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的两位专家是否构成高级抄袭,耐人寻味!


 

北京大学的两位专家是否构成高级抄袭,耐人寻味!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09年5月8日)
 
一、陆道培自称是GIAC体系创建者,黄晓军也自称是GIAC体系创建者,到底谁抄袭谁?
中国工程院院士召开发布会指认弟子剽窃(2009年5月8日 新京报)
陆道培与8专家列举剽窃证据;北大医学部称“剽窃说”难明确
陆道培:黄晓军的项目中剽窃了多名专家在半相合造血干细胞移植领域近20年来的研究成果;31篇论文中,有14篇论文存在20处错误;将由陆道培首先创建的GIAC技术体系据为己有。
黄晓军:在事情没有最终结果前,暂不发表意见。2008年度中华医学科技奖在申报材料中提到,创建GIAC技术体系。
人民医院和北大医学部:黄晓军的获奖论文存在“数据有误、标注不清”等问题,但难以对剽窃一说做出明确结论。
昨日,著名血液病专家陆道培院士和8名血液病、造血干细胞移植专家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指称人民医院血液病研究所所长黄晓军,存在剽窃、造假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其申报的中华医学科技奖的材料中,有部分内容剽窃自陆道培。
此前,陆道培已就此事向中华医学会举报。中华医学会指定北大医学部和人民医院的调查结果,黄晓军的论文存在“数据有误、标注不清”等问题,但剽窃之说“难明确”。
陆道培 被剽窃者不仅我一个
昨日的发布会到场专家有6位。“这完全是出于无奈之举,毕竟我们曾经是师徒。”陆道培表示,召开发布会是因为其他途径行不通了,他们才采取这种方式。
9位专家认为,黄晓军申奖论文中提及的GIAC技术体系是由黄晓军创建,且基础研究先于临床应用不符合事实。
“这个体系应该是我最早提出并命名。”陆道培认为,黄晓军剽窃的不仅仅是他的研究成果,还包括纪树荃等其他专家近20年来的科研成果。
并且,陆道培称,他们在黄晓军获奖的31篇论文中,发现有14篇论文存在20处数据错误,属于造假、篡改的行为。
发布会上,专家们列举了他们认为黄晓军学术造假、剽窃的证据,包括将黄晓军多篇论文中的数值进行比对后发现的问题。
黄晓军 暂不发表意见
对于自己认为的黄晓军剽窃造假一事,陆道培称,此前已经于2008年12月21日向中华医学会反映。但2009年1月9日,该申报依然获得中华医学科技奖一等奖。
昨日,中华医学会介绍,接到举报后,中华医学会已委托人民医院和北大医学部对此事进行调查,并已得出结果:黄晓军的获奖论文存在“数据有误、标注不清”等问题,但难以对剽窃一说做出明确结论。
北京大学医学部办公室的肖主任昨日表示,陆道培与黄晓军师生二人都为学校做出很大贡献,医学部学术道德委员会是以非常慎重的态度来调查此事。
肖主任指出,此次事件是因对学术存在不同看法引起的争议。北大医学部和人民医院很负责地组成了学术委员会和道德委员会的专家们多次调查、评判,调查过程透明公开。
昨日,黄晓军表示,在事情没有最终结果前,他不想发表任何意见。
发布会
9专家:他将老师成果据为己有
发布会上透露,黄晓军申报材料中的14篇论文存在20处错误
本报讯 昨日的发布会上,9位专家透露了黄晓军参加2008年度中华医学科技奖的申报项目中存在的问题。
这个名为“细胞因子诱导免疫耐受的基础和应用研究”项目的推荐书上,9名完成人中黄晓军排名第一,推荐单位为北大人民医院。
身为中华医学会常委的陆道培,2008年12月发现了黄晓军的这份推荐书。他随即认为,这个项目侵夺和剽窃了包括他在内的多名专家在半相合造血干细胞移植领域近20年来的研究成果。
陆道培介绍,黄晓军的这个申报项目包括的31篇论文中,有14篇论文存在20处错误。更为关键的是,在推荐书中,黄晓军将自己说成了是GIAC技术体系的创建者。“这一体系的最初创建和命名者应该是我!”陆道培称,这项研究成果他此前已在国内和国际多个大会上发表演讲11次,还发表了多篇论文。
他出具了一份2006年北京市科技一等奖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这份由陆道培作为第一排名人的鉴定证书提及,“该研究创建了HLA配型不合造血干细胞移植的GIAC-C'新方案”。
“我们坚决反对是因为,黄晓军称它是GIAC体系创建者,如果这个奖项成立,陆院士这个真正的创建者反而成了剽窃者。”专家童春蓉说道。
 
追问
问题1 接到举报依然评奖?
