遭到自然规律的惩罚;违反社会规律,就会遭到社会规律的惩罚。

我国大陆各省从1949年土改运动以后,城市农村全体居民的私有土地所有权开始全部充公为全民所有。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实行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至现在,农民所分得的责任田、责任山、责任水面等,所取得的是生产经营承包权,即土地使用权。

所谓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就是承认土地私有制,农村集体名义上是集体的,实则是个人的集合体。而土地私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绝对行不通的行为。连资本主义国家现在也限制私人购买土地。据说加拿大在十八世纪以二千万美元的超低价被一个君主卖掉了一个省的土地,成为美国北方的一个州--阿拉斯加州。由此可见,土地私有制对国家主权是一个极大的危害。

实际情形是,从1949年土改运动起至现在,全国大陆城乡的土地所有权陆续地全部收归国家即全民所有了,农民集体和家庭、个人都不例外。从那时起,农村无论是集体化、公社化,或是家庭承包化、单干化,也无论是村行政组织管理或是村经济公司管理,都是万变不离宗:土地的国家即全民的所有权不变。

总之,国家提供给农村集体包括土地、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和海洋的资源,是为了给农村发展生产经济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农民家庭以自留地、自留山和宅基地,是为了农民改善基本生活条件的,并不是提供土地所有权。同理,国家提供给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也是提供给土地使用权,不是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危害性

法律上、政策上的土地“二元化”,造成了很大的漏洞,十几年来一直呈现出失控状态。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报告,仅从1987-2001年,全国征用耕地就达2400万亩(《2003―2004中国经济形势与展望》);又据中央电视台去年底一次新闻联播,我国已经开发土地5436平方公里,而财政上收到的土地出让金仅为1/10。

许多国有集团企业,故意将经营得好好的下属企业关闭破产,然后顺手牵羊将弄死的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分文不付地搞到手,然后再建一个分公司,将土地使用权出租或转让出去,动辄收入少则达几十万、几百万,多则达几千万甚至几个亿,不废吹灰之力。在成千上万职工被迫赶出厂门贫困潦倒、度日如年的同时,一些企业的老总们成了“社会精英”和“民族英雄”,年薪成十倍成百倍地涨,年薪达到了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元的都有。

那些大城市的村官们利用土地捞钱更是如囊中探物。据说广州市一个村官自己给自己奖励一下子得了二千万。原来,这个村就是利用自己村的土地建服装城出租,使村上的公司一下子获利5亿元(见南方都市报2005年6月7日《靠一个点子董事长从中自提奖金2000万》)。

现在,国家每征1亩地,铁路、公路给农民的补偿是5000―8000元,工商业用地对农民的补偿一般是2万―3万元,发达地区是3万―5万元。但是,在一些中心城市,每平方米的土地就可以拍卖到3000-5000元。如今年6月下旬,广州市白云种鸡场那个偏僻的地盘,也拍卖出5亿元,每平方米达3300元。(见南方都市报2005年6月24日A3版)一些“亿元村”和家财亿万的村官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农村家家户户盖起了六七层的新式楼房,有的一家盖几栋,有的甚至一家盖几栋别墅。农村人有地租、房租、铺租、厂房租,有股份分红和养老金,过着悠哉游哉的先世祖和二世祖的清闲生活。

我国的社会财富九成以上是国有企业职工创造的,他们一家人辛辛苦苦干一辈子也买不起一套房子。大多数青壮年失业职工到头来既拿不到救济金,又要上靠父母、下靠儿女来养活自己。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白皮书还指出:“现在一些地方政府的口号是‘吃饭靠财政,发展靠土地”。土地成了地方的摇钱树和政绩来源。福布斯百名亿万富豪排行榜中,35%是搞房地产或依靠房地产发迹的。某些问题富豪落榜,也往往是圈地惹的祸。究其原因,法律的不健全和模棱两可是主要因素。

有分析家认为,国民党作为一个强大的执政党,在台湾省搞“紧急状态”整整30年,是全世界搞政治高压时间最长久的,但是,国民党在台湾统治不到40年就自动垮台了。最近,王建民、刘红、曾润梅合著的《国民党下台内幕》就披露了这样的事实:国民党到台湾后由接受变“劫收”。从1945年10月到1947年2月,国民党共接受日本驻台的机关财产、企业财产、个人财产110亿元旧台币,各县市30%的房屋和占全省耕作面积20%以上的土地。这些企业、银行、房屋和土地,有很大一部分是日本殖民者从台湾同胞手中抢去的,本应酌情还一部分给原主,但国民党接收大员照单全收,台湾人无缘置喙。

