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钉子,百家遭殃”祸因拆迁制度缺陷



“一户钉子,百家遭殃”祸因拆迁制度缺陷
盛大林


在广州市越秀区珠光路,因为前开发商无力开发导致一块6000余平方米的地烂尾,700多街坊从此过上漂泊生活,一晃就是13年。如今又有开发商接手,却因一个住户对690万的补偿费仍不满意而不愿搬迁,致使169户无法回迁。开发商认为,那座旧房子评估价只有430万元,他们已经提高了很多。但那家住户却认为赔偿金应按广州北京路的商铺价格,每平方米十几万元。眼看着回迁仍然遥遥无期,曾经感情深厚街坊邻居也不得不站在了那户人家的对立面。(据9月3日《广州日报》)

就因为一户不愿意搬迁,而导致整个地块无法开发,169户邻居则不得不在漂泊中生活了13年,而且这种居无定所的生活还在继续。真可谓“一户钉子,百家遭殃”!

出现这样的局面,怪谁呢?开发商和“钉子户”是当事的双方并各持一词,由于其他已经搬迁的街坊邻居“站在了那户人家的对立面”,所以局面变成了“二比一”,仅从这种格局看,“钉子户”似乎是“肇事者”,但这种看法未必公平——街坊邻居之所以站在“钉子户”的对立面主要是因为他们回迁的心情非常迫切,虽然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他们的立场就难保公正了。

判断此事的是非,关键还在于拆迁补偿的价格。那么,690万元的补偿是否合理呢?这当然要参照独立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但更重要的还是双方能否协商一致——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就是最合理的价格。私有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只要双方没有谈拢,拆迁就不能进行,哪怕只有一个“钉子户”。但问题是:开发商已经投入了很多资金,因此必须把工程进行下去;而其他绝大多数住户的房子已经拆除,他们都在等待着回迁。在这种情况下就可能出现一种几乎无解的问题:“钉子户”漫天要价,或者给多少钱都不卖,怎么办?

通常情况下,这个难题都是靠行政强制解决的,但这种方法的合法性大有问题。多年来,强制拆迁不知遭受过多少批评。那么应该如何解决这个难题呢?最好的办法就是避免这种难题的出现。试想:如果等到与所有拆迁户都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再启动拆迁,或者说未与所有拆迁户签订补偿协议都先不拆,不就不会出现“骑虎难下”的局面了吗?

仔细想想,我国现行的拆迁制度确实存在很大的缺陷,比如程序的不当。谈一家,签一家;签一家,拆一家,而“开弓没有回头箭”,一旦有部分住房被拆,开发商就没有了退路,未拆户也就有了更多的砝码。如果诉诸武力,就有踩踏公平之嫌;如不强制进行,拆迁可能遥遥无期——这也正是广州这家开发商面临的困境。

更重要的是,开发商成为拆迁的主体也是不妥的。不管是国有的城市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都应该先由政府收归国有,然后才能出让给开发商。城市土地的所有者是国家,拆迁是回收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当然应该由政府来执行。而各地的政府纷纷把拆迁直接交给开发商,这实际上是一种转移矛盾、推卸责任的表现。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买卖双方的直接碰撞,也更容易导致矛盾的升级甚至引发冲突。

因此,要避免“一户钉子,百家遭殃”以及各种拆迁纠纷,完善拆迁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政府应该承担起拆迁的责任;另一方面,拆迁也应该变“边谈边拆”为“整体进行”,即在与所有住户都达成协议后才开始拆迁。我相信,做到了这两点,拆迁就一定和谐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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