中华医学会:依据调查结果颁发奖项
陆道培指出,在发现黄晓军的申报项目存在问题后,他们曾向中华医学会举报,并强烈要求组织第三方专家进行核查,在未得出结论前搁置该奖项颁发。但最终黄晓军依然获得了一等奖。
“七八十个评审专家,大家都是有良知的。”昨日,中华医学会副会长吴明江解释称,接到举报后,中华医学会指定人民医院进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进行了颁奖。
问题2 错误连连论文为何能获一等奖?
中华医学会:报奖材料真实性由推荐单位负责
陆道培等专家对黄晓军这一“错误连连”的项目获得一等奖感到不解。对此,吴明江表示,因在颁奖前人民医院已给出调查结论称不存在造假,中华医学会才会将奖项颁出。
他说,报奖材料本身的真实性审核,要送选单位负责。这些送选推荐的单位都有对这些论文材料负责的签名。中华医学科技奖评审专家只是在报奖材料真实可靠的情况下,对报奖论文的科研创新性、科研结果负责。
问题3 为何由利益方单位进行调查?
中华医学会:人民医院最了解黄晓军
黄晓军被举报后,中华医学会指定北大医学部和人民医院进行调查。对此,陆道培感到不解。他称,人民医院作为推荐单位和黄晓军的所在单位,是利益方,不应介入调查。而北大医学部分管人民医院,也是此次事件中可能涉及的利益方。
对此,吴明江指出,人民医院是最了解黄晓军的单位,交给人民医院调查最能掌握到具体情况。吴明江强调,中华医学会的中华医学科技奖整个推荐程序和评审程序都严格规范,没有任何问题。而北大医学部和人民医院的调查是学术和道德两方面委员会专家们慎重做出的结论。
对话
“学术造假代价小利益大”
陆道培等专家称,学术造假法院界定困难,“希望道德法庭可以审判”
昨日,到场的几位专家,就此次事件中的相关问题与本报记者进行了对话。有专家称,学术不端“代价很小,却利益很大”,希望以此事对学术界起到警示作用。
新京报:作为老师,黄晓军当年留给你的是什么印象?
陆道培:这次发布会只涉及此次评奖中的学术不端问题,并不是指他平时的学术问题。但学生里出了这么个人,我感觉很遗憾。
新京报:几次调查为何你们都不满意,你们认为,怎么才能找到公正的第三方?
陆道培:我们署名提供的数据和证据是要负责的,这项目里出现这么多错误,除了造假没有别的可能。我们认为请推荐单位调查不公正,就好像兴奋剂事件让本队来调查队里运动员服用兴奋剂问题,这怎么可能?中华医学会有责任承担这次的调查,这一点我认为需要改进。这件事很难说得清,学术造假涉及方面太专业,法院界定困难,但我希望道德法庭可以审判。
童春蓉:奖项评选中,一旦有人提出质疑时,却没有一个处理办法,还把和这件事有关的推荐单位拉进来参与调查,我们呼吁第三方公开透明的检查。
新京报:这次评奖,评委们并没有发现论文中的数据错误,你们如何评价评奖的程序?
童春蓉:我们也是把论文集中起来看才发现问题,而且非常耗时。评奖时,专家们不可能有那么多的时间来看这些。尽管有严格把关,国外专业医学杂志也出现过刊登造假论文事件。我们希望此事也能给学术界起到警示作用。
新京报:这次获奖对黄晓军有什么好处?
