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半个月,我分别在四川、宁夏、江西和广东等10个城市调研,了解“省管县”改革的具体效果,听到了一些地级市领导不同的声音,对这项改革有了新的认识和判断。
一、“市管县”已经形成基本配套的制度框架。 1958年,国务院先后批准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和辽宁省实行市领导县体制。195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此后,这一体制便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为了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中共中央(1982)51号文件决定实行“市管县”体制。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积极试行地、市合并”。至2003年底,全国除港、澳、台以外,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实行了“市管县”体制。我认为,从1982年算起,“市管县”体制已经实际运行27年,基本上与改革开放30年同步,形成了基本配套的法律和制度框架,现在应当着重考虑完善这一体制。
二、“省管县”不具备在全国普遍推开的条件。最近一段时间,一些专家学者撰文呼吁“省管县”改革,认为这项改革有利于减少管理层次、增强省级调控能力;有利于下放权力,财政直接结算到县,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相继提出“省管县”改革议案。中央在2004年以后的农村改革发展文件中,逐步采纳这些建议。但我在调研中注意到,“省管县”改革取决于省级财政实力,取决于市级财政实力,取决于县级发展能力。这项改革带有浓厚的理想化色彩,在实践过程中已经出现法律规范、经济利益、行政管理和城乡关系等方面的新问题和新矛盾,不具备在全国普遍推开的条件。我建议慎重选择一、两个大省稳步有效地试点,先观察一段时间,跟踪省、市、县三级政府的适应情况,其他省份可维持现状不变。
三、海南、浙江的做法在其他省无法复制。 到目前为止,除了海南、浙江两省外,“省管县”改革在其他省都存在实际操作层面的问题,紧迫性和必要性也不尽相同。海南、浙江两省的做法,放在其他省基本上无法复制。海南省陆地面积3.54万平方公里;人口800万人。1998年建省之初,共有两个地级市、6个县级市、4个县和6个民族自治县,市、县在行政和财政上由省里直接管理更为便利。浙江省陆地面积10.18万平方公里,也是省小县少。全省共有11个地级市,66个县(市),80%的县(市)位于以杭州为中心的 200公里范围内。更重要的是,从1953年开始,浙江省一直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还分别在1992年、1997年、2002年和2006年四次下放权力。尽管如此,浙江省的杭州和宁波两市仍然实行“市管县”体制。
四、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应当权衡全局。 我在调研中了解到,在目前的体制背景下,涉及“大部制”改革、“省管县”改革的政策设计,必须考虑与对应的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同步进行,经不起“放放收收”、“换汤不换药”的乱折腾。“省管县”改革需要集思广益,权衡全局,科学规划,广泛听取不同意见,尤其是地级市主要领导的意见。应当在细节上全面考虑,统筹兼领,经济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应当区别对待。一些省把强县直管了,地级市在无奈的情况下被迫把强县改为区,这样势必破坏合理的县域经济结构,造成新的市场分割,造成强县更强,弱县更弱,加剧县域经济的两极分化。
总之,在应对全球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下,“省管县”改革的基本条件还不成熟。现在更为务实的做法,是完善现有的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划体制,重在规范各行政层级的事权,构建规模合理、层次简化的府际关系。在珠三角、长三角地区,也可以考虑适当划小省级设置,提高行政效率,减政放权,为更有活力的省级政区作出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