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改民族身份就该招致丧失受教育权吗?


     2009年7月7日,重庆市招办发布《关于对2009年高考招生中少数民族加分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明确表示按照国家民委、教育部和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2009年4月)规定,取消了31名违规更改民族成分考生的录取资格。如此看来,今年这个出现在民族身份上的骗取加分的闹剧似乎拉上帷幕。然而我们还有很多思考的问题:

     更改民族成分的考生名单该不该公布?

     重庆市招办以“保护未成年人”为由,除了两名尖子生外,决定不再公布其余违规更改民族成分的考生名单。我看不公布名单的做法是完全正缺的,但是理由应该换成保护“保护未踏入社会的青年学生年”会更合乎实际。我认为重庆市招办必须再以“保护未成年人”为由对已公布的两名学生名单做出道歉,才能给公众一个公平处理交代。“骗改民族成分”的始作俑者在学生家长,学生最多不过是知情不举和默认制假的受益者。因此处罚板子应首先打在一些直接操作制假过程的官员身上,不应该伤害无能力操纵制假的尚未踏上社会的青年学生。

     政策性加分制度应改改革了

     “裸考”是最近几年广大考生对政策性加分制度所表达的一种愤愤不平的嘲讽意味的创新名词(严格说来应该叫“裸分”,“裸考”按字面意思应该是裸体参加考试的意思)。多年来关于政策性加分的存废争论一直不断,这说明政策性加分制度应改改革了。

     我国加分政策本身的出发点无疑是积极意义的,但是我们的行政部门却走偏了模样,面对名目繁多且有些胡来的加分政策(甚至有的地方还有对金融高管、纳税大户、见义勇为者的子女、三好学生干部等加分的土政策)和激烈的高考竞争,怎么能避免人心不生邪念。多年以来,多少考生家长为了能获得一点点加分优势,处心积虑地潜心钻研国家政策的应用范围和应用方法,挖空心思、想方设法地充分利用加分政策,于是变更民族身份、移民外地报考、冒名顶替入学、收买争当“三好学生”等等应运而生。每年关于公平受教育和高考违纪的鸣冤叫屈、投诉举报、上访起诉等事件屡见不鲜,成了教育部门的一桩很闹心的大事。

     相对烈士后代、文体特长生、奥赛获奖者,骗改民族成分获取加分的是条“软渠道”,比较容易,成本最低,更有甚者有的人在高考前一个月居然还能改变民族。相关部门不是早不知道,遗憾的是直到2009年4月,国家民委、教育部和公安部才出台了遏制骗改民族身份的规定,当然,亡羊补牢,犹未为晚。

     从发达国家教育制度来看,各国对特定人群的优惠招录政策基本上都掌握在学校自己手中,学校根据自己本身的需要做出倾向性招录,无需国家统一“加分”规定。我们应该反思如何深化改革教育制度,应该思考怎样真正防范招生权力的滥用。我想对于以“非裸分”身份学生的应该制定一些报考录取条件,例如军烈属子女应限定在军警院校,少数民族则应限定在民族院校或师范院校,且毕业后要在少数民族地区从事相关工作若干年等。除外,我认为针对我国的高校教育资源和水平现状,“非裸分”学生在专科层次以下可以普及,在本科层次严加限制,在研究生以上层次绝对禁止。

     骗取加分行为的处罚不应剥夺其受教育权利

     在我国高考制度上为尚未做出重大改革之前,关于骗取高考加分的处罚应该如何掌握?我认为国家三部委《通知》的整顿考考秩序的出发点是很好的,但是同时我也认为剥夺骗改民族身份考生的受教育权也有些“过整顿”,试想一下,考生在度过了十几年寒窗后,仅仅由于违犯了这种争议性很大的加分规定,就被剥夺了受高等教育权利是不是太残酷了,是不是违反了基本人权。毕竟考生这种过错的根源在于国家的高考制度,是一种在不完善政策引诱下的高级违规,它不同于考试作弊那样的低级违规,因此对考生的处罚应当且必须表现出适当的宽容。骗改民族成分不就是想加20分嘛,按照等量处罚原则,一旦骗局败露后,减20分的处罚就可以了,罪不至死嘛。我认为这样才是在严肃高考加分制度和维护考生人权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但是同时要对相关责任官员要加大处罚力度,以非法变更国家法定证件信息治罪,绝不手软。

     推进教育公平,让权力与教育脱钩应该是我们的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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