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共享而保护


为共享而保护

笔者相信,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共享的争执永远不可能终结,但最终二者并不会水火不相容,因为保护是为了创新,是为了有更多的知识产权可以共享。共享,才是保护的最终目的。眼下,中国正在为保护公民免受甲型H1N1流感大规模侵袭而努力,这实际上也是在为全世界最终免受甲型H1N1流感的伤害做出自己的贡献。

世卫组织各成员代表关于共享甲型H1N1流感病毒毒株的谈判于516结束,由发达地区成员和发展中地区成员组成的两大阵营未达成协议。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利用共享病毒样本研制出的疫苗是平价提供给各成员,还是按普通药品模式申请专利”上。

类似争议早已有之。2006年,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为一种新型流感疫苗申请专利,次年将其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登记。该疫苗开发时使用了2005年获取的病毒基因,来自印度尼西亚一名H5N1型高致病性禽流感死者。印尼于2007年拒绝继续共享禽流感病毒样本,除非发展中国家能得到低价获取疫苗的保证。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常在保护知识产权上发生类似争议,保护知识产权对于这些国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用经济学家茅于轼的话说,就是“保护知识产权具有不平等性”——发达国家是知识的主要创造者,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远多于发展中国家,所以受到保护的实际上主要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则更多地被强制遵守相关保护条款。

保护知识产权当然是为了鼓励创新,最终有利于知识使用者,但如不给知识垄断者以一定的约束,垄断方出于自身利益,会按照经济学观点来定产量(即边际收入=边际成本时的量),这样的产量将低于竞争价格=边际成本时的产量,而价格却高于竞争价格=边际成本点的价格。如此一来,消费者将不得不花高价买垄断性商品。特别是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高利少销”将直接侵害低收入人群。故此,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共享必须相对平衡。

中国作为正在高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有着自身的特殊情况。一方面,我们的自主创新能力还比较有限,过分保护必然不利于国家利益;另一方面,完全靠模仿和学习是不可能成为世界一流国家的,中国今后肯定也会有大量的创新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必然不同于现有的发达国家,但又不能完全将自己放到普通发展中国家范围内来看。

再回到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上。这是一个必须全球合作的议题,一个人的疫情没有得到控制,就可能传播给其他人;一国的疫情得不到控制,就可能传播到其他国家,因此,帮助他人也等于帮助自己,世界各国必须同舟共济,不能为了一点蝇头小利放弃合作。

好在全面毒株共享尚未达成协议并不代表疫苗生产就此停滞。眼下,一些出现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的国家已开始为风险评估和生产“种疫苗”共享病毒样本,为大规模生产疫苗做好了准备。中国中央财政也已安排了50亿元专项资金,专门用于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同时,根据中国内地确诊的首例输入性病例标本,国家流感中心日前也成功分离出中国内地第一株甲型H1N1流感病毒,并完成了全基因组序列测定。

笔者相信,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共享的争执永远不可能终结,但最终这二者并不会水火不相容,因为保护是为了创新,是为了有更多的知识产权可以共享。共享,才是保护的最终目的。眼下,中国正在为保护公民免受甲型H1N1流感大规模侵袭而努力,这实际上也是在为全世界最终免受甲型H1N1流感的伤害做出自己的贡献。

正当这篇文章即将收尾之时,笔者留意到“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和世卫组织总干事陈冯富珍519与来自全球的30家疫苗生产企业举行会谈”的消息在网上传开,他们商讨了甲型H1N1流感疫苗的生产和供应问题,强调了确保甲型H1N1流感疫苗平等供应的重要性。各疫苗生产企业代表则表示愿意与世卫组织合作,以保证发展中国家可以获得疫苗。

这真是一个大好消息。只要大家都有一颗平等之心,一切问题都是有可能通过协商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