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秩序的演进与民治化
陈敏昭
(三门峡行政学院 472000)
[摘要]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进步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讲,就是社会秩序的演变与进化。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界定人们选择集合的社会秩序,不是人类理性设计的产物,而是人类行动的结果,是自生自发且不可抗拒的发展而形成的结果。秩序演变与进化的动力则是人们为了降低社会政治活动的成本和经济交易的费用。在我们的现实选择中,有一种比较理想的并且实践证明的“竞争秩序”,即用公开透明的法律制度充分伸张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同时建立高效、廉洁、限权的小型的责任政府,或者说,让自由市场与限权政府成为人类之车保持平衡的两只轮子。政治秩序的改变,是从集权统治模式向民治模式转变。民治最讲究的是契约观念和效率精神。
[提纲] 1.社会秩序;2.社会秩序变迁理论;3.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4.瓦尔特·欧根的“竞争秩序”;5.政治秩序与治理;6.秩序变迁:从统治走向民治。
[关键词] 社会秩序;秩序变迁;产权;国家;政府;意识形态;竞争;统治;民治
1.社会秩序
1.1关于秩序
秩序,在这里我们只简单地借用汉语词典的释义而不做过多罗嗦,这是因为在后文不同的章节中,我们都有比较详细的讨论。在现代汉语词典中,作为动、名词,秩序有两个含义:一是次序(“秩”侧重于有条理、不混乱;“序”侧重于有先后、不颠倒),二是整齐而有条理的状况,或者说一种动态的平衡。
从社会层面上讲,秩序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行为规则、守法程序和道德伦理规范以及人们事实上认可的“潜规则”。
1.2社会秩序
社会秩序是社会学的范畴,表示社会有次序、有条理、不混乱的状态或一种相对的动态平衡。在中国古代没有社会理论的相关研究,但是有学者提出了“治与乱”的社会理念。“治”表示社会的有序状态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与巩固,“乱”则表示旧秩序的破坏和社会的无序状态,新秩序的酝酿之中。较早研究社会秩序的是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他用社会契约论来解释社会秩序的起源:独立的个人为摆脱“人自为战”的混乱状态,相互缔结契约,形成社会秩序与国家,认为国家是人们为了遵守“自然法”而订立契约所形成的,是一部人造的机器。
但是,作为“上层建筑”的社会秩序,对社会、经济、文化等的进步与发展有着显著的影响,或者说影响是相互的。因此,近现代以来,有很多哲学家、经济学家也从不同的角度对社会秩序进行研究,如十八世纪德国的哲学家伊曼努尔·康德、二十世纪中叶德国的经济学家瓦尔特·欧根、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奥地利裔英国经济学家弗里德里克·奥古斯特·哈耶克、九十年代美国的道格拉斯·诺思等。他们的开拓性研究使我们能够比较轻松地理解社会秩序的演变、转化、维护与进步。
社会秩序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一定的社会结构的相对稳定,也即所有社会成员都被纳入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系,每一个人都被置于一种确定的社会地位,各成员及各种社会地位之间的关系都被社会明确规定;(2)各种社会规范得到正常的遵守和维护;(3)把无序和冲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一个社会不可能没有冲突和无序的现象,但把它们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也是一种社会秩序。
社会秩序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认识。根据社会秩序在社会历史过程中的作用,可以分为进步的社会秩序和退步的社会秩序、新的社会秩序和旧的社会秩序;根据秩序的社会性质,可以分为封建社会的社会秩序、资本主义的社会秩序和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在同一个社会内部,社会秩序还可以分为经济秩序、政治秩序、劳动秩序、伦理道德、社会日常生活秩序等几个大的方面,其中经济秩序和政治秩序的稳定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在原始社会,社会秩序是通过自发形成的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礼仪等,被全体成员自愿地完善它、维护它;在阶级社会中,社会秩序则主要是凭借国家权力,通过强制的手段得以维护的。当然,在那个对抗的岁月里,要想改变秩序也只能依靠武力。
在社会秩序中,最基本的是社会管理秩序,也叫社会政治秩序,是指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及秩序。只有在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下,人们才能各安其位,各司其职,保持政令畅通。社会管理秩序的维护主要依靠法律。它同时规范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行为,使双方都按法律的规定行事。如果管理者不受约束,利用手中的权利为所欲为,不仅会给社会造成重大损失,也会破坏管理者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和法律法规的尊严,直接导致公众对管理者的不信任甚至产生抵触心理。这样,不只是社会管理秩序被破坏了,法律法规的尊严与威慑力也打了折扣。关于政治秩序,我将在后文中做进一步的讨论。
道格拉斯·诺思先生就是由于在研究“社会秩序及其变迁理论”方面的杰出贡献而获得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以表彰他“用经济理论和数量方法来解释经济和秩序变迁而在经济史方面的新研究”。
