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写下此题目的时候,先要说明一下,对成都醉酒男子无证驾驶致4死1伤这一事件,的确是让人痛心与遗憾的。且似乎报道中的被告人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造成恶性惨烈车祸的现象,孙伟铭不是第一人,也似乎不是最后一人,处罚这种无视交通安全的人是必然的,也是必须的!
但“车祸猛于虎”的担忧无法从人们的心中抹去,这种痛心与遗憾不仅来源于肇事者本人,还在于法律对车祸定罪量刑的不一致性。
我们先来看看国外的法律是如何处罚酒后驾车的。在美国,血液中酒精含量达0.1%即为醉酒驾车,美国有的州将醉酒驾车视为“蓄意谋杀”定罪。瑞典法律则规定超过血液中究竟含量达0.2‰即吊销驾照。日本近些年也不断修改交通法,加大了对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原先对酒后驾驶的处罚标准是处一年以下徒刑及30万日元以下罚款;修改后的标准加重,为3年以下徒刑及50万日元以下罚款。而对于醉酒驾驶者,则更是升格到5年以下徒刑及100万日元以下罚款的标准,约相当于人民币7万元。
而在我国,法律对于车祸的处罚弹性过大,正因为没有严格的标准,导致一些人根本无视交通安全,从而心存麻痹思想,这无疑是纵容了一些人更加“糊涂胆大”,一旦造成严重车辆事故后才追悔莫及。
简而言之,目前我国急需修改有关酒后驾车的定罪量刑,不仅要加大对违法人员的惩罚力度,更要最大程度地统一制裁标准,让所有人都明白酒后驾车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是不得触碰的一条高压线,谁要是碰了这条高压线,那他就要自食其果,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惨烈车祸到底如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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