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研究分析
摘要:1985年,第一张信用卡在我国发行,短短24年,我国的信用卡市场经历了从鲜为人知到初具规模,在快速发展普及的同时,利用信用卡诈骗的案件与日俱增,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信用卡诈骗罪的成因多种多样,且呈现出新的特点。本文将介绍信用卡诈骗罪的成因、特点、形式和常见作案手段,并提出相应的侦查对策试图以此来防范信用卡诈骗罪。
关键词:信用卡 诈骗罪 侦查
1.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我国针对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主要有三次。第一次是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的第14条。第二次是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的第196条;第三次是 2005年2月28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与电子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金融业务的不断拓展,信用卡业在我国发展迅猛。然而,信用卡诈骗犯罪作为信用卡业发展的负面产物,也随之呈蔓延趋势。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根据估算,2005年境内信用卡诈骗造成的经济损失约在1亿元人民币左右。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介绍,2005年公安机关共计破获信用卡犯罪案件1835起,涉案金额6600多万元。主要集中在上海、北京、广东、福建、四川等经济较发达、人口较密集的地区”。2现就信用卡诈骗罪的成因、特点、形式和常见作案手段、侦查对策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成因
信用卡诈骗罪的形成主要与以下因素有关:
第一,信用卡本身的支付特点。在我国,信用卡大多属于准贷记卡,具有透支的功能,只要在规定限额内,即使信用卡账户备付金额不足或为负数,仍可以在特约单位和ATM柜员机消费或取款。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对恶意透支跟踪不力,处理不及时,极易产生潜在的风险,造成坏账损失。同时,信用卡科技含量不高、容易伪造也是信用卡诈骗罪多发的原因之一。
第二,持卡人财务状况的不稳定。发卡机构在决定给申请者发放信用卡时,主要以该申请人当时的经济状况和信用程度为依据。发卡时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良好,偿还能力较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持卡人的经济状况可能恶化,因而可能无法履行其在信用卡业务中应尽的义务。此外,持卡人频繁地更换工作,变迁住址,容易中断与发卡机构的联系,发卡机构也难以控制其信用卡的使用状况,这些也构成了恶意透支的潜在风险。
第三,持卡人信用资源的匮乏和个人信用体系的不健全。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分析评价体系,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加之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做出正确的判断。第四,信用卡业务处理设备的落后。由于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处理设备没有全部连网,持卡人在异地使用信用卡时,发卡行根本无法及时掌握及控制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情况,需要紧急止付时,银行只能通过各种不同的渠道,如常用的电话、电报及止付器来进行,但这往往存在一个时间差。
第五,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的相对混乱。现在银行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各级分支行往往将信用卡发卡量和消费额量化给员工个人在这种情况下,信用卡的门槛不可避免地有所降低。对于信用卡这一中间业务,银行不可能花很大精力去抓信用卡的内部控制。第六,特约商户在审核中把关不严。特约商户的经营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润,因此,经办人员在信用卡业务受理过程中往往不会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有的经办人员不按操作章程办事,不认真审核持卡人的身份证件和预留签名,不仔细核对止付名单;有的经办人员对操作章程不熟悉或缺少防范意识,对未经授权的超限额的消费也予以签单有的经办人员嫌打电话索取授权麻烦,甚至怕打电话后银行不予授权影响其商业利益,有意采取分次压卡、变更日期等手段办理大额交易给恶意透支的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第七,公安机关缺乏对信用卡诈骗罪的打击力度。对大多数公安干警来说,信用卡诈骗罪仍是一个新罪名,他们缺乏这方面的专业知识,且预警机制、情报信息网络不够健全,而犯罪分子往往实施团伙作案,组织分工严密,相互之间采取单线联系的方式,隐蔽性强,且时常变换作案手段,甚至跨区域、跨银行作案,因此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及侦破此类案件的难度较大。