1.3诺思的秩序概念
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陈郁和罗华平翻译,1994)中,诺思先生认为:“秩序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在1990年出版的其代表作《秩序、秩序变迁与经济实绩》中又指出:“秩序界定和限定个人的选择集”。“秩序包括人所发明设计的型塑人们交往的所有约束。”诺思先生认为,这诸种约束包括正式约束和非正式约束。正式约束包括人所发明设计的规则;非正式约束则包括惯例、行为准则等等。他进一步指出:“一个社会的秩序的主要功用在于通过建立一个人们交往的稳定的(但不一定是有效率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但是,秩序的稳定性决不意味着它们不变化。从惯例、行为准则、行为规范到成文法、普通法和个人之间的契约,所有这些秩序不断地演进着,从而不断地改变着对我们来说可行的选择”。在《秩序变迁的理论》一文中,诺思先生说:“秩序是人所发明设计的对人们相互交往的约束。它们由正式的规则、非正式的约束(行为规范、惯例和自我限定的行为准则)和它们的强制性所构成。简单来说,它们是由人们在相互打交道中的强制约束的结构所组成。秩序所强加的约束目标和个人在秩序设置中选择的同一性的程度取决于其强制的有效性。这种强制的有效性的实施一方面由自甲方即自我限定的行为准则,一方面来自乙方的报复,以及或者由来自第三方由国家的社会制裁和强制实施。秩序是通过交易费用和生产费用(与所用技术一起)来影响经济实绩的。”在 1994年发表的题为《秩序与经济实绩》一文中,诺思先生进一步指出:“由规则、行为规范和它们得以实施的方式所组成的秩序,提供了一个经济中的机会集合,这种集合决定了内在于组织之中的某些有目的的活动。”
1995年,诺思先生在北京大学的讲演中又指出:“秩序是社会博弈的规则,是人所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的框架。如果说秩序是社会博弈的规则,组织就是社会博弈的玩者。”
2.社会秩序变迁理论
在对诺思先生的秩序概念有一个基本了解之后,我们继续探析他的秩序变迁理论。诺思以三个理论为基石来建构他的分析框架。这三个理论是:(1)描述一个经济体系中激励个人和集团的产权理论;(2)界定并实施产权的国家理论;(3)影响人们对“客观”存在变化的不同反应的意识形态理论。其中,节省交易费用尤其是作为社会行动的个人、组织特别是组织或企业内部的以及政府机构中的经济和政治企业家为节省交易费用而诉诸的种种努力是秩序变迁的动力源这一分析思路,是诺思秩序变迁理论的核心思想。
2.1产权理论
诺思先生把产权分析以及私有财产制度作为他的秩序变迁理论的第一块基石,甚至把秩序理解为产权本身。他指出,从斯密的《国富论》以来,专业化与劳动分工曾是许多经济学家理论分析的中心问题。然而,他批评道:“经济学家们在建构他们的模型时,忽略了专业化和劳动分工所产生的费用。这些交易费用是决定一种政治和经济体制结构的秩序基础。”诺思先生从经济史角度对社会秩序的分析,开门见山地就把人们的思路引导到现代产权经济学的中心问题上来。
应该说,开创产权分析的是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哈里·科斯,它从理论上阐释了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人们降低交易费用的努力所导致的组织规模的决定、市场与管理科层的选择,以及社会秩序的演进与变迁的内在机理。诺思所做的是把这种产权经济分析的理论成果富有成效地应用到对西方经济史的宏观分析框架之中。因此,在《西方社会的兴起》(上海三联书店出版,1994)一书中,诺思先生讲,这本书的中心问题就是“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之所在。”他进一步指出:“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在秩序上作出安排和确立产权,以便造成一种激励”,引导人们在经济活动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来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制度的变迁。从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原理出发,诺思认为,为私有产权所界定的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把社会成员鼓动起来,去从事有益于社会的活动。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中,诺思又进一步阐发了这一思想。他认为,较充分界定的产权改善了17、18世纪西方市场经济发展初始阶段上的要素和产品市场,其结果是,“市场规模扩大导致了更高的专业化分工,从而增加了交易费用”。继之而来的是“组织的变迁旨在降低这些交易费用,结果是市场规模扩大以及发明的产权得到更好的界定,从而在创新收益率提高的同时,创新成本得到根本性的降低”。他认为,正是这一系列相互促进、相互关联的组织形式和秩序安排的变化,为西欧的科技和工业革命铺平了道路。
诺思这一研究思路与马克思对近现代西方社会经济秩序的演变史及其内在动力机制的理论认识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在马克思的分析思路中,技术变化引致了欧美生产方式变化,而生产方式的变化又不能在当时的市场组织形式和秩序安排中来充分实现。这样马克思就预言了要由一个充满生机活力的新兴阶级去改变整个社会秩序安排,从而建立一种新的社会制度,这就是进行阶级斗争。如果说马克思的分析思路目的在于解释生产技术和科技革命是当时西方社会内部冲突和变迁的动力源的话,那么,诺思的分析思路则恰好相反。诺思认为,西方以充分界定私有产权为主要特征的秩序安排的社会过程,才是西方近现代科技革命和生产技术突飞猛进以及西方世界兴起的根本原因。换一种说法,马克思认为是生产力决定了生产关系;而诺思则认为是生产关系决定了生产力。实际上,如果我们用传统的“一分为二”的观点看问题的话,也能够得出同样的认识: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不相信吗?如果现在恢复奴隶社会的人身依附关系,那么,社会经济水平会是什么样的状态?
