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区别(三)


从行为方式分析。

“强奸罪”表现为与非卖淫的幼女发生关系,即使该幼女得到了财物,也并不影响其奸淫幼女罪名的成立;而“嫖宿幼女罪”则表现为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即该性行为是以男方承诺给卖淫女相应的钱财为前提。

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属于没有行为能力人,法律如此定性实在是荒唐。

因此,笔者强烈呼吁取消“嫖宿幼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