陆道培:获得中华医学会这个奖项后,他能以此申请国家级奖项,再申请院士,这些荣誉还能为他申请到很多科研经费。学术不端是因为只付出很小的代价,但能获得很大的利益,这也是学术界腐败屡禁不止的原因。教育部说要对学术不端行为“零容忍”,我们认为还需要加强社会监督,在舆论氛围上对学术不端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很多学术造假处罚力度不大
专家称目前很多单位无细致规章规范学术行为
昨日,针对陆道培指称弟子学术造假一事,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郑也夫指出,目前学术界在有造假问题发生时,都是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来调查、处罚,外界无法对当事人做出处罚行为,比如开除造假者、禁止其继续带学生等。但是目前大部分科研单位、学校并没有一个细致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学术行为,对剽窃也没有明确的界定。
郑也夫认为,外界舆论压力在学术打假上充当了很重要的角色,“这件事情有没有正式调查机构不是关键,关键是要让其他学者发出声音。”
他说,除了这件事涉及的单位,其他相关学者的意见很重要。在国外,发生学术造假时间,舆论起到的作用很明显。但在国内,很多单位对造假处罚力度不大,甚至是不进行处罚,置舆论压力于不顾,让人痛心。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王卡拉 吴江 实习生 魏楠
 
 
二、刘先明自称首先创新提出“岗位主人翁”,高贤峰也自称提出了“岗位主人翁”,到底谁抄袭谁?
为“岗位主人翁”正本清源(2009年5月6日 全球品牌网)
一、刘先明首倡的“岗位主人翁”及其内涵:
1、岗位是企业的最小组织细胞,岗位是企业履行和实现社会责任感的一个桥梁,岗位是员工实现和提升个人社会价值的平台。
2、岗位是有限量的,也是有条件的,随着市场和企业的变化,企业的岗位数量和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也是会发生变化的。
3、只有具备对应岗位任职资格、条件的人,才有资格和条件进入或充填到对应的岗位中去。
4、按照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进入或充填到某一个岗位中的员工,必须按照岗位的要求或标准,完成岗位所赋予的各项工作。
5、在岗位上全面履行了岗位职责的员工,按照对应标准得到相应报酬和奖励,个人社会价值得具体体现。
6、“岗位主人翁”和“企业主人翁”之间的关系:
1)“岗位主人翁”是针对企业每一个员工讲的个体性的概念,企业每一个岗位中的员工都应该成为对应岗位的“主人翁”。
2)过去和现在,习惯讲的“企业主人翁”里的“主人翁”,不是指某一个员工说的,而是指全体员工这一群体来说的。
3)成为了“岗位主人翁”的个体性员工,才有资格进入“企业主人翁”的群体中去。
4)很多企业还在倡导“爱厂如家”,但是,我认为:企业不可能成为员工的真正意义上的家,员工的家和企业有着密切的联系,企业比员工自己的家还重要,换句话说,爱企业要先于爱自己的家,爱企业要胜于爱自己的家。
5)很多企业还在倡导“忠诚”,但是,我认为:员工可以在不违背企业利益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离开企业、离开上级;也就是说,员工可以不忠诚于企业,也可以不忠诚于上级,但是,员工必须忠诚于岗位。员工忠诚于岗位,就是对企业、对领导最好的忠诚。
二、刘先明首倡“岗位主人翁”的经过:
1、2001年第四期的《中国建筑业》杂志,发表了刘先明撰写的《人事制度改革的关键: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一文,在此文中,刘先明首次提出了“主人翁”的问题,并明确指出“不应再沿袭以往企业里存在或宣传的主人翁的概念了”;文中写到:
解放后,在社会主义建设的计划经济时代里,“人民当家作主”,“员工是企业的主人翁”,这些历史背景下形成的观念,在当时的历史背景里是必要的也是产生过巨大作用的,但在当今市场经济时代里,员工的身份就不应再沿袭以往企业里存在或宣传的主人翁的概念了。一般地认为:岗位是企业组织中的一个细胞,员工也是企业组织中的一个细胞;本人认为:这两种细胞的解释是有条件的,即:员工只有占据岗位才是有用的细胞,没有岗位的员工不能算作企业组织中有用的细胞;对应的,岗位只有在有员工充填时才是企业的细胞,没有员工充填或充填的员工不能使岗位发挥功能性作用时,这种岗位细胞是不健康或不协调的细胞、是已经变异或需要变异的细胞。岗位(在有员工充填时)作为企业组织中的细胞是具有一定功能的稳定性的,同时,随着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的变化,这种岗位也是变化性的,就像细胞是有生长与变异、功能衰竭或死亡的现象一样,而且,企业组织的机体会因为管理或工作岗位细胞的功能变化而发生变化,所以,现在提出的“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尤为重要,这种要求的实现不仅仅可以改变企业员工对主人翁意识的陈旧观念的认识,更重要的是可以引入规范的、有效的岗位管理方法。
2、2002年2-3月合刊的《财智》杂志发表了对刘先明的采访文章《入世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如何与外企“抢”人才——精细管理是制胜的利器》,刘先明说到:
国企要进行有效改革:一是将“身份管理”变为“岗位管理”,职工只是岗位的主人,不是企业的“主人翁”。
3、2003年11月22日的“博锐管理在线”和2004年第1期的《中国中小企业》杂志等媒体分别发表了刘先明撰写的《员工持股断想》一文,刘先明在此文中发表了“员工是岗位的主人翁”的新概念和新观念,文中写到:
如果希望通过员工持股而强化员工是企业的,强化员工在企业的主人翁身份或地位问题,是不利于企业规范管理的。如果员工的忠诚度和积极性必须要靠员工的主人翁身份、地位来保证的话,必然会形成新的“大锅饭”。本人认为要强化“员工是社会的,不是企业的”观念,强化“员工是岗位的主人翁”的观念,淡化“员工是企业的主人翁”的观念。在规范员工行为方面,应主要靠企业文化和人性化的规范管理。员工因为是股东,可能积极性能在一定阶段形成或保有,但是,是否在岗位合格以及在岗位上的工作效率是不是最佳,就很难讲了。
随着企业的发展,企业的股本金是动态变化的,持股与员工的岗位没有联系。也就是说,在员工持股方面,不能仅在员工身份上做文章,员工是岗位的主人,在岗位上做好工作是职业道德和技能的综合表现,是每个员工必须做到的。持股的员工可能是企业主人翁的一份子,但不一定就能成为企业某岗位的合格主人。持股的员工或持股的人因为持股的而获取的收益,是投资换来的,不是劳动换来的。
4、2007年2月10日,“博锐管理在线”、致信网等发表了刘先明《修正、补充国资委李荣融主任若干不精准的讲话》一文,文中写到:
关于企业领导和职工的素质和技能问题,我在清华大学总裁班讲《管理创新》课的时候,也有讲到,我是这样讲的:1、没有不合格的员工,只有不合格的领导和管理者;2、员工要做岗位主人翁,争做岗位将军。
三、 高贤峰提出的“新主人翁精神”的内涵和经过:
北京大学人本管理研究中心高贤峰写的《新主人翁精神》一书出版之前(2008年以前),在高贤峰过去发表的《国有企业改革要谨防职工产生雇佣心理》、《人本管理应该有自己的体系了》等两篇文章中,看不到“岗位主人翁”一词。
在《新主人翁精神》一书里,作者通过虚构的人物和故事,提出了“岗位股份制公司”的新说法,并认为:每个岗位都是一个股份制公司,老板和员工都是岗位股份制公司的股东,老板投入的是货币资本,货币资本的增值部分还是货币,表现为利润;员工投入的是人力资本,人力资本的增值部分还是人力资本,表现为知识、经验、技能的积累。
在书中,高贤峰又将“岗位股份制公司”转换成了“新主人翁精神”和“岗位主人翁”的说法。
那么,高贤峰是如何创造出“新主人翁精神”这一新说法的呢?