2.2国家理论
在西方,关于国家的存在有两种解释:契约论与掠夺论。契约论认为,国家是公民达成契约的结果,由国家来实施、组织各种契约能够产生规模效应。掠夺论则认为国家是某一集团或阶级的代理者,它的作用是代表该集团或阶级的利益,向其他集团或阶级的成员榨取收入。掠夺性的国家将界定一套差别性产权,使权力集团的收益最大化,而无视它对整个社会福利的影响。作为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诺思在承认国家契约论和国家掠夺论的同时,认为二者都具有片面性。诺思认为,国家可视为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如果暴力潜能在公民之间平等分配,便产生契约型国家;如果暴力潜能在公民之间不平等分配,便产生掠夺性国家或剥削性的国家。
用诺思自己的话来说,“理解秩序结构的两个主要基石是国家理论和产权理论”。他认为,“因为是国家界定产权结构,因而国家理论是根本性的。最终是要国家对造成经济增长、停滞和衰退的产权结构的效率负责。因而,国家理论必须对造成无效率产权的政治—经济单位的内在倾向作出解释”。基于这一认识,他提出:“至少就建立理论的起点来说,把国家理论从产权的交易费用方法中独立出来是十分有用的。”
理解国家的关键,在于它“为实行对资源的控制而尽可能地利用暴力”。因此,离开产权,人们很难对国家作出有效分析。一个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统治者的国家模型,具有三个基本假定:一是统治者在与选民的交换过程中,国家为取得收入而向选民提供“保护”和“公正”的服务;二是统治者为达到国家收入最大化而为每一个社会集团设计产权;三是由于国家统治者总是面临其他能提供同样服务的潜在竞争对手,国家受制于其选民的机会成本,因而统治者垄断权力的程度是各个不同选民集团替代度的函数。
从这三个基本假定出发,诺思指出,国家所提供的基本服务是社会博弈的基本规则。它们包括:(1)以法律和规则形式建立一套行为约束机制;(2)同时制定一套发现违法并处罚的程序;(3)明确一套能降低交易费用的道德与伦理行为规范。国家基础结构的创立是旨在界定和实施一套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即在要素和产品市场上界定产权结构),以保证统治者租金的最大化。
2.3意识形态理论
尽管马克思的分析思路亦涉及到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三大理论基石,但无论是马克思主义的论述方法,还是新古典主义的分析思路,均没有解决甚至没有考虑到“搭便车”的问题,而这个问题是解释团队行为的关键。也正是从这里出发,诺思认为秩序分析也必须建立在对意识形态的理论思考的基础之上。因为,任何一种成功的意识形态,必须克服“搭便车”问题。其基本目的就在于促进一些群体不再按有关成本与收益的简单享乐主义的个人计算来行事。这正是各种主要意识形态的一个中心问题。因为,在缺乏意识形态的约束时,约束行为的考核费用就会非常之高,以至于使新的组织形式无法生存。反过来,如果社会中的个人行为受一套习惯、准则和行为规范协调时,当人们认识到每个人的生活均是由共同知识来指导并且这些知识本质上是理论性的时候,意识形态就努力使个人和团体行为方式理性化。从这一点出发,诺思提出要注重意识形态的以下三个方面:(1)意识形态是一种节约机制,通过它,人们认识了自己所处的环境,并被一种“世界观”所引导,从而使决策过程简单明了;(2)意识形态不可避免地与个人在观察世界时对公正所持的道德、伦理评价相互交织在一起。这种情形明显地意味着有一种关于可能的非此即彼选择观念,即在常常相互对立的意识形态中作出选择;(3)当人们的经验与其思想不符时,他们就会改变其意识形态。这就是诺思秩序变迁理论的第三块基石——意识形态理论的主要观点。
以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这三大基石为支柱,诺思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逐步建构了把历史史实叙述和经济理论分析整合在一起的气势恢宏的秩序变迁理论的框架。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诺思秩序变迁理论的基本内容以及其内在的逻辑结构。
2.4秩序变迁的内在逻辑
秩序提供了人们相互影响的框架,它们建构了一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那么,秩序变迁的源动力在哪里?秩序变迁路径又如何?这是我们了解诺思先生的秩序变迁理论必须要遇到的两个问题。诺思先生讲,他的秩序变迁理论有五个要点:
(1)在稀缺经济和竞争的环境下,秩序和组织的连续交互作用是秩序变迁的关键之所在。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中诺思先生指出:“历史上的知识存量的积累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可逆转的,但人类经济的进步却不是这样。毋庸置疑,政治经济单位时兴时衰,整个文明更是如此。以上两个方面的截然不同,清楚地表明了一个重要观点:正是组织的成功或失败决定着社会是进步还是倒退。”诺思认为,“统治者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来设计产权,并且交易费用致使一些典型的非效率的产权普遍存在”。他还提出下述问题:为什么竞争压力不能消除这些无效率的秩序?为什么在一些停滞经济中政治们、企业家们不能快速竞相推出新的政策?我们又怎样来解释在历史长河不同阶段的经济实绩的巨大差异?诺思认为这些问题的解答,“有赖于对秩序和组织的关系中的差异作出解释。因为,秩序和组织之间的相互作用决定了秩序变迁的方向”。
