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当代首创)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

 

陈绪国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是国际海洋公约组织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专属经济区以海洋资源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专属权利,也是与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相配套的专属权利。由于此项权利是国际海洋组织授予海洋国,以海洋专属经济区划分利益范围的。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从事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不得侵害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一种是可称之为“他国国家海域专属经济区用益物权”,另一种可称之为“国家海域超过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用益物权”或者“公海海域经济区用益物权”

所谓专属经济区,是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它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它从领海基线算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在这个区域内,沿海国对该区域的自然资源有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等主权权利。并且,对该区域内的人工岛屿、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有管辖权或专属的管辖权。而外国在这个区域内享有船舶航行、飞机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要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有关规章制度。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实质上形成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物权。一种是沿海国经济区对外适度开放而形成的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是依据海洋公约法,由沿海国的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适度开放而分离出来的部分他物权。这种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有主次国家和主次物权、自他物权之分。另一种是沿海国、非沿海国、内陆国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以外—即在领海、海湾、大陆架以外的共有性质的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即相当于公海性质的、先占先得的、人人有份的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这种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没有主次国家和主次物权、自他物权之分。前一种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是受沿海国海域主权很大限制的海域物权,后一种是不受他国限制的海域物权。从某种程度上讲,总的来说,后一种的竞争将比前一种竞争更加激烈,这种自由的竞争,会在地球上永远持续下去,除非将公海的资源全部分配给各国,才得以息事宁人。

1982年《海洋法公约》企图平衡“主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人”和“从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人”之间的权利,但毕竟海洋国近邻专属经济区,占有天时地利人和的优势,是内陆国所不能比拟的。

《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主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人”和“从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主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人”—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

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资源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2.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等方面拥有管辖权。

沿海国有权制定有关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和规章。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义务: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时,应同时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如养护专属经济区的海洋生物资源和保护海洋环境等义务。沿海国还应适当地顾及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二)“从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人”—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1.所有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均享有船舶航行、飞机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2.经沿海国同意,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科学研究的权利。

3.内陆国或地理不利的国家,有权在公平的基础上,参与开发同一分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剩余部分。

4.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权利和义务时,应适当地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公约专属经济区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

第(一)类是主权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行使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并受海洋公约法限制;第(二)类是非主权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行使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并受海洋公约法和沿海国法律、规章制度限制。我们通过简单的比较,就可以看出来,这种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与另一种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不相同。同时,此类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与领海、海湾的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有所不同。

第二类国家海域专属用益权的行使—会员义务

海洋法公约组织限制了沿海国的面积和主权权利,实际上,让沿海国让出了大片大片的“蓝色领土”。让出的部分,归入公海范畴,让世界各国共享。沿海国对于超过200海里区域,实际上就是公海。沿海国在此区域内从事渔业或者矿业,需向会员国交费。当然,内陆国如果是会员国,同样地需向会员国交费。

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于超过200海里的大陆架,开采到的石油和实物要提成按比例分配给海洋公约的成员国,分配时要特别考虑到照顾发展中国家。按公约规定,矿物开采5年以后,从第6年开始应缴付产量或产值的1%,以后每年增加1%,到第12年增加到7%12年后以后一直是7%

所谓公海,依据《海洋法公约86条第1款规定“公海指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全部海域。”对照此公约,各国从公海中获得的海域权利,是相对平等的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

如果说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是最消极、最保守的一类绝对的、完全排他性的物权,那么,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恰恰相反。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是最积极、最开放的一类相对的、不完全排他性的物权。

□〖两类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和两类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图表〗

综上所述,在海洋法框架协定下,形成了两类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和两类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为了便于了解,用一简表表示。

 

两类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和两类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简表

权属

权能

类别

主体

 

限制

自由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

占有权

使用权

收益权

处分权

A

国家

领海、内水、

群岛水域·领主权

可不分权

较自由

B

国家

大陆架·管辖权

可分权

较不自由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

占有权

使用权

收益权

 

A

国家

大陆架·他物权

受主权国限制

较不自由

B

国家

公海·公物权

不受主权国限制

较自由

 

海域物权,是受国际法和国内法双重约束的海洋大自然物权体系,以国际法为主要依据。与陆地大自然的物权体系有所不同。陆地大自然的物权体系以各国自己的法律体系为主要依据,较少受国际法的约束。国际法当然包括国际贸易法、债权法、国际侵权法,主要针对国际商法、经济法和和平法,因此较少规定物权,而海洋法公约是最集中反映各国海洋物权的一类法律,这种法律是长效法律,可以影响各国几个世纪甚至几十个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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