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与信用


或许有人会说,这是两个互不相干的词语,怎么能放到一起呢?可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没有什么事情可以独立于社会现实之外,以笔者的观点,在当今社会现实中,一切皆有可能,谁也不能独善其身。

笔者之所以把“婚姻”与“信用”这两个词放在一起,目的就是想从另一个角度探讨一下我国高居不下的离婚问题。因为:离婚率高居不下(虽然被高估了),单亲家庭、继父继母和继子女家庭不断增多,由此带来的一系列后果,已经成为社会的重要问题。父母离异子女的心理趋向和思想意识的发展,已经成为教育领域和心理学研究领域的重要课题。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和监狱服刑的犯罪人群中,20%的人是单亲家庭或者父母离异。据笔者获得的非权威性机构的不完全统计资料显示,父母离异的孩子中,80%以上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心理障碍,30-40%的孩子有犯罪倾向。根据笔者对正在服刑的、父母离异的罪犯的调查,他们在犯罪前,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有强烈的发泄冲动和报复倾向。以上这些问题,是笔者能力所不解决的,还是留给“专家们”研究吧。我这里只探讨一下,如今的社会,为何离异的如此的多?

婚姻家庭,是热恋的男女爱情成熟的标志及产物。热恋中的人,拥有的不仅仅是甜蜜,同时还有,价值观的碰撞,人性的PK,以及利益的争夺(当然是在热烈爱情燃烧下彼此控制权的争夺)。这里有“谈判”,有妥协,还有据理力争。正如两个有合作意向的公司,在合作前的较量。当所有问题都有了“统一”的价值取向后,笔者在这里用“统一”,而不用“一致”,是因为这两个词的含义有所区别。爱情成熟了,走向婚姻组织家庭就是必然的结果。两人领取结婚证书,就等于在法律层面上签署了一份合同,并同时得到法律的公证。正如两个合作的公司,在达成利益平衡以后所签署的、据用法律效力的合作协议。在这里两个人的婚姻与两个公司的合作有所区别的是,两个人的婚姻还有一份用责任、道德以及信用所约束的“非书面合同”,这个协议除了具备与法律合同(结婚证书)相同的责任和道德外,最关键的一项是“信用”,这份合同是用两个人的“信用”来约束彼此的,虽然不具备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效力,但是却能体现合同签署人的“信用等级”。用老百姓通俗的话说,就是“人品”。

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或者法律诉讼的手段得以解除,而以双方“信用”为约束的“合同”是无法解除的,因为,这份“合同”会有一个第三方,这个第三方一旦出现,不但受法律保护,而且这份非书面的“合同”就成了“死约”,任何人无权解除。

笔者的观点推到这里,就要涉及到离婚问题了。当今的婚姻为何不稳定?这里有社会原因,也有个人原因。五光十色、香臭混杂社会价值观,冲垮了人们传统的道德底线,取而代之的是金钱至上、道德沦丧、人欲横流的价值取向。信誓旦旦的诺言成了被丢弃在角落的破抹布,信用在金钱面前一文不值。喜新厌旧成了时尚,红杏出墙谓之曰“自由解放”。

笔者无意谴责这些毫无信用之人,为之惋惜的是那些因父母离异而心灵受伤的孩子们。教育和挽救这些受伤的心灵,已经成为社会问题。

什么“爱情死亡了”,“性格不和了”,“感情破裂了”,这一切都是借口,是用来掩盖抛弃责任、背弃信用遮羞布。爱情是怎么死亡的?是背信弃义所得;感情怎样破裂的?是道德沦丧所致。

有人在探讨离异的双方共同合作,来教育和挽救受伤的孩子,能行得通吗?笔者认为行不通,如果两人能够合作,怎么还能离异呢?不要忘记,结婚是执行合同的开始,此时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只要双方无异议。但是,当孩子一旦降临人间,父母双方就与孩子签订了一份“死约”,在还在没有独立生活之前,离婚就是“毁约”,就是背弃与孩子的信用。“爱情死亡了”,“性格不和了”,“感情破裂了”,要追求个人的幸福你没有错,可是,因此毁掉与孩子的这份打了死结的“契约”而伤害到孩子,就是你的错了。因为孩子是与父母双方签订的、具有限制和排他条款的契约,这份契约约定了父母的共同责任,而不是分别的责任,它的前提是父母双方必须不能彼此毁约。

文章写到这里,笔者的观点已经阐述清楚。也许有人觉得笔者的观点太“左”了,或者认为这个观点有些不讲道理,限制了人的“自由”,干涉了他人的权利。笔者还是那句话,追求你的自由和权利不是你的错,但是,伤害了第三者就是你的错了。尽管这个错误法律无法追究你的责任,可你的“信用等级”却因此而降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