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交警“提款机”网络系统明年建成


云南交警“提款机”网络系统明年建成

  文/樊涛

  据昆明信息港4月24日报导:黄秋萍等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利用网络平台缴纳异地交通违法罚款的建议”,被列为今年重点督办建议。省交警总队答复,明年初将建成全省范围内利用网络平台缴纳异地交通违法罚款系统平台,从而实现“非现场执法异地处罚及缴款”。

  “利用网络平台缴纳异地交通罚款”,已经无需交警“现场执法”,就可以直接“异地处罚及缴款”,尤如给交警配置了“提款机”,而“密码”仅需一张“电子眼”的照片。

  笔者认为,交警罚款依据的是“交通安全法”,是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的一种措施,是行政手段而非行政目的。但云南交警的所谓“非现场执法异地处罚及缴款”,已将“手段”变成了“目的”,体现的是“执罚”,而非“执法”,从而在本质上违背了“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

  交警管理交通安全工作,是依法行政。对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也是依法进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非现场执法”——交警都不在现场,如何“以事实为依据”?如何及时纠正违章行为?而“异地处罚”依据的所谓“电子眼”拍摄的“照片”,就是违章事实的全部?那只是车辆的照片,只能证明“车辆”,并不能证明机动车驾驶人“违章”。但处罚的却是“驾驶人”——实际上处罚的是“车主”。“非现场执法”,即没有执法的“主体”,又没有执法的“客体”,只依据一张车辆照片就找车主“罚款”,是不是太牵强附会、太霸道了?同时,行政相对人的申辩权又何在?

  而另一方面,大量设置的“电子眼”和限速等禁令标志,其随意性和不科学性,难免不被人斥为“配合罚款”所设置的“圈套”,其公信力又何在?

  “罚款”不是目的,但变成目的了,又有什么花样想不出来呢?

  2009.4.24.

  新闻援引:云南明年实现利用网络平台缴纳异地交通罚款

  网址:http://news.kunming.cn/yn-news/content/2009-04/24/content_186415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