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违法执行造成巨额损失必须赔偿


    据《中国舆论监督网》报道,内蒙古乌海市桶河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汤超申请千万元巨额国家赔偿,这一切源于法院的恶意执行,法院无视国家法律规定,违法行使职权,擅自继续执行,将资产执行分割。对此,汤超多次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却不予审查处理,给他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汤超在逼不得已情况下,唯有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就乌海市海渤湾区法院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依法提出申请1000多万元国家赔偿。
  
    据汤超介绍,阿桶河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正当事业得以发展之际,因为借吴国军总计68.9万元(包括利息),双方在法院见证下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然而法院明知违法而行之,将我们公司煤矿价值300万元资产抵还68.9万元,资产严重高值低评 且多项被故意遗漏。法院在查封、执行过程中违法滥用职权。
  
    汤超表示,这起长达10年的官司,期间有各种曲折和艰辛以及种种不公,我已是欲哭无泪了,在2001年案件当事人双方经过调解后,原本以为一切终于结束,但未曾想到法院在双方未违约情况下强行执行,汤超经多年申诉控告,在上级相关部门监督下竟然仍要不回自己的煤矿,法院的违法查封、违法执行,令乌海市阿桶河煤矿几位股东损失惨重。

   汤超根据《国家赔偿法》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向人民法院递交了“请求确认法院违法行为申请书”,向国家进行索偿人民币1000多万元的申请。除递交“请求确认法院违法行为申请书”外,还恳请相关机关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另附有相关的举证证据。
    
    2006年12月28日,海渤湾区法院告诉汤超:阿桶河煤矿被政策性关闭,执行标的物已经不存在,执行“和解协议”没有依据,你向乌海中院申请国家赔偿。   

    2007年3月13日,乌海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确认海渤湾区法院在执行阿桶河煤矿一案中执行违法。汤超可据本裁定向海渤湾区法院提出赔偿请求。2007年5月28日,海勃湾区法院决定:驳回汤超赔偿申请,不予赔偿。汤超对此不服,申诉到乌海中院。2007年9月10日,乌海中院决定:赔偿313709元。汤超仍不服,于2007年9月18日申诉到内蒙古高院,至今也是2年时间,没有结果……理由是:煤矿被政府整合。  

    汤超说,2005年之后,内蒙地区按政策对民营煤矿实施“关闭整合”,乌海市政府将阿桶河煤矿交给乌海市德晟公司整合开采。德晟公司遂将整合的资源补偿款880万元付给乌海市海勃湾区煤管局。煤管局又给海勃湾区法院出具证明:阿桶河煤矿资源补偿款为技改补偿,与原矿主汤超无关。

    2007年4月19和4月24日,海勃湾区法院两次函告乌海市煤矿资源整合领导小组、海勃湾区煤管局:阿桶河煤矿仍为原乌海市阿桶河煤焦公司(法定代表人汤超)的资产。目前阿桶河煤矿已被乌海市德晟有限公司整合,整合已进入签订补偿协议阶段,整合补偿款也已打入有关账户。此案件,目前处于依据法律程序处理期间,在阿桶河煤矿整合协议签订后,请你单位协助将补偿款暂时予以冻结,待双方当事人清算后,根据清单结果再行决定支付。

    2007年7月11日内蒙高院电话通知乌海中院:暂不拨付这笔资金。乌海中院同日致函海勃湾区政府:建议暂不拨付该款,待国赔案审理结束后再行拨付。否则拨付造成的后果,由拨付单位承担。

    2007年7月12日,德晟公司将880万元支付给吴国军,吴国军持该款消失在社会中……

    近日《国家赔偿法》修订草案再次提交审议,《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体现了法治理念的转变,是在告诫、督促司法、行政机关,审慎地行使手中的权力,充分保护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最大限度地避免错抓、错判,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平与正义。

    汤超认为:政府明知海区法院将阿桶河煤矿执行给吴国军违法,故意让德晟公司和阿桶河煤矿非所有人吴国军整合,其行为侵犯原告的财产权,属违法。明知阿桶河煤矿整合款属涉案资金,又在三级法院函告协助冻结、暂不拨付的情况下,坚持放行整合款,其行为属滥用职权。

    由于乌海市海勃湾区法院分管执行副院长钟华和执行局长巴根那等法官的违法行为或者某种个人私利,已经给汤超和几位股东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后果相当严重

  汤超于10年前怀着美好愿望与朋友一起筹借资金对煤矿进行投资,原以为得到较好的回报,不料10年来的精力完全耗费在漫长、烦杂、不公、无休止的官司中,且得不到应有的公允,迫不得已才决定依法进行申请国家赔偿。他表示,在现今国家党中央领导人坚决反腐倡廉、依法治国的大气侯下,希望上级政法部门领导、监督基层法院依法办事,让法律能够真正还自己一个公道。

    汤超说,海勃湾区法院少数腐败分子如此明目张胆、无所顾忌地滥用司法权力,不遗余力地为吴国军谋取非法利益,可见背后深藏着吴与执掌司法重权的腐败分子的巨大利益链。他希望上级机关为民作主,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律尊严,严肃追查法院疯狂滥用司法权力谋取私利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黑幕,以恢复法院的司法良知和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1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7款:“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执行确认申请人可分割的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第九款:“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发生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确认违法。

    《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该给予赔偿。

    尽管法律是公正的,社会正义依然存在。然而,经过受害人长达10年的奔走相告、呕心沥血,其结果是汤超等人的企业灭失,面对执法法官违法执行、枉法裁判,一个弱小无助的公民,在强权腐败行为面前求得公平、公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太难!太难!

    一起简单的借款纠纷案件,就连三岁小孩和农村放羊娃都能算清的帐,却历时10多年,在法院手里得不到公正。究竟是什么原因使法律的天平人为的发生了倾斜?我们不敢妄做评论。但汤超希望海勃湾区法院有关领导能本着有错必纠原则,认真对待当事人申请的国家赔偿,并追究相应审判执行人员的错案违法责任。

    按照最高法院《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解释,违法审判(执行)就是在审判(执行)活动中,故意违反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过失违反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除故意的过错外,主观上具有过失的过错,且造成严重后果,仍要受到责任追究。

    近日中纪委、最高法等部门多次强调,对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办一起,决不纵容、决不姑息、决不迁就。笔者希望勃湾区法院及领导领会上级精神,依法行事,及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及时依法进行赔偿,不要对抗中纪委、最高法等相关规定,那样将背叛法律、背叛政策、背叛党和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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