二、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特点
第一,从统计的发案数量上看呈逐年增多趋势,并且涉案价值巨大,案件损失惊人。近年来,随着信用卡在社会生活中的日益普及,信用卡犯罪不断增多,犯罪嫌疑人多为连续实施犯罪,针对的主要是透支额度较高的境外信用卡,所以,案件的数值和造成的损失也相当惊人。
第二,在犯罪方式及手段上呈现多样性,并且流动性大,隐蔽性强,总体上呈现面广、线长的趋势以往的犯罪手段较多的是使用伪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当前出现了通过发送短信、利用电子邮件、网上支付、截获电话银行资料等方式,这些同其他新兴的金融、通讯工具结合起来的新的犯罪形式,难以防范。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不需要固定的窝点,打一枪换一个地方,随着实施环节的增加,这种犯罪还呈现出面广、线长的趋势,犯罪分工细致,涉及的人数多。
第三,从犯罪人员的构成上看犯罪主体成分较复杂,加之境外机构的渗透,中外犯罪嫌疑人联手勾结作案的现象增多过去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多是一些个人,利用当时防范意识不强、防范能力有限进行蒙蔽诈骗近年来出现的信用卡诈骗案件,犯罪主体身份多样,有些还具有正当的职业出现了一些银行机构、宾馆、酒店的工作人员和计算机从业人员实施本罪的现象。同时,近年来破获的信用卡诈骗案件,多数都具有涉外因素,由境外犯罪人员和国内犯罪嫌疑人联手、分工实施犯罪有增多的趋势。
第四,制作伪卡技术更新快,呈现与高科技紧密结合的趋势科技的发展使信用卡制作、防伪技术不断提高,然而,与伪卡制作的较量却没有停止过,伪卡的制作也在不断采用新的科技成果,制作设备、技术不断更新,目前很多假卡在外观上与真卡并无二异。未来的信用卡将以芯片智能卡取代当前的磁性卡,这种以电脑芯片存储资料信息的信用卡具有更高的防伪特性,但是,对于如何更加有效地防范假卡的研究却不能丝毫松懈。
三、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形式和常见作案手段
《刑法》第196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四种形式: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从司法实践上看,不同的犯罪形式分别有不同的作案手段: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伪造信用卡常见的作案手段有:仿照发卡银行的信用卡式样进行非法生产制造;对非法获取的空白信用卡进行凸印、写磁;非法将发卡银行已发行或尚未发行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废品卡、样品卡的凸印烫平重新凸印,对磁条内容进行修改或重新写磁;对他人信用卡的签名非法涂改、擦消,然后重新签名等。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获取是伪造信用卡的关键。一些伪卡犯罪集团通过收买商户收银员,利用正常刷卡交易之机,将持卡人信用卡放在套料机上盗刷,借此获取持卡人信用卡内的全部信息。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作废的信用卡有: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的信用卡;在有效期限内停止使用,经发卡行销户的信用卡;因丢失等被挂失的信用卡等。由于信用卡管理系统不完备,利用止付信息从发卡银行向特约商户传递的时间差进行诈骗活动是此类犯罪的常用手段。在假挂失情况下,作案人往往就是持卡人。这里的使用,是指行为人利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进行支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信贷等,行使有效信用卡的功能,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
这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其信用卡功能的行为。常见的作案手段有:1.利用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如利用拣拾他人的信用卡或发卡行邮寄给持卡人的未达卡等。2.冒名申领或非法获取他人《领卡通知》和身份证明,取得信用卡并使用。3.非法取得他人信用卡账号和密码,以邮购或网络方式使用信用卡,取得货物或服务。4.利用工作之便或其他非法手段,以伪造或修改银行记账凭证、更改电脑账户资料等手段冒用信用卡账户资金。5.商户收银员、银行工作人员和不法分子相互勾结,利用持卡人的有效信用卡,非法制作经压卡的空白签购单或非法复制购销单据,或非法在销售终端机上重复刷卡,借机侵吞持卡人资金。6.借用他人信用卡时,超出所有人的授权,违背所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超额提取现金或消费等。
