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在任命县级以上干部时对其个人财产要由中央予以审计


建议在任命县级以上干部时对其个人财产要由中央予以审计
目前查处的腐败官员是越来越富了,以前几百万是大的,现在已经到了数千万,有的已经超过了亿元,真是触目惊心哪。可这样的官员是如何当上大官的呢,我们制定了那么严格的干部选拔制度,为何没有起到应有作用呢。
我国的官员一般都是一级级上去的,破格越级提拔的很少。尤其是九十年代以来提拔的官员,生活在腐败越来越厉害的年代,很多在基层就已经习惯了小腐小败,随官职越来越大,掌管的权力带来的财富能力也越来越大,腐败力度进而加大,科级时几千上万,县级已经能有几十万上百万的能力了。这样上去的干部很难悬崖勒马,腐败经验也越来越丰富,关系网很大,查处起来困难重重。
到各地去看一看,住豪宅的都是当地的高层领导,还有就是通过官员富起来的商人。商人还好说,官员就凭国家发的几千上万元工资,住豪宅是不可能的,他们的钱是从哪里来的,有人问过么。干部选拔制度中根本就没有这一项的审查,只凭在单位中一些被管的员工的一些“民意”,一些人就连连高升,结果,造成了腐败官员越来越多,而且级别越来越高,官员供子女外国读书、养情妇、住豪宅,这些明摆着的事,那些选拔干部的怎么没有看到呢,非要等东窗事发,把腐败的底子露出来,才知是选拔错了么。但选拔错了,也没见哪一个选拔人跟着受处分呢,这可是应该的啊。
我国应当建立对选拔干部的人员和组织的监督管理制度,对被选拔干部在任内的明显不称职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的,必须对选拔干部者予以严肃追究。不这样干部素质永远不会提上来,凭能力、水平的选拔作风就不能树立,腐败就将永远横行。这是解决目前我国干部问题的一个关键,凭关系提拔人之所以屡禁不止,就在于选拔干部者可以对选拔上的干部不负任何责任。明确选拔干部与被选干部的这种责任关系,是反腐败的实际需要,也是国家干部制度系统化的需要。没有这种责任关系的选拔制度是不完整的。
对县级以上官员选拔时应当由国家计委对被选拔者的财产进行审计,对明显超出其工资收入的,尽量不能提拔。因为这样的干部腐败的可能性已经占到了80%以上了,剩下的20%的廉洁可能不值得我们拿人民的更大利益去冒风险。之所以让中央直接审计,是由于县级以上干部的关系网已经很广泛了,在省市级已经有很大的能量对审计给与干预了,使地方审计处于干扰甚至无效的地步。由中央在审计署建立这样的专职审计部门,可以有效避免地方的干扰,实现真正的审计。全国人大对这样的审计应当加强监督,必要时可以派部分人大代表参与审计,或形成人民审计监督员制度,由群众派代表参加审计,以避免中央审计也受干扰。
总之,中国需要审计部门全面介入反腐败斗争,在提拔干部时加强对提拔干部各方面的审计是必要和科学的。建议我国对这样的审计应当写入干部选拔条例之中,使我国的干部选拔制度更完整、更能代表人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