当然,共产党没有国民党那么坏,但却是行了另外一个极端:本来,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土地的所有权应当开宗明义地声明属于国家所有,偏偏一边又说是国家所有,一边又说是集体所有。为什么不反思一下:为什么农村集体单位能够拥有土地所有权,而城市的集体单位、还有城市的国有单位为什么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农村的单位名义上是集体的,实际上只能代表农民私有、个人的一部分而已。

在10万国企关闭破产大潮中,城市中的那些“接收大员”,也成了“劫收大员”。一些国有、集体企业的集团公司,可以凭借权力随时随地地搞“一平二调”,可以将那些被吞并、被关闭掉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权和生产经营权全部据为已有;他们根本不顾下岗失业职工的死活,根本不对他们给予一分钱的补偿,将千千万万的工人一脚踢出厂门,对于任何人也一概不管,只顾自己“拼业绩”,发大财。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先生今年7月12日作客华南理工大学时讲到:“我们的企业家做得不好就怪体制,做得好就是个人功劳,对国家和人民完全没有信托责任,这是一群没有信托责任的国企老总。”他还说“我们的良心何以沦丧至此?”(南方都市报2005年7月12日A36版)

还有些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将职工宿舍区土地甚至厂区的土地白白地送给了农村居民,以此用来交换灰色利益。有的集团公司将下属企业关闭后,将土地使用权卖给房地产商,或者用于自己单位开发房地产。这样一来,下属企业关闭得越多,集团公司的浮财就暴发得越快。而且,下属企业关闭得越多,管理层就收购得越多,真是一石三鸟。做什么生意有倒卖土地使用权富得这样快、富得这样轻松自如?土地这东西,真是一本万利,甚至是无本万利!

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人为地一分为二,成了某些人“芝麻开门”的敲门砖、护身符。有人够胆说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就有人够胆敢于私自倒卖、炒卖土地使用权,这里包括了明卖暗卖、明炒暗炒。

有的地方开发商与农民达成默契,由村里出土地,开发商盖房子、商铺,之后房铺或利润两边分成。有的地方官员,与农村人雇用“地托”,将地价炒到很高的程度。国家禁止城市人到农村买地盖房屋,其实,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起就有不少城里人到农村买地或租地或集资盖房屋。所使用的地,有宅基地,也有耕地、自留地。农村人炒卖土地,不仅对外炒,而且对内也炒,有的村子里有炒卖到5000元/平方米的超高价的,比拍卖行公开拍卖的价位还高得多。

炒卖土地的利润有多大?外行的人一般是不知情的。根据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1993年出台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这个标准据说一直未变)中各类用地的平均标定地价是:商业180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业500元/每平方米地面面积,住宅82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上述讲到白云种鸡场,位于广州市中郊区,商业用地浮动价为1765178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业用地浮动价为450460元/每平方米地面面积,住宅用地浮动价为765775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因为该地块每平方米拍卖价得3300元,房地产商将用于商品房开发,即使全部土地都按照建筑面积来计算,那么,其中的溢价是25252535元/平方米地面面积。该地的建筑面积有15.15万平方米,其溢价是38253.75万—38905.25万元!假设这笔3.8亿多元溢价收益如果归某集团公司所有,又假若该集团公司有100人(实际上只有几十人),平均每人可获得382万389万元人人马上可以当百万富翁了。而那些下岗、失业职工能得多少?按照工作年限补偿,有的得几千元,有的得一两万元,因为该种鸡场是亏损单位,月平均工资大概是几百元而已。该地盘是公开、合法拍卖的。那些不公开、不合法私卖的,则是更加黑暗无比了。

势在必改:土地所有权二元化问题是物权法立法中最大的焦点问题

国家土地管理局1998年2月17日第8号令第六条规定:“破产企业属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首先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破产企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也应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实际情形是,一些企业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之前,就分期分批地将大批工人强制性地赶走了,谁也别想得安置费了。马克思咒骂资本家是吸血鬼:“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尾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的确,现在的下岗工人远远不如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下岗工人的待遇。那时候,工人下岗了,还可以不定期地拿生活费或提前退休,还可以让子女去顶职,而现在,下岗工人拿两年八九千元的生活费,就叫你滚蛋,什么也不管了。地方政府也同某些企业集团公司一样,只要政绩,不管工人死活,政府每年收入大量的土地出让金,从来未打算救助一下失业职工。国有企业失业职工的命运,真是“鸟尽弓藏,兔死狗烹”,何其之惨?