(2)秩序变迁的主角是组织内部的决策者,即经济或政治的企业家。因为,这些企业家的主观洞察(即心智模型)决定了他们的选择。秩序变迁的来源则在于这些企业家所洞察到的机会。这些机会抑或源自外在环境的变化,抑或出自这些变迁的主角在给定的心智结构条件下对学习知识和技能的要求。因此,刻意的秩序变迁是诸多政治家、企业家在对改变种种秩序框架在各种边际上的成本评估之后所产生的结果。他们将对在现存秩序能够获得的利益进行评估,并把这个利益与把这种资源用于改变既存秩序框架所获利益相对比,以此来决定秩序变迁的成本,并进一步作出是否进行秩序变迁的决策。
(3)正是作为组织决策者的经济和政治企业家对上述目标的追求,导致了组织的最大化行为,进而引致了组织与秩序的相互作用,从而组织也在逐渐地改变着秩序结构。除了这种渐进的秩序变迁路径外,诺思认为还有一些间断性的或突发式的秩序变迁。例如,战争、革命、入侵和自然灾害,均是这种间断性的秩序变迁的原因。
(4)关于秩序变迁中的“路径依赖”,是从一些无效率的秩序能在一定历史时期中存在这一问题中衍生出来的,即为什么一些无效率的秩序不能在社会的演进过程中被自发地淘汰掉?诺思最简单的解释是,当一种社会秩序演进到一定的阶段,总是受其既存的文化、传统、信仰体系等因素的制约。另外,组织和制度的交互作用也往往产生出某种组织和某种特定的秩序共生的锁定效应。这种种因素往往导致一种或某种低效率秩序的自我维系机制。借助经济学家阿瑟在1988年提出的关于技术变迁的观点,诺思认为,这种秩序中的自我维系机制可能会像在技术变迁中的路径作用一样导致如下结果:一是多种均衡:即可能存在许多解而结果又不确定;二是可能的非效率:一些高效率的秩序可能因为一些历史原因而未能被采纳从而替代一些非效率的秩序;三是锁定,一旦一个社会被锁定在一个均衡点,就很难从中摆脱出来;四是路径依赖,即一些小的事件或随机环境的结果而决定某一些特定的解,而这些特定解一旦形成,就导致一种特定的秩序变迁路径。
(5)决定秩序变迁路径的两种力量:其一是收益递增;其二是交易费用非常高的不完备市场。诺思认为,如果没有收益递增而市场又是完全竞争的,秩序问题就变得无所谓了。但是,如果有收益递增问题,秩序问题就变得非常重要了。因为这决定了经济发展的长期路径。但是在收益递增的条件下,如果市场竞争是完全的,或者说在交易费用近乎零情况下,收益递增本身并不必然意味着秩序变迁中的“锁定效应”的存在,从而社会变迁的长期路径又必然会导向高效率的体制。然而,如果收益递增和不完备市场二者同时存在,那就有可能使一些无效率的秩序长期驻存从而产生锁定效应。一些对生产活动无激励效应的秩序的初始安排中的收益递增这一特征将衍生出一些维系现存秩序约束的组织或利益集团。这些组织和利益集团将按他们的利益来决定政治进程。
事实上,我们能够从中国近60年的社会秩序变迁中,非常显著地看到秩序变迁理论的影象。
2.5秩序创新
诺思先生还在不同场合多次谈到秩序创新。他说:“经济史中的成功故事告诉人们,秩序创新降低了交易费用,允许人们从贸易中取得更大的收益,因此允许了市场的扩张。”但他补充道:“这种种秩序创新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创造出新古典主义模型中的有效率市场的必要条件。”诺思指出,欧美第一次产业革命中的政治和经济的变化,创造了非人格化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并打破了旧的意识形态。工厂的法则已通过对新组织形式的合法化进行投资而被提供了。产业革命是以建立新的社会规范和伦理规范的持续努力为特征的。这是诺思在具体解释产业革命时期欧美社会中的“秩序创新”的实际过程。
诺思先生还指出:“秩序创新来自统治者而不是选民。这是因为后者总是面临着搭便车问题。对统治者来说,既然他没有搭便车问题,他就要不断进行秩序创新以适应相对价格的变化。因此,使得比劳动更加稀缺的土地与劳动相对稀缺性的变化就会促使统治者变革秩序以适应当地增加劳动的租金。只要劳动的机会成本不变(即其他统治者潜在竞争不存在变化),这些创新就会实行。”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诺思认为秩序的发明与创新,不是像斯密和哈耶克所理解的那样来自市场过程中的自发秩序的生成,而是来自统治者、经济的和政治的企业家们的理性计算和心智建构。
2.6古典经济学和康德哲学的秩序演进
斯密先生“看不见的手”的经济学原理,大约是在1759年《道德情操论》中首次提出来的,而后在1776年出版的《国富论》中做了进一步的发挥。在《道德情操论》中,在谈到富人出于自私和贪婪的天性来雇佣千百人为自己劳动时说:“他们还是同穷人一样分享他们所作一切改良的成果。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们对生活必需品作出几乎同土地在平均分配给全体居民的情况下所能作出的一样的分配,从而不知不觉地增进了社会利益,并为不断增多的人口提供生活资料。”
