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岩律师点评:
注意原告要的是换车损失费,法院也是主要否定了这项诉求,所以判决结果与原要求差距较大。换车损失费该不该成立?如果法院判决支持业主了,那么好,明天因为床大进不去卧室门、再来个换床损失费,真热闹了。案例回顾:
获赠车库太小,令陈先生夫妇实在难以将“大个子”福特蒙迪欧车停进去。业主诉至法院向房地产公司索赔。昨天,闵行区法院作出房地产公司赔偿1.367万元的判决。
2005年8月17日,陈先生夫妇与上海某房地产公司签约,购买了一套联体别墅。购房处的楼盘楼书载明,房地产公司将让每户“额外享受面积约33平方米的半地下车库”,并约定2006年10月30日交房。
然而陈先生夫妇实地看房时,发现这套房屋的半地下车库与楼书所描述的存在较大差异,更不适合自家的福特蒙迪欧轿车的停放,并且到交房时问题仍然没有解决。为此,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和换车损失费共16万元。
陈先生说,该车库长仅5米,而自家的福特蒙迪欧车身长达4.81米,车库进口的高度仅1.75米,可蒙迪欧的高度从地面到天线顶端已经超过1.75米,如果车要停进车库须将车载天线拿下才行。房地产公司则列举了“半地下车库的长度和高度不影响其停车”等五大理由,请求法院驳回诉请。
法院查明,该“半地下车库”的长度和高度虽然能够摆放一辆轿车,但驾驶人员在无安全措施和参照物的情况下,难以独立完成停放。法院认为,考虑到该房型“半地下车库”设计功能不能完全满足停车的使用功能,陈先生夫妇在入住后使用该车库停放车辆,虽能勉强停入,但极为不便。对此,房地产公司在广告上宣称的停车效果与业主签约时的预期品质之间有明显的距离,其提供的“半地下车库”是有瑕疵的,依法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鉴于目前修复已不可能,故可由房地产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转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