1995至2005年,不到10年间,我国国有中小型企业由24.5万户减少至15.5万户,国有企业职工从最高时的7500万人减少到4300万人,全国失业职工已经超过3200万人。其中,仅2004年就关闭国有企业3377户,涉及职工620万人。据官方统计,这些国有资产有10万亿元。如果将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的价值加上去,恐怕100万亿元也不止。我国在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上的空白太多,因此上,一些管理层人员要抢先收购国有产权,就迫不及待地趁机将这些国有资产变现之、蚕食之。

现在的希望寄托在物权法上,亡羊补牢。第一个层面,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全民所有”定下来,剔除那些“二元化”的水分,该怎么着就怎么着;第二个层面,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各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要完全区分开来,禁止任何单位对于任何单位搞无偿占有和一平二调。要坚决打击各种权力寻租的现象,坚决打击以企业转制、管理层收购为名肆意侵吞国有资产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各种行为。

如果物权法能够实事求是地修正以往的错误,问题就会有一个好的开端;如果继续以前的错误,世界将会雪上加霜。出路只有一条:矫枉过正

综上所述,关于土地所有权的条款在物权法正确确定,大家亟需达成的共识是:

一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决定了境内的所有土地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全民所有,不存在集体所有,更不存在私人所有的问题,集体单位和农村家庭拥有的土地,是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土地所有权;

二是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势必造成无数次权利纷争,同时,也给予土地的依法管理、集约管理带来无数麻烦,造成某些村官、国企负责人和公务员权力寻租的借口;

三是土地不是再生资源,我国恰恰又是个人口多、土地少的国家,土地资源的珍贵甚于一切资源的珍贵性,而且各地市的土地价值永远呈现出短缺性和升值性,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存在,人为地不断加剧了全国用地的各种矛盾和循环浪费,加剧了国家土地出让金的大量流失和长期失控状态;

四是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法律的存在,人为地造成农村特别是城市郊区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尤其是国企职工严重的不公平,人为地造成了国企老总与普通职工、尤其是失业职工严重的不公平,人为地造成了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公平,虽然土地所有权归全民所有,虽然每拍卖一块地就有几千万、几亿元的进账,但是,国企失业职工、社会上大多数穷人并未享受到土地产出的高额利润带来的任何实惠;

五是如果将土地所有权的“二元化”条款照搬进物权法,将会产生更加严重的负面效应,因为物权法就是具体落实财产权归属的,按照上述条款执行下去,将是一发而不可收拾,遗害无穷;

六是它是是浪费土地资源的总根源。土地资源已经成为我国最紧缺的资源之一,从建立节约型社会的定义出发,更加不能允许将土地所有权“一分为二”。目前,在世界144个被排名的国家中,我国的土地、耕地、森林等资源远远排在100位之后。尽管如此,我国农村随意侵占、重复建设、浪费土地的现象随处可见,风头甚笃。有些城中村居民每隔二三年、三五年拆盖一次房子,既大量占用地基,又大量浪费物力。

七是它在技术操作层面上会形成一道鸿沟,难以逾越。我国有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陆地面积,城市与乡村、此村与彼村的土地界限分得不是很清楚,各省至各村都有大量的无主地、边界地和争议地存在,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方方面面的问题也很多,而且,国家土地使用权有出让的,也有划拨的,有公开拍卖的,也有私下成交的,有合法转让的,也有走私、盗卖、倒卖、炒卖的,还有出租的;转让价格上,有低至3、4元/平方米的,也有高达30005000元/平方米的,相差很远。而且,国有企业与农村集体在出让土地使用权后如何按比例上交国库、如何提留、如何分配,也是一个大难题。

八是它直接削弱了国家的公权力。我国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中,已经利用680多万平方公里,利用率为70%。其中,撂荒面积200万亩。目前,全国600多个城市,建成区面积18000平方公里,约占全国陆地面积的1.875.按照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条款的解释,那末,全国的土地所有权98‰以上是属于农村集体的,而不足2‰是属于国家的。换言之,这么说来,全国绝大多数土地所有权是成了村官、镇官掌控的对象,而国务院有关部门所掌控的土地所有权只能局限在2‰以内。这不是本末倒置吗?这个问题不只是数理逻辑推理,实际情况就是这样的:全国征用耕地2400万亩,开发土地5436平方公里,有多少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亲自批准的呢?

