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名撤销副省长”别成了纸上权力


如果发现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等存在失职、徇私枉法行为,常委会1/5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提出撤销这些人职务的撤职案——这是《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中的规定。
  这无疑是条醒目的消息,在各大网站,它获得了网民们的好评。不过,在感受其中的民主内涵之余,我想说,人们的欣慰来得有点迟了。因为,这算不得什么有新意的规定,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罢免或撤销一府两院等国家机关官员的规定,现行的法律早已存在——具体条文请参见我国老早就施行的“代表法”第十五条,与前年施行的“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第八章各条。其中,后一部法律的条文规定得相当具体,像“常委会1/5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撤销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等,都有提及。并且,新闻讲得已经很清楚了,河南省的这个草案,只是对国家法律的具体实施意见。
  可以说,人们眼下的欣慰之情,主要是基于对此前实施的“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不了解。而之所以对这部法律不了解,我认为主要原因在于,这部法律极少在实践中被运用到。该法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两年又9个月以来,我们听说过有哪个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主动提出过撤销政府官员职务案吗?即使偶尔听说过有人大常委会启动罢免与撤职程序,却无一例外都是官员出事后由政府会议提请表决的。
  现实中,并不是没有问题官员供人大常委会发挥监督与调查功能,相反,近年来太多腐败与失职渎职官员的落马,恰恰说明各级人大常委会任重而道远。来自最高检的报告显示,仅仅今年上半年,全国就有1527名县处级以上干部被查处。这其中不乏副县长、副市长,以及厅级以上高官,他们中又有几个是各地人大常委会主动监督调查出来的呢?
  实在不想老生常谈:人大常委会罢免或撤销官员职务,是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能停留在纸面上。然从河南的上述草案成为新闻热点的情况来看,各地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职权的确没有没很好地运用到现实中。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有一点却不得不提,那就是:当前人大代表与人大常委的组成情况存在失衡,有官员背景或经历的代表与常委会组成人员所占比例过高。由于人大常委会委员是由人大代表在代表们中选举产生,因此,人大代表的产生环节显得非常关键,这关系到人大代表与常委们能否真正代表民意。
  可见,只有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强化代表的民意基础,人大代表及其常委会才会更负责任地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权。当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已经足够大了,关键还要看他们是否敢于对权力大胆地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