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改革怎可听命于既得利益者


  目前,继中央大部制机构改革基本完成之后,按照大部制的要求,各地陆续开始了新一轮的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在新一轮的机构改革中,中央对地方政府机构设置的具体形式、名称、排序等不做统一规定,为地方因地制宜地进行机构改革留下了空间。

  中央这一做法本是实事求是的一种态度。但有的地方却把中央这种实事求是的态度看成是可以不按大部制改革模式的借口和挡箭牌,把本属于应该整合于大农业、大交通、大文化、大人事等大部制之中的机构,任意拉出几个机构独立于其大部制之外。

  有的地方不能彻底地贯彻落实中央机构改革大部制的要求,有两个理由。一是通过召开座谈会,有些单位的领导干部多数不同意将他们整合到一起,如人事局不愿意与劳动保障局合并,园林局不愿意与林业局合并,农机局不愿意与农业局合并,文化局不愿意与文物局合并等,怕影响稳定和干部们的积极性,只好在大部制之外再挎着个同级单位。二是因为本级政府内设机构编制不超编,可以也不必按大部制要求去改革。

  其实这两个理由都站不住脚。大部制机构改革主要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政府为社会服务的质量,与其干部的态度和机构超不超编没有必然的联系。机构改革与其他方面的改革一样,都是权力、权利和利益再配置的过程,在权力、权利与利益的再配置过程中,一些素质和觉悟较低的既得利益者心里必然不好受,言行上必然有所抵制。俗话说,好吃的果子谁也不愿撂筷儿。因此机构改革怎么能听命于那些既得利益者呢?政府内设机构不超编也不是理由。机构不超编不等于机构设置科学合理,不等于符合大部制机构改革的要求。

  因此,我们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必须正确理解和落实中央因地制宜的精神,防止有的领导借中央不做统一规定,而不按大部制改革的要求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