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二十八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在采访中表示: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将成为今后立法的重点。
晓阳表示,按照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今后立法任务十分繁重……。
乔晓阳说,要从法律制度上研究推进建立健全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促进形成……,努力促进……,同时要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改善民生,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把这方面的立法作为重点。
乔晓阳认为,还应当加强立法监督,维护法制统一。
从这位副秘书长的表态中,我们似乎看到了新的历史时期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曙光,但乔晓阳副秘书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将作为今后立法重点观点似乎又告诉我们另一个事实,即,在我国之前的立法、司法过程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并不是重点,那么,这之前的立法重点究竟是什么呢?如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都不能成为立法的重点,难道还有比这还重点的重点?
如此说来,我国之前(2009年以前)的立法、司法重点是不明确或隐含不便透露的,抑或是另有目的性的,也因此是值得今后仔细研究的。一个国家的立法、司法竟然可以背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之原则,今天的我们理解不了,以后的人们将更加不可能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