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篇 税务小贴士
1.
关注不合规发票的使用风险 2.
“会议费”的合法、灵活使用模式 3.
企业节税小招式:遭遇意外要报案 4.
取消计税工资后工资支出的滚动调整 5.
餐费不完全等于业务招待费 6.
没有发票就是不能税前扣除吗 7.
节税和避税与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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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税收是主要依靠发票来承载和反映,一般称之为发票税收,这种方法通常称为“以票管税”。在发票税收下,不仅征税凭票,退税也凭票,成本入账也凭票。因此,发票是税务机关、纳税人财务核算中最常见、最基本的因素,往往也是税务稽查必查的一个项目。
对于制售假发票、故意购买假发票开具给客户,或者主观故意索取、购买假发票入账的行为,简单地说,就是报销虚假费用票据(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或者增加产品销售成本等(凭空增加销售数量、凭空增加产品成本等),都属于税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由司法机关处理。虽然有的企业往往自作聪明利用这种模式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其实,此方案实乃掩耳盗铃,税务机关若采取“两头堵”的方法,要求发票开具方提供所开具发票的详细清单及收款记录,或要求购买发票的企业方,提供所购买商品的详细目录等,那时被税务“一网打尽”的可能性非常大。
当然,我们也提醒企业:尽管发票在我国是计税的重要依据,但发票却不是唯一的法律证据,要真正求证经济活动事项本身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惟有对照货币资金的真实往来、合同以及实际运作。在企业有实质性的经济行为发生的前提下,无法取得发票或善意取得不合规发票,并不能等同于“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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