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言家庭养老转变为社会养老
刘燕舞※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因此,《指导意见》一出,国内各界便赞誉不绝,可见这一制度不待实行便已深入人心。
然而,赞誉声中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有些专家学者认为,自此我们便要开始告别家庭养老的时代,迈进社会养老的时代!或者说已经或将要实现从家庭养老到社会养老的历史性转变!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既不符合《指导意见》的基本思想,也不符合当下农村实际,理由如下:
其一,不符合《指导意见》的基本原则。《指导意见》关于基本原则的第二条指出“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家庭)、集体与政府分担责任的原则表明新农保本质上不完全是社会养老保险,而是家庭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互相完美结合的产物。特别要指出的是,《指导意见》中在“个人”的后面用括号括进了“家庭”,这表明中央政府是非常英明的,能清晰地明了家庭在养老中的作用。
其二,不符合当下农村养老情况的实际。养儿防老或养女防老仍然是当下农村养老中应毫不动摇地坚持的方面。家庭养老不仅仅是解决老年人物质上的需求问题,更重要的还有老年人精神上的需求问题,家庭是老年人年老时治疗心灵创伤与老年寂寞的可靠港湾。子曰:大孝尊亲,次孝弗辱,其下能养。因而,即使家庭养老彻底向社会养老转变,也仅仅是解决“能养”,老年人更高层次的“弗辱”与“尊亲”需求仍然不会得到满足。
基于此,我们认为,与其既不符合《指导意见》的基本原则又不符合当下农村实际地说新农保标示着家庭养老到社会养老的转变,不如说新农保是制度设计过程中制度传承与制度创新两者相得益彰地结合起来的成果。
从制度传承的角度来说,此次新农保的试点实施明确了集体和国家在农村养老保险中的基本责任,客观地说,这一点在集体时代是做得比较好的。集体时代农村中普遍实行的“人六劳四”或“人七劳三”的分配规则其实就表明国家和集体很充分地保障了老年人的养老问题,老年人即使不出工,也一样可以按照“人六”或“人七”的分配办法分配到部分口粮。分田到户以后,国家和集体都逐步从养老中退出,养老责任完全交由个人和家庭负担,因此,当老年人失去劳动能力,个人无法负担而家庭一旦缺位时养老问题就凸显出来了。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现在的新农保制度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说实质上有对原有制度的传承与接续的一面。
从制度创新的角度来说,此次新农保制度的实施有很多方面的创新。从宏观角度讲,既一反过去片面地绝对地强调国家和集体的责任,也一反只强调个人和家庭的责任,而是在强调个人和家庭作为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一方的同时,更加强调国家和集体的作用。从微观角度讲,在具体的操作方面,如建立个人养老账户等均是重要的制度创新。
总之,新农保的出台表明中央政府在农村养老问题上是能高瞻远瞩地、辩证地看待个人(家庭)、集体和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的。因此,我们不能落入某些专家学者片面强调社会养老保险从而忽视家庭养老保险的舆论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