在《道德情操论》中还提出了“棋子原理”,他讲到:“在政府中掌权的人容易利令智昏,自以为非常聪明,并且常常对自己所想象的政治计划的那种虚构的完美迷恋不已,以致不能容忍它的任何一部分稍有偏差。他不断全面地实施这个计划,并且在这个计划的各个部分中,对可能妨碍这个计划实施的重大利益或强烈偏见不作任何考虑。他似乎认为它能够像用手摆布一副棋盘中的各个棋子那样容易地摆布偌大一个社会中的各个成员;他并没有考虑到:棋盘上的棋子除了手摆布时的作用外,不存在别的行动原则;但是,在人类社会这个大棋盘上,每个棋子都有它自己的行动原则。”
从斯密“看不见的手”和“棋子原理”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人类社会的经济秩序,并不是像一般人所想象的那样条理井然,也不是人类理性设计的产物,而是人类行动的结果。事实上,被人们认为是极其有作用的种种实在秩序,乃是某些显而易见的原则经由自生自发且不可抗拒的发展而形成的结果。即使那些最为复杂、表面上看似乎出于人为设计的政府规划,亦几乎都不是人为设计和政治智慧的结果。
古典经济学家们认为秩序既不是出于人们的设计,其演进与变迁也不是人们所能控制的,但是并非主张在秩序面前无所作为。他们认为,只有构设良好的秩序的演进,才能成功地将个人的努力引导到有益于社会目标的实现方面。在这些秩序的演进过程中,主张利益及其分享利益的规则和原则才得到了彼此的协调。因此,古典经济学家的社会秩序演进论只是告诉我们,某些秩序安排是以什么样的方式引导人们最佳地运用其知识的,以及如何构造秩序,才能使不良之徒的危害减至最小限度。
在社会秩序的形成与演化问题上,德国的哲学家康德先生也得出了与古典经济学家基本一致的结论。1784年康德就指出: “不应该认为单个人会有什么有理性的目的;愚蠢、幼稚的虚荣、怨恨和毁灭欲往往成为人的行为的动机。可是,如果撇开这些东西,那么,在历史的总进程中就可以体察出整个人类所共有的理性的目的。就这个意义而言,人的自然禀赋并不是在个人身上而是在人类的整体中得到充分发挥”。他又指出:“当每一个人都根据自己的心意并且彼此互相冲突地在追求着自己的目标时,他们却不知不觉地是朝着他们自己所不认识的自然目标作为一个引导而在前进,是为了推进它而在努力着;而且这个自然目标即使是为他们所认识,也对他们是无足轻重的。”康德的这一段论述与斯密关于“看不见的手”基本上一致。基于对人类社会秩序的这一理论洞识,康德又在1783年深刻地指出:“人类及其规划却仅仅是从局部出发,并且只不过是停留在局部上,全体这样一种东西对他们是太大了,那是尽管他们的观念能够、而他们的影响却是不能达到的,尤其是因为他们在他们的规划上互相冲突,很难出于自己本身的意图而在这上面联合一致。”
2.7社会秩序:自发适应性演进——奥地利学派的观点
卡尔·门格尔先生是法学家、经济学家,奥地利学派的创始人和掌门人。门格尔用“货币起源论”说明,社会秩序是从无数的经济当事人在追逐各自的自身利益所形成的“自私的交往”中生发出来的。它们是人类行动的产物,但不是“集体设计”的产物,也不是人们在公共意志指导下建立的。他明确指出:“那种服务于公众福利并对其增进有着极其重要意义的秩序,是在无旨在建立他们的共同意志下产生出来的。”门格尔继续说道:“理论社会科学,尤其是理论经济学的最重要的问题的解决,乃是与对‘有机’产生的社会秩序的起源与变迁的理论的理解密切相关的。”门格尔认为,各种社会秩序,与语言、法律和市场秩序一样,是适应性演进以及人之努力和历史发展共同作用的结果。对此,现代经济学大师哈耶克评述到,门格尔的“有关秩序之自生自发的观念,比我阅读过的任何其他著作都阐述得更加精彩”。
门格尔关于社会秩序自生自发的思想,经过米塞斯的传承,到哈耶克那里得到了全面的弘扬与光大。自二十世纪四十年代起,经过数十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哈耶克逐渐建构了他博大精深的“自发社会秩序”的理论体系。而这一“自发社会秩序”,在哈耶克的晚年又逐渐演变成为“人之合作的扩展秩序”。虽然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扩展秩序”的理论真正理解的人并不多,但是极大地丰富和推进了人们对人类社会现象的理解。
3.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
弗里德里克·奥古斯特·哈耶克是奥地利裔英国经济学家,在1974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得奖理由之一是他对人类社会经济秩序的深刻理解与分析。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的多部著作中,哈耶克一再指出,“自发社会秩序”是他的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核心概念”。他认为,社会理论的整个任务,乃在于这样一种努力,即在理论上重构存在于社会现象中的各种自发秩序。关于自发秩序,哈耶克认为可以用“自我生长的秩序”,“自组织秩序”、“成长的秩序”、“内生秩序”等名词来代替。哈耶克认为,早在控制论产生两百年前,经济学已经理解这种“自我调控系统”的秩序的本质。在这种自我调控的系统中,分立的个人之间行为的某些常规性和约束导致他们在一个包罗万象的秩序中互相调适。哈耶克认为,“这种引致对超过任何人所能掌握的信息的利用的秩序是不可能被发明的”。