中国人力资源网“大家社区”里的一个帖子,给我们提供了答案。2008年7月25日,donalt发了一个标题为“新主人翁精神”的帖子,帖子是这么写的:
这个来源于高贤峰博士到一个企业去做咨询,企业总经理想要他讲一堂主人翁精神的课程,但是作为企业员工是打工者,何来主人翁精神呢?
于是,总经理给高博士讲了一个故事:企业做大后,出台的第一份制定是差旅费制度,规定住宿60元/天,报销来回路费。但发现有人只住了15元,但他也来报60元,但根据制度还是允许报了60元。企业只好没办法,修改制度为提成加1元/件,报销来回路费,结果员工如果出差当天事情没做完,坐车回公司睡,第二天又去出差,结果车费涨了;后来,企业又修改为提成加2元/件,不报销路费和车费,结果员工不出差了,在家里天天打电话,导致电话费涨了,而业绩未涨多少……
高博士在公司调研了一上班,总结并创造出了新主人翁精神。
四、把“岗位股份制公司”也说成是“岗位主人翁”,不符合常理和常规:
根据高贤峰的“岗位股份制公司”及“岗位主人翁”的说法,一个岗位有两个主人,一个主人是老板,一个主人是员工。按照这一说法,老板可以是其企业里任何一个岗位的主人。
说到主人,我们要明确什么叫主人。简单地说,所谓主人,就是对其所处的地方及关联的事情能做主的人,具体到岗位上的主人,就是能对某个岗位及其功能的发挥做主的人。
在企业里,岗位是有很多种的,是有高、中、低等不同层级的,下面我们分别来分析。
第一、拿上联总经理、下联技术部门、生产车间的技术总监这一岗位来分析:
按照“岗位股份制公司”的说法,在技术总监这个岗位上,老板是主人,技术总监也是主人,那么,到底是谁对这个岗位及其功能的发挥做主呢?
按照“岗位股份制公司”的说法,老板投入的是货币资本,员工投入的是人力资本,老板只应对技术总监这一岗位关联的、与货币资本有关的事做主,技术总监只应对技术总监这一岗位关联的、与人力资本有关的事做主。
按照常理,对于某个地方或某件事情,说到做主,只能由一个人做主。现在,在技术总监这一岗位上,出现了两个做主的人,这不符合常理。
如果要牵强附会地把“岗位股份制公司”与刘先明2001年首倡的“岗位主人翁”相联系上,那也只能说:在技术总监这一岗位上,老板是半个主人,技术总监也是半个主人。对一个地方或一件事情,只做一半之主的人,能称为主人吗?
第二、拿总经理这一岗位来分析:
有很多老板或投资人拥有很多货币资本,然而,在这些老板或投资人中,有相当部分的人并不具备总经理这一岗位所需有的人力资本,但是,这部分人却坐在总经理的岗位上。
我们怎么评价那些投入了货币资本到总经理这个岗位上、但自身又并不具备总经理这个岗位所需有的人力资本的总经理呢?