(四)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常见作案手段有:1.积少成多法。行为人利用银行与商户之间结算的时间差,短期内在授权限额之下在不同地点频繁消费、取现、大量透支后潜逃。2.串通担保法。指行为人互相担保办卡,而后共同持续透支。3.假消费套现法。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勾结,通过退货等假消费方式,套取银行资金。4.分单压印、差额付现法。行为人与特约商户勾结,对一笔超过限额的交易采取故意不征询授权或分单压印、差额付现等办法逃避银行授权,造成信用卡透支。5.骗取信用法。指行为人以私刻公章,伪造保函、证明,伪造身份证或使用他人身份证、虚构项目等手段,骗领信用卡(多为单位卡)骗取银行的大额信用卡透支协议后大肆透支。6.里应外合法。持卡人以合法手段取得信用卡后,将信用卡交由另一同伙到外地疯狂购物提款。当账单寄达信用卡所有人时,以没有外出为由,报称银行账目出错,由银行承担该笔费用,达到骗取物的目的。
四、信用卡诈骗罪的侦查对策
侦查部门应根据不同的案情,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和手段,实际工作中可运以下侦查对策:
第一,充分掌握犯罪嫌疑人伪造假卡的手段,从使用的假卡中发现侦查线索。犯罪嫌疑人是以信用卡为工具实施诈骗犯罪的,侦查中应当充分利用已经发现的伪卡,认真分析,研究、鉴别伪造手法,为划定嫌疑人范围提供参考,并运用信息资料进行串、并案研究,从中获取侦查突破。
第二,从信用卡的使用流程作为切人点,分析犯罪嫌疑人诈骗手法,摸清犯罪行动规律,采取有针对性的侦查措施信用卡的使用流程相当于持卡人先消费后支付,这种别于传统交易流程的方式客观上使得发卡银行为持卡人垫付消费资金,为犯罪嫌疑人留下可乘之机。同时信用卡的应用需要完备、先进的计算机联网系统的支持,银行和特约商户通过各种直接、间接网络,使远距离的信用卡交易信息处理能在数十秒内迅速完成,由于我国信用卡业务开展时间不长,计算机联网、通讯、管理系统不够完备,存在一些传递上的“时间差”,如银行传递挂失信息到特约商户需要两三天甚至更长的时间,这些管理上的漏洞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提供了可能。
第三,即时调取、研究监控摄像材料。目前在银行的营业窗口或ATM机上一般设有监控摄像装置,在犯罪嫌疑人前来办理业务或取现的时候,摄像装置都会将其人身特征和犯罪过程直接录制下来。在很多大型的消费场所,也会有类似装置。一旦发现有犯罪事实,侦查人员就要善于充分利用这些摄像材料,即时调取、仔细研究,注意保存。在信用卡诈骗案的侦查实践中,利用监控摄像材料侦破案件的例子占很大比例。
第四,全方位多渠道地搜集、筛析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活动中留下的证据材料。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实施必须借助于正常的信用卡的授权、结算程序,同其他经济犯罪一样,从表面上仍然体现为一种正常的经济活动无论其手段如何隐蔽,犯罪的实施过程中必然要同结算中的各金融、社会机构发生接触、联系,其间有关的信息记录、录象资料、具体工作人员所掌握的体貌、口音特征等都是侦破案件所需要的重要线索,应当全面收集,认真分析。
第五,加强协作,通报案情,提高效率。公安机关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特约商户的保卫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借助网络即时监控,及时掌握犯罪信息,进一步完善自动取款系统的报警装置;发卡行与公安机关110报警系统联网。
第六,快速反应,快速出击,以快制快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有作案快、销赃快的特点,犯罪人一般在作案后即迅速逃离犯罪地,针对这一特点,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快制快的战术,迅速反应,快速出击,及时弄清案情,及时取证,快速堵截,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1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34页。
2郭永刚:《2005年中国信用卡诈骗损失1亿元左右》,载《中国青年报》,宁国新闻网,
主要参考文献:
[1]赵秉志、杨诚主编《金融犯罪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梁华仁、郭亚,《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政法论坛》)(2004年第一期)
[3]刘宪权,《金融风险防范与犯罪惩治》,上海:上海立信出版社(1998)
[4]熊选国《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认定及预防》(1998年北京预防和控制金融欺诈国际研讨会论文)
[5]曲新久,《金融与金融犯罪》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
[6]杨小凯,《杨小凯谈经济》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