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工厂一名负责人的话说:是为了防范小偷。我就纳闷了:难道每一个工人都是小偷?或者说每一个工人都有可能是小偷?再问,该负责人说: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的确曾经发生过工人私自夹带产品出厂的事件。这是什么逻辑:因为曾经有工人偷了产品,就怀疑每一个工人,为了防止再次发生偷窃事件,就对每一个工人进行搜检?古时候有株连九族之祸,如今居然有了毫无关系之人的“连坐”!这样有损工人尊严、有损工人基本人权的行为,让我久久无法释怀。
回想起近十年来媒体曝光的搜身事件,如今不但没有收敛,而且以貌似文明的方式愈演愈烈、愈演愈普遍。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是享有执法权的有关机关和部门,才享有搜查的权力,而且这种搜查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公安部下发的《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也强调:“保安人员不得出现搜查他人的身体的行为。”《宪法》第三十七条还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工厂强行设置安检已经成为恶性惯例———2000年7月4日深圳龙岗平湖镇弘扬手袋厂500名男女员工因被疑偷拿小手袋而被厂方保安挨个搜身;2001年8月13日深圳龙岗区坑梓镇宝洋产业制品厂的56名女民工被韩国管理人员非法脱衣搜身;2002年深圳宝安区美资企业崇光电器制品厂负责搜身的保安在搜身时多次碰到员工的隐私处,双方多次动起手脚;2005-2008年,山东莱西市李权庄镇泰光鞋厂7000多员工遭保安搜身三年;2008年6月17日,江门市蓬江皮革有限公司因怀疑一名女工偷皮革,公然非法强迫当班14名女工自行脱下衣裤接受检查……
上述案例都在媒体和社会公共舆论的压力下,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解决,或道歉或赔钱。但如今在企业主们鸟枪换炮之后,将徒手搜身换为电子机器检查时,似乎不光工人,甚至连公共媒体也逐渐适应了这种针对工人的行为。有关调查机构公布的“2009年上半年热门词汇”中,已没有直接与工人搜身相关的字眼。
在尚未安装电子安检系统的工厂,老员工已经习惯了在下班经过门口时伸起胳膊,任凭保安搜身。新来的因不习惯而抗议时,则常常被老员工劝服。工人习惯了、工厂主习惯了、整个社会也就能习惯吗?如果这种习惯会使我们的社会丧失掉公民的基本人权、失掉生命尊严,我们怎么能麻木不仁地习惯?
自然有工人们精神上的麻木造成的放任,但是作为当下社会弱势群体的工人又能如何?在工人和资方之间的利益博弈中,工人总是处于劣势地位。一方面工人自身的力量薄弱,另一方面社会上的强势团体尚无可以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与资方展开对抗。因而在许多问题上,被损害和被出卖的利益,总是工人的利益。现实中的工会,早已饱受诟病。在其现行体制下能为工人做的,大都是组织节假日活动、安排社会福利、改善生产和劳动中的环境等,至于工人阶级作为社会结构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社会经济建设的最重要力量,其参与社会民主政治生活的机会往往被减少,其反映自身利益诉求的声音往往被削弱。即使在刚刚建立起来的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虽有工会组织作为工人一方与资方进行谈判,也往往在一些原则性问题上一再让步。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流行的歌曲唱道:咱们工人有力量,至今仍然能看到工人们建设的力量,却显失自我保护的能力。现实是:为了一日三餐的糊口、为了高堂妻小的温饱,工人们不得不日渐麻木于工厂主对其微薄工资的克扣,不得不逆来顺受于工厂保安对其上下其手的“安检”。
笔者的观点或许有些不合时宜,但是笔者坚认: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丢失等损失,是企业经营应当承担的风险,不能转嫁到全体员工身上并以牺牲工人的权利、破坏社会公正为代价。如果有丢失现象,大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追偿、通过司法手段惩治真正的违法犯科者,不能为了防范被窃而侮辱员工人格尊严,甚至侵害员工基本人权。
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对工业发达地区进行专项调研,依法取缔这种涉嫌侵犯人权、侵害工人自尊的行为和装置。 (以上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机构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