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送商招标拒绝主观


 

 
      “中标配送商的选择由医疗评审专家来决定”是目前发生在某地配送商招标现场各个医药公司议论最多的问题。
  
  百分百专家定夺遭质疑

  此规定最令人质疑的就是专家能否在各个公司的强大公关下保持公正的评价。这些专家们平时忙于自己的专业,对医药公司的接触并不多,他们有可能既没有实地考察过各个医药公司的配送能力,也没有现代医药物流的直观概念,甚至不明晰国家医改对配送商的准确要求,他们对医药公司的了解往往局限在与其接触的医药公司业务人员的表现。专于医学药学的专家们是否能同时专于现代物流、供应链、配送等药品供应这个专业?
  从目前各地出台的配送商遴选方案看,基本可分为两类:一是全部采用客观指标评价,二是采用客观指标与专家评议相结合,客观评价为主,像上述完全由专家决定配送企业命运的方案并不是很多。如黑龙江和福建两省,是仅有客观标准,无专家评选;而河南省的客观打分权重占80%,专家评选权重占20%;湖北省客观量化评价权重占95%,医疗机构评分权重为占5%;重庆市客观评价权重占80%,医疗机构评分权重占20%等。
  自国家2006年实施顺加15%的药品加成政策以来,由于医疗机构补偿机制不健全,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先选贵的,后选对的”已经成为行业公开的潜规则,此政策从一个侧面保护了虚高定价药品的使用,加剧了“看病贵、看病难”现象的发生,也使得医疗市场的规则发生了扭曲。
  在这种扭曲的市场规则下,我们不能排除巨大的利益链的相关者会成为评审者,也不排除原本无利益关系的专家禁不住医药企业强大的公关攻势。从各地的招标实践中已可见端倪,医疗机构对药品配送企业的认可出现异化,这种认可即不是对药品配送企业配送能力、服务的认可,也不是对质量、效率的认可,已经成为个人感情和对高价品种满足度的认可。如果继续沿用主观评价,势必加剧目前市场规则的扭曲。
  
  物流能力是最客观标准

  新医改实施方案明文要求“中标药品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具备相应条件的其他企业配送”。众所周知,现代物流能力和销售规模是衡量药品配送企业的最重要、最直接、最有效的指标,易于客观的量化和评比,以现代物流和销售规模作为评选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主要指标是不二之选 。
  现代物流能力反映了药品批发企业足够的药品存贮数量、订单处理水平、药品分拣和配送的速度、对医疗机构订单的响应速度和配送质量。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配送企业承担基本药物的配送任务有利于降低基本药物的配送成本,从而降低基本药物的价格,减少财政压力,有利于进一步在更大范围更深入地推广基本药物制度,保障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可持续性。
  目前基本药物涉及品种共307种,大多属于价格低廉的临床基础用药,且医疗机构分散,用量小。作为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送的企业必须具备“物流强、成本低、覆盖广、服务优”的特点,不仅可以进行二、三级医院的配送,更能进行基层医疗机构的配送,尤其是对于偏远和落后地区的配送。
  而销售规模则体现了药品配送企业管理水平、企业信誉和企业综合实力。足够的销售规模能直接证明了药品批发企业的信誉、管理水平和履约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