从知识的运用和信息的利用出发,哈耶克指出:“在各种人际关系中,一系列具有明确目的的秩序的生成,是极其复杂但却又条理井然的。然而,这既不是什么设计的结果,也不是发明的结果,而是产生于诸多未明确意识到其所作所为会有此结果的人的各自行动。”在哈耶克看来,这种在人们的社会交往的行动过程中经由“试错过程”和“赢者生存”的实践以及“积累性发展”的方式而逐渐形成的社会秩序就是“自发秩序”。“这种显见明确的秩序,并非人的智慧预先设计的产物,因而,也没有必要将其归之于一种更高级的、超自然的智能设计。这种秩序的出现,实际上还有第三种可能,即它乃是适应性进化的结果”。
尽管哈耶克强调自发社会秩序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的相互调适中生成并经由一个演进过程而扩展的,但他认为,这种社会秩序的演进,与社会达尔文主义的那种简单地照搬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到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分析是有区别的。哈耶克明确指出,生物学中的“自然选择”、“生存竞争”和“适者生存”等观念,在社会科学领域中并不适用,“因为在社会演进中,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并不是个人生理的且可遗传的特性的选择;而是经由模仿成功有效的秩序和习惯所作出的选择。一言以蔽之,就是通过学习和模仿而传播延续下来的整个文化的遗产”。因此,“自发秩序的型构,乃是这些要素(指社会秩序中行动着的个人)在回应他们的即时环境时遵循某些规则的结果”。从这一点出发,哈耶克认为,所有人们所能刻意设计以及能够和已经创生出来的东西,也只不过是在一个不是由他们所发明的规则系统中怀着改进现存秩序的目的而进行的。
那么,哈耶克的“秩序”一词本身所涵指的现实对象性又是什么?哈耶克经常使用“市场秩序”、“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等概念。他甚至把组织、政府、社会等都视作为“秩序”。而且他还经常与秩序,规则,习俗,惯例,传统和常规性等词混合在一起使用“秩序”这一概念,使其含义变得非常复杂和令人难以掌握。就连他本人也承认这一点。例如,在《致命的自负—社会主义的谬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冯克利等翻译,2000)中,哈耶克说:“像近似等价词‘系统’、‘结构’以及‘模式’一样,秩序概念也很难把握。”他还指出,应该区分两种不同却又相关的秩序概念。他认为,作为动词或名词,“‘秩序’既可用来描述对对象或事件进行排列和分类的精神活动的结果……又可用来描述对象与事件所假设具有的或在某一时刻被赋予的有形安排。哈耶克在1973年出版的《法、立法与自由》第一卷第二章就对“秩序”概念进行了深人的探讨界说。根据康德的“秩序亦即常规性的整合”的思想,哈耶克把“秩序”界说为“一种事务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各种各样的要素之间的关系极为紧密,以至于我们可以根据整体中某些时空部分的认知,去形成对其余部分的预期,或者至少有机会被证明正确的预期”。在《自由秩序原理》中,哈耶克也曾把“秩序”界说为社会生活中的一种一贯性和恒常性。他说:“所谓社会的秩序,在本质上便意味着个人的行动是由成功的预期所指导的,这亦即是说,人们不仅可以有效地使用他们的知识,而且还能够极有信心地预见到他们能从其他人那里获得的合作。”根据哈耶克许多著作中的不同解释,我们可以体察到,在大多数场合,哈耶克把自发秩序理解为社会成员在相互交往中所保持的并非他们有意建构的一种行动的状态,一种在他们的行动和交往中所表现出来的常规性和划一性。而“这种行动的常规性并不是命令或强制的结果,甚至常常也不是有意识地遵循众所周知的规则的结果,而是牢固确立的习惯和传统所导致的结果”。但是在《哲学、政治学、经济学和观念的历史新研究》中,哈耶克却说:“人们的常规性行为并不必然意味着秩序,而只有某些人的行为的常规性才导致整体的秩序。因此,社会秩序是一种实际的事态而有别于人们的行为的常规性。它必须被定义为一种特定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们能根据他们各自的专有知识而形成对他人的行为的预期。这种预期通过使人们的行动的相互调适成为可能从而被证明是正确的。”或者,反过来说,秩序是指人们在社会活动与交往中所呈现出来的无数“原子事态”中的普遍的和延存的同一性。从这一点出发,我们把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和人之合作的扩展秩序中的“秩序”理解为人们在其社会活动与交往中一个个原子事态以一定的有序方式结合起来的整体,也可以把“秩序”理解为诸多类似的或相同的原子事态所组成的结构本身。
吉林大学的邓正来先生把哈耶克的“秩序”分解为两重含义的秩序:一是作为一种事态、一种情形,一种原子事态的持存同一性的秩序;一是作为“个人行为的规则系统”的秩序。他说,哈耶克“实际上明确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即自发社会秩序的行动结构乃是经由参与其间的个人遵循一般性规则并进行个人调适而产生出来的作为一种结果的状态,而这就意味着这些行为规则系统早已存在并已有效了一段时间。因此,自发秩序的行动结构在这里显然并不意指行为规则系统本身。
