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当代首创)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

 

陈绪国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是国家依据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公约取得的领海主权、经济区主权等主权,并由国务院统一行使的中国海域专属所有权。

海域,泛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海土面、海土底和海域天空及海域太空各种国家主权的立体体积。海域是立体几何的概念,不是平面几何的概念,包括:内水所有权、水体所有权、海床所有权、海土面所有权、海土底所有权和海域天空所有权、海域太空所有权,由这些基本所有权延伸为海洋渔业所有权、海洋矿产所有权、海洋航运所有权、海洋勘查和科研所有权,以及海洋天空所有权、海洋太空所有权等海域所有权。这些所有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的所有权,排除外国各种势力、并排除国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侵犯、侵占、破坏。是完全绝对的、排他的专属所有权。在十大国家专属所有权中,属于第一类专属所有权。

内水,又称内海,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全部海域。内水是国家领海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国家对内水如同对任何其他领土一样,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权利。所有外国的船舶非经主权国许可,不得在一国的内水航行。一国对外开放的海港,可以允许外国商船进入,但必须遵守沿海国为此而规定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一国内水,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的特许手续。对于不可抗力因素或遇难船舶,沿海国通常允许它们驶入其内水避难,但须绝对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贸易、捕鱼以及任何违反沿海国利益的行为。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沿海国采用直线法,使原为领海的靠海岸部分的海域成为内水(内海),那么外国船舶在这部分海域仍享有无害通过权。

领海,过去称为海水带,或者称为领水。在联合国框架协议下,伴随国际公海自由原则确立而形成的,标志着国家的海洋主权。它是沿着国家的海岸、受国家陆地主权牵连和管辖下一定宽度的海洋海水带。《海洋法公约》第3条明文规定,领海宽度不超过12海里

专属经济区,包括以不超过200海里的大陆架,是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它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它从领海基线算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在这个区域内,沿海国对该区域的自然资源有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等主权权利。并且,对该区域内的人工岛屿、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有管辖权或专属的管辖权。而外国在这个区域内享有船舶航行、飞机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要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有关规章制度。

中国沿海专属经济区,可管辖海洋面积达300万平方公里,约相当于全国领土面积的1/4强。

大陆架,也叫大陆棚、大陆台或大陆礁层。指从大陆沿岸逐渐地向外自然延伸大陆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大陆架上蕴藏着丰富的自然资源,主要有石油和天然气,砂矿中含有金、银、锡、铅、铝和锰结核等矿产资源。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性质,主要有以下特征:1.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是国际海洋公约组织确定的特许专属所有权;2.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主要防范外国人侵略的外向型主权;3.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法律保障和武力保护两手都要硬。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指包括领海、内水、群岛水域在内的领主权,这一类的领海总面积超过38万平方公里。所有权的权能是最消极的,具有完全的绝对性、排他性;第二类指不超过200海里的大陆架的管辖权,这一类的总面积超过300万平方公里。所有权的权能不是最消极的,不具有完全的绝对性、排他性,经海洋国批准可勘查、开采利用局部地区和资源;第二类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适当放权以后,其他国家可获得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

海洋是人类巨大的宝藏,缊藏着极其丰富的生物资源和矿物资源。海洋中的生物多达20余万种,其中动物约18万种,植物约2万余种。世界海洋鱼类年产量约6亿吨,贝类年产量约30亿吨。海洋中丰富的矿物是盐,有人估算,如果将海水中的盐提炼出来,可以将半个太平洋填满还绰绰有余。深海海底的锰矿球,含有大量的锰、钴、铜、镍;海底中的石油、天然气储量十分丰富。

我国海岸线超过18000公里,领海总面积超过38万平方公里,可管辖海域区总面积超过300万平方公里。大陆架面积很大,渤海、黄海海底全部是大陆架,东海大陆架占东海海底的2/3,南海占1/2。中国大陆架石油资源,仅渤海就超过100亿吨,油气储藏量超过160亿吨。南海、东海大陆架也先后发现大型油田和油气田。

国家行使领海主权、大陆架主权等海洋主权,行使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对外要依托《海洋法公约》、《大陆架公约》等国际法律,对内要依托《宪法》、《领海及毗邻区法》、《矿产资源法》、《物权法》等本国法律,以做到保护国家主权与保护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两不误。

物权法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条第1款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海域。”明确了海域专属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侵权责任、保护措施。

个别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擅自将海域的所有权定为本地或者本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海单位需要使用时直接向乡镇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或者租用;个别乡镇竟然公然拍卖海域或者滩涂;有的村民认为,祖祖辈辈生活在海边,海就是村里的。这些认识和行为,是十分错误的。海域所有权的成就,是国际海洋公约组织授权的,是授权于海洋国的主权和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海洋国中央政府替联合国海洋组织负责,同时替全体本国人民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超越联合国公约另行其是。海洋国中央政府是唯一的海域所有权人,即专属的所有权人。地方政府和集体组织将国家授予的海域使用权、用益物权当作海域所有权是越权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侵权行为,是完全错误的。任何海洋国也不允许这样做,中国这个海洋大国概莫能外。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是国家专属所有权中第一类严控的所有权。海域权益的争端,不仅仅是国内矛盾的再现,更重要的是国际利益集团的尖锐矛盾的再现。尤其是,国外邪恶势力侵犯我国海岛和海域的争端由来已久,这种争端可能会持续几个世纪。因此,全国人民应当团结一致,共同对敌,用实际行动来保卫国的海域专属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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