说这种总经理符合总经理这一岗位或“岗位主人翁”的要求?不行。因为这种总经理并不具备总经理这一岗位所需有的人力资本。现实生活中,就有很多总经理因为自己的观念、思维、知识、技能、经验等不符合总经理岗位的要求,而主动让位或被动退位的。
说这种总经理不是总经理这一岗位的主人?那更不行。因为他对总经理这一岗位及其功能的发挥做主,做主的结果的好坏,主要取决于他一人。
第三、拿基层、普通的焊工这一岗位来分析:
在企业日常工作中,员工越级向总经理汇报,是多数企业不提倡的一种事情,甚至常被认为是错误的事情。
但是,如果按照“岗位股份制公司”的说法,总经理是每一个员工的直接上级,全体员工天天都可以向总经理汇报,问题是,员工能分清总经理岗位的总经理和直接上级岗位的总经理吗?绝对难分清,分不清时的汇报,就是越级汇报,越级汇报就会成为企业的常规,而企业这样的常规,实际上是不符合管理常规的。
比方说,一个车间有电焊工这个岗位,电焊工的直接上级是车间主任,而车间主任这个岗位中,有两个做主的人,一个是车间主任,另一个是总经理。如果在日常工作中,出现了焊几道缝的问题,对于这类直接关系到成本或货币的问题,这个电焊工是该向车间主任汇报呢?还是应该向总经理汇报呢?如果只向总经理汇报,那么,这个电焊工目中没有车间主任;如果只向车间主任汇报,那么,这个电焊工目中又无总经理;如果向两人都汇报,那么,势必增加成本,降低工效。
2001年以前,没有看到公开发表的文章里提到“岗位主人翁”这一新概念、新说法,2001年以后,本人首倡了“岗位主人翁”的新概念,并明确赋予“岗位主人翁”具体的内涵,准确解释了“企业主人翁”和“岗位主人翁”之间的关系,并多次撰文、公开发表和宣讲,受到很多人的认同和好评。
在本人连续公开发表“岗位主人翁”有关文章和在多种场合讲到“岗位主人翁”以后,2008年冒出了一个由“岗位股份制公司”转换来的“新主人翁精神”或“岗位主人翁”的说法,后者虽然也用了与本人首倡的“岗位主人翁”相同的词语,但是,在“岗位股份制公司”转换来“岗位主人翁”的内涵方面,与本人所讲的“岗位主人翁”是有很多差异的,尤其是以“岗位股份制公司”转换来的“岗位主人翁”的说法,存在上述不符合常理和常规的东西。
本人讲的“岗位主人翁”是有条件的,其中的条件,不仅包含技能(经验)、知识的要素,还包括道德、观念、思维、身体健康等要素。比如说,一个人具有技能(经验)、知识等要素,但是,缺乏职业道德、缺乏诚信,那么,这个人也是不能成为“岗位主人翁”的。
本人2001年首倡的“岗位主人翁”新概念及其内涵,研创、发表的过程和脉络,清晰可见,概念、内涵的提炼和总结,自然合理,不应被其他的说法所篡改,也不应被一些人所冒用或张冠李戴,愿本文能为“岗位主人翁”正本清源。
链接:
1、国务院参事室:要加强“岗位主人翁”新观念的宣传和教育(作者:刘先明)
2、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强化“岗位主人翁”新观念的宣传和培训(作者:刘先明)
 
三、“GIAC体系”、“岗位主人翁”两件事情上的巧合,耐人寻味:
1、中国工程院院士陆道培自称是“GIAC体系”创建者,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血液病研究所所长黄晓军也自称是“GIAC体系”创建者;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自称创新提出了“岗位主人翁”的新概念,北京大学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人本管理研究中心高贤峰也自称提出了“岗位主人翁”,不管其中的任何一个是否巧合,但是这两件事情,却有两个耐人寻味的巧合:
1)黄晓军、高贤峰等两位当事人,都是北京大学的。
2)都在谁是创立人或创建者的问题上,出现了矛盾。
2、除了“岗位主人翁”的新说法相同,刘先明和高贤峰还有两句极其相似的话:
1)2004年第1期的《中国中小企业》杂志发表了刘先明撰写的《员工持股断想》一文,文中写到:
本人认为要强化“员工是社会的,不是企业的”观念,强化“员工是岗位的主人翁”的观念,淡化“员工是企业的主人翁”的观念。
2)2009年4月24日《中国企业报》发表文章《岗位主人翁理论可使员工与企业双赢》,高贤峰讲到:
概括来讲,新主人翁精神的本质是岗位主人翁精神。新主人翁理论不再强调员工是企业的主人翁。而是强调员工是岗位的主人翁。
3、一个值得研究的、能否认定为高级抄袭的案例
4、对高级抄袭的认定(作者:陈锦川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在司法实践中,当原、被告作品完全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似的时候,对于是否构成抄袭的认定是比较容易的。但当被指控抄袭之处仅涉及作品的构思、语言风格、人物特征及关系、主要情节、个别语句等且散落在作品的各个部分、文字等最终表达不尽相同时,对是否抄袭的认定就要复杂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