尽管不断有人指责哈耶克为反理性主义或非理性主义,但是他仍然认为,人的理性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因而,人们凭藉自己的理性,可以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建构社会制度、经济秩序和社会的资源配置方式即经济体制。个人理性在理解它自身的能力方面有一种逻辑上的局限,这是因为它永远无法离开它自身而检视它自身的运作。另一方面,个人理性在认识社会生活方面也存在极大的限度。这是因为个人理性乃是根植于由行为规则所构成的社会秩序之中的,因而人的理性无法摆脱生成和发展它的传统与社会而清醒地、无偏颇地审视和评估那种理性人身在其中的传统与社会。正是因为这一点,哈耶克指出:“那种认为人作为一种存在可凭藉其理性而超越他所在的文明的价值观并从外面或一个更高的视角来对其作出判断的空想,只能是一种幻觉。我们必须知道,理性自身也是文明的一部分。我们所能做的只能是拿一个部分去应对其他部分。就是这个过程也会引发持续不断的互动,以至于在很长时间中可能会改变整体。但是在这一过程的任何一个阶段,突发式或完全重新建构整体是不可能的。因为我们总是要应用我们现有的材料,而这些材料本身就是一种演进过程的整体的产物。”
哈耶克决不是轻视理性,更不是主张人的理性在社会秩序的型构、演进与变迁的过程中毫无作用和无所作为;恰恰相反,哈耶克认为,人的理性在人们的社会活动与交往以及在社会经济秩序的型构、演进和变迁中具有极重要的建设性使命。他说:“毋庸置疑,理性乃是人类所拥有的最为珍贵的禀赋。我们的论辩只是旨在表明理性并非万能,而且那种认为理性能够成为其自身的主宰并能控制其自身的发展的信念,却有可能摧毁理性。我们所努力为之的乃是对理性的捍卫,以防理性被那些并不知道理性得以有效发挥作用且得以持续发展的条件的人滥用。”还进一步指出:“我们所主张的,并不是要废除理性,而是要对理性得到确当控制的领域进行理性的考查。”换句话说,哈耶克认为,人类的最高理性,也就是人们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理性的有限性。
4.瓦尔特·欧根的“竞争秩序”
瓦尔特·欧根的“竞争秩序”理论源于他在一九四八年创办的《奥尔多:经济与社会秩序年鉴》,参加编写的有法学家佛朗兹·伯姆、格劳斯曼—道艾尔、联邦德国前总理路德维希·艾哈德等人及欧根的同事和众多学生。人们把这个学术派别称为“弗赖堡学派”。弗赖堡学派又称为“奥尔多学派”或“秩序自由主义学派”(“奥尔多”是德文“秩序”的音译),是一个由经济学家、法学家和历史学家组成的学术流派,发轫于纳粹统治时期。在那个黑暗岁月里,瓦尔特·欧根先生一直坚持与纳粹主义进行斗争,并与经济学家、法学家、历史学家秘密集会,讨论纳粹崩溃后如何建立一个自由的社会。他们认为,通过合理的分析人们可以理解公共权力与不自由、贫穷的关系。在瓦尔特·欧根先生看来,哪里有公共权力的横行霸道,那里必然不自由,同时经济也是低效率的和无效率,必然出现大多数人的贫困。他认为在这个认识基础上能够建立一种新的经济秩序,这种秩序能够使人们获得最大的自由同时对国民经济进行合理的调控。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瓦尔特·欧根的经济政策思想成为取代纳粹专制经济纲领的最佳选择。
弗赖堡学派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学派的研究中心是市场经济的制度问题,即他们所说的秩序问题。而秩序问题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保证,涉及经济学和法学两个不同的领域;二是学派的基本倾向是自由主义,并根据这个原则来制定经济政策,而这些政策是用来维护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法律秩序。
法学家佛朗兹·伯姆是弗赖堡学派的法学代表。他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从事反垄断的研究,通过法律内在的各种观念的推导和阐发,最终也得出了秩序的观念。路德维希·艾哈德是弗莱堡学派另一位主要成员,他领导了西德“二战”后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重建(曾经担任经济部长和总理),是弗赖堡学派理论的最主要实践者。
欧根先生主张从经济现实的分析中,提炼出其决定性因素,明确其相互依存关系,而后上升到一般性的理论。他反对概念式的经济学,认为国民经济学的课题在于研究经济形态和在此形态内部经济运行的理论,以及如何将理论运用于现实经济生活。他认为,一个完善的经济秩序不可能自发地形成,经济政策的重大任务就在于努力形成这种秩序。
