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案(行政裁定再审申请书)


行政裁定再审申请书

申诉人:华揽洪

委托代理人:华新民

被申诉人: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职务: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主任

第三人:北京华富金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勇

申诉请求:

申诉人因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46发出的(2007)高行终字第54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法提起申诉,请求撤销二审裁定。

申诉理由

我方对无量大人胡同1819号和20号(现红星胡同5153号和55号)享有合法的产权,所有能够证明利害关系的证据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房地产主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向我方颁发的权利证书,是经过现政权合法登记的,至今尚没有任何反证能够推翻现有证据的效力,也未有任何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宣布这些证据无效。

二审法院表示:“这些证据只能证明北京市东城区无量大人胡同(即现东城区红星胡同)181920号房屋产权的历史状况。华揽洪未能提交其对相关房屋目前仍享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据。”这是极端荒唐的,也是违背逻辑常识的,更无任何法律依据;什么叫做“历史状况”?任何逝去的时光都可以被称作“历史”,昨天就是历史,两年前是历史,二十年前也是历史,五十年前也是历史,如果按照审判长的意思,任何一个业主昨天登记过的房产在今天都不能算数,都只能证明产权的“历史状况”,都不能“仍享有”,岂不可笑!或许审判长自己可能有一处已经经过合法登记的房产,在五十年之后,在没有做过任何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一方提出反证的情况下,难道审判长就“自动地”不能享有他的房产权益了吗?对于有关房产,由于没有新的权利人,权利的历史状况就是今天的状况。道理是如此简单,已经用不着再做什么解释了。

所以,我方提出的证明房屋权属的证据依然有效,我方仍对有关房屋和宅基地享有合法权益。

我方指望二审法院在认真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公正、客观地认证,依法重审,以维护我方的实体权利,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的尊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华揽洪 代理人:华新民

2007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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