九是它对于国民生产、生活起反向引导作用。既然卖地、炒卖地和搞房地产能够一本万利、无本万利,农民还种田干什么?国有企业还搞生产干什么?干脆都来搞圈地竞赛、搞关闭企业竞赛得了!

十是土地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命脉,是最大的一笔不动产财产,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和天然财物,承认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就是从法律上承认其“合法性”,承认“鹊巢鸠占”、养痈遗患,承认和公允国民财富长期地忍受大量的损失浪费,并人为地制造社会最大的不公平,制造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

十一是它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运用到市场经济时期,写进物权法就不合适了。因为计划经济时期大家都是吃“大锅饭”的,土地并不成为商品交换的筹码,也没有开发房地产市场;在商品经济时期,多种所有制并存,过去的集体所有制实际上变成了混合所有制,农村集体所有制实际上是农民私有制的合伙制,土地、房产等生产要素市场活跃起来。现在,承认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制就是承认土地私有制。而土地私有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对立面,显然是不允许的。

土地所有权问题,已经构成物权法立法中最大的焦点和障碍问题。笔者认为一定要在物权法中更改过来。如果不将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改过来,就会出现更大的差错;如果将往年的所有法律都更改个遍,牵涉面太大,影响面太广。好在过去一些法律中只提“所有”,未提“所有权”,并且作出了“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的灵活性条款。如果作出新的司法解释,将“集体所有”中的“所有”部分解释为“占有”、“拥有”似乎也可以凑合。

目前,我国处于改革开放和经济繁荣的鼎盛时期,各种新生事物层出不穷,各种社会机遇和社会矛盾在不断出现。在这种情况下,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和审慎立法是客观形势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历史使命。制订物权法,可以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但不必照抄照搬;可利用过去的单行法,但不必全盘移植,更不可重复过去的错误立法。

                                                                                              

关键词:物权法   修改   特稿

        土地所有权   全民所有

        法律分歧   亟待解决

 

[本文言有不尽之处,请参考笔者“物权法修改讨论特稿之三增加篇章条款初稿”中的名词解释“土地所有权(小资料)”和“中国农村现阶段,已经由人民公社公有制过渡到了以自然村、家庭户为单位的生产私有制和经营合伙制并存的社会主义集体生产、经济组织”。]

 

建议人:陈绪国   现为广州XX广告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通信地址:(从略)

电话号码:(从略)  邮政编码:(从略)

字数:约8700字  A4纸5号字共5页   

创作时间:2005年8月16至8月26日   9月2日修改

 

[1]

本文是笔者在二OO五年9月2日寄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信函,与《试论派生性物权在物权法中的定位与作用》一起,作为修改物权法的建议书。迄今为止,本文目前仍然停留在理论探讨阶段。

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定位,对于权利人的确认、保护与利用的问题,是物权法中最难的一大问题。可以说,这是一个千古难题。本人自从2005年以来,不遗余力地研讨土地所有权,向有关部门寄去的资料达50多万字。至今,在有关网站、个人网站和博客上,发表此类文章超过100万字。

土地所有权的课题,是各个地区、各个国家永久性的课题。土地资源是个永久性的宝藏,而土地权利的研讨是揭开这个宝藏的一把金钥匙。

我在寄给有关部门修改物权法建议的同时,也寄过一些个人感言。其中有管仲论地权的语录,全文如下(原文用篆书):

管子曰:地者,政之本也。是故地可以正政也。地不均平调和则政不可正也。政不可正则事不可理也。

我国城市与农村的土地所有权,目前有缺陷是肯定了的。如何认识,如何统一思想,确实是个大问题。而且,这不光是中国是个大问题,全世界都是一个大问题。不光是过去是个大问题,现在是个大问题,将来也是个“大问题”。

我希望,有志于研究物权法和土地权的朋友们,也加入到研究土地所有权的行列中来,为戮力同心地研究物权法,将中国的物权法打造成世界上最科学、最完善的物权法而共同奋斗!

 

作者:陈绪国

二OO九年四月十七日

 

 

字数:9767

 

相关链接:

价值中国网陈绪国个人网站专栏文章,2008年11月18日至12月7日《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载:

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土地所有权的三大定理;土地统辖权;地产权;地产所有权;土地利用权;土地作用权;土地的权能结构与三大类土地法权的法律效力;土地所有权的目标设计与优化组合;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十大基本原理;土地改革土地战争与秘密武器。合计12篇。

另外1篇,土地所有权的三大定律,即《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载职业日志2008-11-22。

相关交叉内容的文章也有一些,此处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