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卑鄙和道德的伟大——写在邓玉娇案一审判决后


      
  新华网武汉6月16日电: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16日上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邓玉娇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不管怎么说,以上结果是继许霆案盗窃后网络的又一次决定性的胜利。这也是社会各界和广大普通的网民,以自己的良心、良知为邓玉娇争取到的最公正的结果。如果没有网络“邓玉娇案”又会是什么样的结果,也许只有天知道。为了更准确地表达在此情此境中的感受,在此不妨借用汉语中的“卑鄙”一词古今之二意用一下。卑者低也;鄙,周代的户口单位,五百家为一鄙,五鄙为一县。卑鄙一词的在古代一般用于自谦,而今意是指语言、品行恶劣,不道德等。
  
  用卑鄙二字来归纳,“邓玉娇案”的故事是这样的。邓玉娇,一个出生卑鄙、身份卑鄙、地位卑鄙的人,为了生计在卑鄙的地方、卑鄙的场所从事着卑鄙的职业,因为卑鄙的地方的卑鄙之人的卑鄙的要求,她用卑鄙的手段伤害了有卑鄙要求的卑鄙之人。一个卑鄙的人用卑鄙的手段结束了另一个卑鄙的人的卑鄙的命。但是,就有一大群卑鄙的人也以卑鄙的手段和卑鄙的方式为卑鄙之人争取到了最不卑鄙的结果。
  
  殊不知,类似于“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娱乐城”是一个何等卑鄙场所,完全是一群卑鄙的人利用一群卑鄙的人为另一群卑鄙的人提供卑鄙服务的场所。这样的场所要能兴旺发达,必须要有很多卑鄙的力量来支持和保护,这种卑鄙的力量可能是政府官员,也可能是某些人民警察,也可能是法官和检察官,更有可能是一大批用卑鄙的手段和方式看家护院的卑鄙的人。相信,这已经世人共知的常识了。
  
  在此,借用古今“卑鄙”之二意来解读“邓玉娇案”,方能真正读出点味道来。笔者也是一卑鄙之人,以卑鄙之心来揣度本案中卑鄙之人和卑鄙之事,本案中出身、地位、角色最卑鄙的邓玉娇,只要与卑鄙有关的卑鄙之人略使卑鄙之手段,足可以让邓玉娇永远卑鄙地活着,也能让其卑鄙地立即死去。但是,她却能以卑鄙之身在卑鄙之地、卑鄙之人、卑鄙之事中以最不卑鄙的方式解脱了,只能说她命好,在不幸中撞上了大幸。
  
  借着“卑鄙”的话题,我们不禁要问几个卑鄙的问题:
  
  1、假如没有舆论和网络的阳光照耀,“邓玉娇案”放在全国数千个公安机关来侦办、数千个检察院来公诉、数千个法院来审判,会有多少种结果?
  
  2、每年全国数千个公安机关侦办的,数千个检察院公诉的,数千个法院审判的案件,有多少个案件会像“邓玉娇案”这样阳光、透明和公正?
  
  3、全国数千个公安机关,数千个检察院,数千个法院有多少警察、检察官和法官有能力把个个案件办成像“邓玉娇案”一样的公平、公正和正义?
  
  根据笔者从事法院审判和律师职业二十余年来的亲身经历的体验和经验来看,以上三个问题的答案只有天知道。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问题出在我们的法律制度脱离了常识、脱离了生活、脱离了道德。归根到底法律是为了维护秩序,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总是首先按照约定俗成的规则和规范生活,所以法律守护道德秩序是体、是本,而改变和创造秩序是末、是枝。但多少年来,我们却一直迷信法律特殊的价值和作用,总是最大限度地企图在原有的秩序以外用法律来改变秩序、创造秩序,进而导致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在偏执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严格地来说,法律是道德的纪律,是道德的守卫。如果法律的结果违反了人们的道德判断、违反了人们的数千年积累起来的常识和经验,这样的法律也就最大限度地脱离了人们的生活,脱离了常识,也就脱离了人性。这样的法律当然是不道德的,因而也就是经验和道德意义上的恶法。多少年来,我们就是生活在这样的恶法体系和司法体系中。可怕的结果是,整个的司法体系在人们的心目中都成了过街老鼠。在这种情形下,即使他们百分之百地依法办案,也照样不得人心。更何况其中还有那么多说不清、道不明的猫腻呢?
  
  法律可以抄来抄去,司法也可以模仿,但秩序是绝对抄不来或在邯郸学步式模仿中获得。现有的法律体系和道德体系中存在着巨大的断层和空间,给人们无限想象的空间和游离于其中的可能。生活中无论是谁都可以根据不同的需求、选择不同的标准、采取不同的行动。这种差异和冲突一直在折磨着所有的人,包括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中每一个人,因此其中的有些人就选择了既不要法律、也不要良心。从许霆案最初的判决结果和最后的判决结果的巨大反差,就可以看出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的巨大的差异和对立,如果没有网络带来的阳光和透明,道德的力量让许霆从无期变成了五年有期。同样,今天也是道德借助互联网的力量使“邓玉娇案”有了今天的判决结果。
  
  现在,许霆案早已经尘埃落定,“邓玉娇案”也已经初步水落石出,而在另一外未了的案件中,即深圳机场的清洁工梁丽的盗窃案,法律与道德将作如何的较量,结果又将是如何,我们都在拭目以待。
  
  远离法律的司法是卑鄙的,远离道德的法律是卑鄙的,道德的力量永远是最伟大的。道德如水,法律是船,司法是帆,如果船和帆脱离了水,那么它们的出路只有一个,就是离开地球。
  
  邱旭瑜律师
  
  2009年6月16日于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