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税再一次成为人们的关注点。5月国务院公布《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提出,今年要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早在几年前,在房价快速上涨的时候,物业税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但由于实际开征需要的配套尚不成熟,国家只选择在几个城市进行了“空转”。至于空转的结果人们不得而知,物业税也逐渐淡出。这次《意见》的再次提及,让人们又开始关注物业税。
关于物业税,有人对它的出台有很多顾虑。一种观点认为,从房地产的开发到出让环节,税费已很重,物业税的开征可能加重购房者的负担。还有一种观点是过分强调物业税开征的难度,认为现在还不具备征收的条件,所以应暂缓或不开征。
物业税的出台只是中国税制改革的一项内容,但它会让房地产行业现有格局产生极大的变化。在房价高企,普通消费者的购房支付能力偏低的背景下,人们对它赋予了厚望。如果要实现让中国的大多数人都能在商品房地产市场有能力买得起房,需要从土地市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分配、房地产开发环节、销售环节、保有环节进行全面的改革。如果上述各个环节的改革都全面启动,会让房地产市场的各种问题得到彻底的解决,但这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但在各个环节同时改革还不成熟时,可以先从一些易于实现的环节开始。而物业税的推出不失为一个抑制投机的较好方案。尽管开征还有许多现实的困难,但任何有利于抑制囤房炒作的政策设计,都可以先试先行。而不应因难而退缩,因误解而反对。
反对开征物业税的人士主要强调加重了人们的持房成本。有人以一套价值100万的房屋为例,假设“物业税”按每阶段的评估价格的1%计,70年需交纳97万;按2%计,则需交纳194万,为房屋购入价的2倍。并感慨,在中国这个不算发达的国度里,有多少老百姓能够负担得起如此沉重、超负荷的“物业税”?这种推演未免太笼统和简单,全凭自己的想象,容易误导读者。关于物业税的具体设计,人们不必过于担扰,如果一个税种让大多数购房者都承担不了,它也很难持续存在,我想人们也太低估了税务专家的智商。
这里转载一位研究人士对征收物业税的建议:
1、征收差异化的物业税:
Ø 物业税按年征收,以征收年度住房的评估价值为税基。
Ø 税率按照家庭为持有房屋套数、面积和总价实行差异化税率。
Ø 对单套房,按家庭常住人口计算人均面积,按照每年更新的评估价确定房屋总价,人均面积低于基准值且房屋总价低于基准值的免税,基准值以上部分实行累进税。
Ø 对家庭持有第二套以上的,征收惩罚性物业税。
2、自开征物业税之日起,
Ø 租期未满3年而出售的第二套房者,补征持房期间物业税同时,征收惩罚性的交易税。
Ø 实际租期3年以上,5年以内的出售的,减征持房期间需补征的物业税,并可免征或减征惩罚性的交易税。
Ø 租期满5年的,5年内的部分免征物业税和租金收入税。
Ø 超过5年的部分,出租则征收租金收入税,不出租则征收物业税。出售不补征物业税,免征惩罚性的交易税。
3、按物业税收入和城镇住房保障转移支付基本平衡的原则,核定物业税起征人均面积基准值、房屋总价基准值和单套房累进税率。
4、根据房价上涨的情况,按照抵消住房升值因素,并对投机性持有多套房进行惩罚的原则核定多套房累进税率。
引用以上的方案只是想说明,关于物业税的具体设计,相关专业人士会进行充分的考虑,人们不必对其过于担心。
住房对一个人而言,就象空气、水一样,都是基本的生存必需品。在社会贫富差距不断加大,房地产市场供给弹性较小的现实情况下,房地产市场上应加大对囤房的打击。对于物业税我们应看到,它的开征由于加大了囤房的成本,有利于抑制炒房行为。尽管它的开征无法从根本上破解当前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所有乱象,但对任何规范房地产市场参与方行为的政策,我们都应持欢迎的态度,而不是一味强调它的困难,或者因它可能带来的负面的影响而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