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事业的经营03


提出教育经营问题并从理论上阐明教育经营的“盈余”或“利润”的性质,对当前教育的建设与发展是有积极作用的。这种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鼓励各个教育单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效率,节省开支,使一定的投入有更多的产出。

 

第二,提供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的教育单位,如果经营得法而有了“盈余”或“利润”,那就意味着进一步发展教育的资金有了部分的保证。我们经常说一家企业应当通过经营机制的转换而具有自我积累、自我成长的能力,为什么教育单位就不应当具有自我积累、自我成长的能力呢?

 

第三,提供私人产品的教育单位,如果经营得法而有了“盈余”或“利润”,那么不仅进一步发展教育的资金有了部分的保证,而且还可以使投资者得到一定的回报。投资者当初投资办学校或其他教育单位时,有些并不指望日后得到投资的回报。但如果他们也能由此得到一定的回报,会不会加大他们投资于教育的积极性呢?此外,另有一些人原来是不准备投资于教育的,因为他们也许认为对教育的投资仅仅是一种奉献,而不能得到回报。既然实际生活中存在着教育投资可以得到一定回报的例子,会不会使那些不准备投资于教育的人也产生投资于教育的愿望与行动呢?这样,教育的发展不就会加快吗?

 

这涉及对投资于教育的人的评价标准问题。前面已经说过,有人愿意捐钱办教育,也有人愿意借钱出来办教育或集资办教育。愿意捐钱办教育的人目前还是少数,愿意借钱出来办教育和愿意集资办教育的人,目前肯定是多数。既然是借钱出来办教育,借钱取利息,是正常的。既然是集资办教育,集资得到回报也是正常的。不能因为有些人借钱出来办教育并收取利息就责怪他们,也不能因为有些人集资办教育而得到回报就加以嘲笑,说什么“办教育是做好事,做好事还要收利息?还要得到回报?”这种说法是不对的。不能要求所有的人都捐资办学,有些人愿意借钱出来办学或集资办学,这同样有利于社会,有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对捐资办学的行为,应予以肯定。同样的道理,对借资办学、集资办学而取得回报的行为,有什么理由加以否定呢?这不也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么?让借资、集资办学者得到应有的回报,这不仅在经济上是合情合理的,而且还能产生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这等于向社会宣告:个人把钱拿出来办教育,是可以得到回报的,于是就会鼓励更多的人愿意借钱出来办学和集资办学。最大的受惠者不正是全社会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