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167年 甲戌 汉文帝前十二年
1、齐太仓令淳于意有罪。女缇萦上书愿代父受刑。文帝诏废肉刑。淳于意精医学。
文帝时,齐太仓淳于意犯罪应当受刑。淳于意感慨有女无子,危机时不能救助,临行时斥偿还骂女儿;生女不生男,一遇危难,真是一点用处都没有!他最小的女儿缇萦暗自伤泣,于是随父前往长安,上书汉文帝,请求以自身赎父刑。缇萦上书写道:“我父亲做官,齐国人都称赞他廉洁公平;现在他犯了罪,按法律应判处肉刑。我感到悲痛伤心的是,‘死者不可复生,而刑者不可复续’(死人不能复生,受刑者残肢不能再接),即使以后想改过自新,也没有办法了。”所谓“死者不可复生,而刑者不可复续”,表现出对人生的尊重,对人身的尊重。她愿意以自身人为官婢,请求免除父亲的刑罚。
缇萦的上书感动了汉文帝,汉文帝下诏自责说。上古圣王有虞氏时代,对于罪犯只是在衣冠服饰上作出特殊标志,而百姓并不犯罪。现今有三种肉刑,而违犯法律的事件不能禁绝,原因在哪里呢?难道不是朕德而教化不明吗?我为此而深深自愧?于是正式宣布废止肉刑。随即发生了废除肉刑的刑法改革。
除肉刑,是造成人为残疾的刑罚形式。汉文帝宣布“除肉刑”,是刑法史上的一次重大进步,是著名的德政措施。。总结社会福利史的角度看,肉刑的废除,残疾人大量减少的进步措施。有学者评论说,“举千数百年相沿之成法,一旦欲变而易之,此非有定识以决之,定力以行之,则众说之淆乱足以惑其聪明,众力之阻挠足以摇其号令,故变之难也。文帝因一女子之书发哀矜之念,出一令而即施行,其定识、定力为何如?”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