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贿527.7万余元,江苏省如皋市原副市长单定方去年年底被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80万元。一审宣判后,单定方没有提出上诉,目前已投狱服刑。5月19日,办理此案的检察官首次向记者披露了该案的具体案情,分析了单定方受贿犯罪的失衡心理、贪婪心理、侥幸心理。办案检察官认为,这三种心理不仅是这名年轻贪官作案时内心活动的真实写照,在贪官中也有一定的共性,值得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研究和警惕。(2009年5月26日人民网转自《检察日报》)
受贿500多万,在贪官队伍中,可以说是“小巫见大巫”,算不上什么巨贪。但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正如办案检察官认为,单定方身上所表现出来的失衡心理、贪婪心理、侥幸心理,在贪官中也有一定的共性,值得我们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研究和警惕。俗话说,“贪如水,不遏则滔天;欲如火,不遏则自焚”。防腐必先“防心”。而贪官之所以想贪、之所以能贪得成,除了有其自己的内心活动和内在因素外,绝对还存在着不可抗拒的外部条件和外界因素。那么,到底是什么助长了贪官的“三种心理”,而使其在贪腐的不归路上越走越远、越陷越深的?
客观地说,在按劳取酬、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中国,分配上的不公、收入上的不均,还是在某些领域、某种程度上存在着。行业上、职业上、职位上的收入差距,常常会令一些人产生心理失衡,觉得气不愤。尤其是在金钱万能、有钱能使鬼推磨等扭曲的社会价值取向下,很多人更是唯财是逐、唯利是图。当然,在一些官员中,也不例外。正如单定方在南通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时,曾忏悔的那样:“我为城市开发建设付出了很多辛苦,一年辛苦下来也只不过拿几万元的工资,而那些跟我接触的开发商却一个个富了起来。一想到这些,我的内心就变得不平衡了。于是在一些企业有求于我的时候,我开始心安理得地收受他们送来的钱财。”所以,要想使贪官的失衡心理恢复平静,在加强教育的同时,还必须建立健全社会分配体制,不断形成并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真正让劳动者感到幸福,让投机者失去市场。
贪心、私欲,人人都有。只不过,一些人控制得好,一些人控制得不好。对于领导干部而言,当然应该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始终牢记“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古训,始终秉承“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理念,始终把做官先做事、做事先做人作为自己的第一追求。但是,官员毕竟也是人,也要养家糊口,也有七情六欲,因此他们也会偶尔有些利益上的冲动,一些官员,还把升官、发财划上了等号,当作了兄弟。既想当官又想发财的单定方为了“鱼和熊掌兼得”,凡是经他批准的工程和有求于他的事情,他都要“雁过拔毛”。而一旦他们有了贪污受贿的第一次,便会有第二次、第三次,乃至无数次。当然,在其每一次的“黑交易”中,权力监督失之偏宽、失之偏软,无疑起到了助长贪官贪婪心理的推手作用。因此,要想使贪官的手不能伸、不敢伸,必须强化权力监督,使其所有行政行为都能在阳光下运行、在公开在操作,失去变异和权钱交易的机会。
按理说,近年来,党中央反腐败的力度越来越大、态度越来越坚决,也有一大批贪官在中央强势反腐的洪流中应声落马,但是仍然有前腐后继现象发生,主要就是很多官员总是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伪装的好,不太容易被发现。当然,他们伪装的手段常常也很高明,比如说,表面上高调反腐,给人感觉很痛恨腐败(至于背地里贪没贪、贪到什么程度,只有天知道);平时也能经常性的上交一些贿款,让他觉得很是清廉(至于是不是全交、交了之后有没有重新受贿,只有其自己知晓)。单定方原本是个有抱负、有理想,而且有着美好前程的年轻干部。但是,当其走上领导岗位后,忘记了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对金钱的贪欲彻底改变了他的人生观、世界观。在进行权钱交易的同时,单定方的内心也充满了侥幸和惶恐。一方面受多交少,另一方面“总认为他们都是我的‘铁哥们儿’,并且他们都向我表示过不会说出去的,所以我就相信了他们。”侥幸心理让单定方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也让他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当然,其侥幸心理能够得逞,也不得不对我们的惩戒处理、预防腐败、监督管理等工作打上了重重的问号:对腐败分子的惩戒是不是很有力?预防腐败方面是不是存在疏漏?对干部的监督管理是不是很严格?
俗话说,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心莫贪,贪心必起祸。贪官总有落马的一天,但是我们在为贪官落马而感到高兴的同时,是不是应该更深层次地思考一下,如何让贪官更少乃至绝迹,如何让我们的政治环境更加风正气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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