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招生制度,建立公平竞争机制
(1)取消重点学校,建立实验学校
文革期间,由于中小学教育数量的畸型发展,造成学校教育质量严重下降,70年代后期为了提高教育质量,同时由于资金的限制,国家实行了重点学校制度,以便有选择有重点地扶持一些学校,集中了较好的师资、设备,一些学校也开设了相应的重点班,但是由于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干扰影响,许多重点学校逐步演化成为升学服务的重点学校,大批的教师、家长都视升学率高为重点学校的根本特征。直至目前,虽然原教育部已重申只保留极少数重点学校,以便推行改革经验,进行教育实验,但是这些重点学校仍然着重保留着升学意义上的“重点”。因此,在客观上,仍然对非重点学校的师生产生着消极的影响,一些学生中途辍学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不是重点学校或重点班学生,常常觉得升学无望,还往往被周围所轻看,因此提前离校。
从教育社会学的基本原理看,设重点学校违背教育的公平原则,人为地造成了学生之间就学条件乃至升学、就业方面的发展机会不平等。据国外有关研究证明,在基础教育阶段,能力差的学生与较聪明的学生分班学习的结果,前者的损失比后者的益处要大得多。另外,设重点学校所造成的不同阶层之间不平等以及城乡差距就更为突出。
鉴于这种情况,完全取消重点学校,努力在人力、财力、物力和生源等方面创造平等的竞争条件,有助于促进教学质量的大面积提高,并使大部分学生进得来、学得好,留得久。
(2)要坚决杜绝“以钱买分”的择校现象
近年来,在我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中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招收“自费生”(亦有人称“议价生”和“高价生”)的现象,这一现象的背后,实际上是金钱在起决定作用。
作者认为,“收费生”现象的产生,有其自身的社会原因。首先,这是在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系的过程中,不同利益分配关系的一种外在体现,即是说,在现今社会中产生了一些能够承担子女成为“收费生”经济开支的社会阶层。因此可以说,“收费生”出现,本身是有社会经济基础的。其次,“议价生”、“高价生”的产生,也是长期以来追求升学率的继续,是一种新的间接手段。多数人之所以愿意付出“高价”以换得孩子就学,特别是入好学校的机会,是与其望子成龙的愿望不可分的。再其次,“收费生”现象的出现,与教育部门(学校)本身也有联系,不少学校是在教育公用经费长期不足的情况下,开始招收“收费生”的。第四,就高校而言,“收费生”的出现,也是国家适应招生制度由过去单一的指令性计划向兼顾调节性计划过渡的尝试与探索。
尽管,“收费生”现象的产生有其客观的社会原因,但作者认为,这一现象是与教育机会平等的精神在一定程度上是相悖的,如果听之任之,特别是在基础教育阶段不控制这一现象,必然会影响我国实施全民教育和教育机会平等的进程。
首先,中小学招收“收费生”违背了《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和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可见,招收“收费生”与《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保证每一个公民受教育的机会与权利相抵触。
其次,破坏了我国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特别是大中专实行的“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不少学校招收“收费生”的经费要求,远远超出了广大普通劳动者家庭所能承担的程度,从而使不少家境较为贫寒的少年儿童不得已失去了学习的机会,同时也对社会倡导的公平竞争失去了信心,求知成才的积极性与学习的兴趣受到严重挫伤。
再次,一些学校为了解决经费短缺的的矛盾,招收“议价生”和“高价生”,以收费为目的,这或多或少会给少年儿童的心灵上留下“拜金主义”思想的阴影。
因此,作者认为,第一,必须对招收“议价生”和“高价生”现象加以严格控制,特别在义务教育阶段,国家不应允许招收“议价生”和“高价生”,而应当贯彻《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以及《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和精神办理。
第二,在非义务教育的阶段,国家应允许适当招收计划外的不包分配的自费生,但一是收费不应太高,二是应当以考试分数与在校表现为主要依据,择优录取。国家教委决定从1996年起,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制度进行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并轨”改革,即将原先按国家任务招生计划和调节性招生计划(含委托培养和自费生)形式分别划定两条录取分数线(双轨)来选拔新生的办法,改为按总的招生计划一条分数线(单轨)进行录取,在同一地区实行同一录取标准。将执行招生计划的“双轨”变为“单轨”,即为“并轨”。作者认为这个改革是正确的,有利于更加全面地实现教育机会的平等。
第三,国家对于无法自费入学的贫困地区及家庭的学生,应免除学费,并适当给予补助。
第四,改革高等学校和中专学校的分配制度,应建立毕业生“优生优分”的公平合理机制,逐步取消地域、性别限制。这是充分调动广大城乡、边疆与内地广大学生努力学习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实现教育后阶段青少年就业机会平等的基本保障。
第五,坚持普及义务教育的基础性,尽可能使所有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掌握最基本的文化知识、技能、技巧以及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这是实现我国教育机会平等的长远措施。
第六,要重视教育内容的改革。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人类和平进步事业的发展,无论城乡中小学校还是各级专业院校、既要加强现代科学新知识的教学,又要重视培养学生的民主意识、环境保护意识、和平意识,这是人类社会和平与发展这一重大主题对现代教育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教育机会平等质量目标的一个重要内容。
(3)必须消除“以权谋私”的择校现象(即条子生现象)
目前社会上除了利用经济上的优势,“以钱买分”获取入学机会和较好的教育条件外,还有一种现象就是有些家庭以其特殊的权力或某种社会地位,使其子女得以优先入学,取得受教育条件的有利地位,这显然是封建意识的一种反映,同时也是廉政建设中的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因此必须下决心予以根除。首先,各级党政干部要带头自觉依照《义务教育法》关于儿童就近入学的原则,送子女或亲属就近入学;其次,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干部要敢于抵制“条子生”的现象发生,严格按制度办事。
实施全民教育和实现社会主义教育机会平等是复杂、曲折的历史实践过程,需要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和长期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