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拒绝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盖章影响工伤职工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解读: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傅秋月律师解读:

1、工伤发生之后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

首先应是用人单位在伤害发生之后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在此期限内没有申请, 那么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2、如果工伤职工自己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用人单位拒绝在《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意见一栏盖章是否会影响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呢?

实践中一些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用人单位拒绝在申请表上盖章,一些劳动者还去用人单位闹,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申请表上盖章,否则自己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在此,我要提示劳动者,如果是工伤职工自己申请工伤认定是不需要用人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的,即使没有用人单位的同意也不影响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