欧根先生认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无论何时何地都不是仅仅存在一种纯粹的经济类型,而是由两种经济体制(即所谓的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或自由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某些范型所组合而成的。他把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称为“市场经济”的“变态”形式,把希特勒法西斯政权的专制经济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相提并论,都归属于“集中管理经济”形态。他认为中央计划机关无法使现代经济过程中无数的部分相互有机结合起来,而“市场经济”由于垄断组织的存在,自由价格无法实现,不能保障自由竞争。因此他主张国家有责任去组织、形成一种每个人都能在其中充分发挥其积极性的自由活动的经济秩序。他把这种秩序称之为“竞争秩序”,认为在“竞争秩序”的经济体制下,有效的竞争得到保障,自由与秩序之间获得了均衡。所以这种“竞争秩序”不同于纯粹自由经济。也就是说,欧根先生主张政府可以对国民经济进行适度的干预。
欧根先生认为对经济运行过程的干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 “实物监督”,一种是“价值监督”。实物监督即对原材料、粮食、劳动力等进行直接的调拨、分配,严格控制各个企业的活动。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战时或准战时经济。但它压制了人们的主观能动精神,最好采用货币、信贷、财政、税收、价格政策等手段,来影响社会需求和企业活动。这即所谓“价值监督”。
为了实现这种“竞争秩序”,欧根先生提出了两个原理:结构和制约。结构原理的主要内容有:(1)保障私有财产制度;(2)建立具有完全竞争机制作用的价格体系;(3)保持币值稳定的通货政策,实施“商品实物准备制”;(4)市场的自由开放,废除一切禁止和限制;(5)保护订立契约的自由;(6)责任原则:每个企业的经营者均应承担负债的责任;(7)经济政策必须保持长期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以上各项具有相互依存的密切联系,从而形成一定时期的经济秩序。
制约原理的主要内容有:(1)对垄断组织要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监督,以保障“竞争秩序”;(2)对收入要采取改善收入的政策,实施累进税率制;(3)当个别企业的利益影响社会全体利益时,要加以一定的限制;(4)当供求关系发生变动时,要进行干预调整,例如当劳动力过剩、工资下降时,则要规定最低工资等。欧根先生认为,只有价格机制才能把资源配置到最需要的地方去;如果国家的权力过于强大,将会破坏个人自由,难以实现公正;但市场也有自己的弊端,如果没有国家的监管,最终只会出现垄断,同样破坏自由和竞争。弗赖堡学派的成员就是围绕这个思想进行研究的。他们的研究与宣传,有力地支持了实践者艾哈德的新自自由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促使德国纳粹集权专制经济向社会市场经济转轨。
弗赖堡学派认为,历史上存在过的各国社会经济形式可以抽象地归结为两类:一类是自由市场经济,即彻底自由放任和完全由价格调节的经济模式;另一类是集中管理经济,即在政府统一计划和有力控制下的经济模式。这两种模式都不是理想的模式。弗赖堡学派认为应该在没有限制的绝对自由和严格的政府管制之间寻找一条理想和完善的中间道路,这种理想的社会发展的第三条道路就是“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它是以自由经济为基础,吸收集中管理的理想成份所构成的。在微观上,应广泛发挥市场机制的效能;在宏观上,则要保护和维持社会经济秩序,以防止社会动荡和混乱。因此,“社会市场经济模式”是指在国家保护和维持的社会经济秩序下,充分发挥市场经济所具有的全部有效机能,保证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与个人自由达到完全协调一致的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
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内容有:(1)保护自由竞争,发展私有制;(2)发挥企业家作用,实行经济人道主义;(3)政府适当干预,维持经济秩序;(4)借助国家力量,发展市场经济中的“社会化”;(5)经济建设中所需要的资金通过自由开放的资本市场筹措;(6)在货币供应上,应该努力保证币值稳定,因为只有稳定币值才能稳定物价、稳定市场、稳定经济,因此稳定币值是社会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基本条件。保证币值稳定实际上就是保证货币供应量与实际需要量基本一致;(7)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可有多个目标,例如发展经济、维持充分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等,政府的各职能部门也可以有自己的政策目标,但对于中央银行来说,货币政策的目标只能以稳定货币为主。只有稳定货币,才能稳定经济,为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保持正常的秩序;才能保障其他经济政策的贯彻执行,为实现宏观经济政策的其他目标鼎力相助;(8)金融控制的主要和首要任务是贯彻货币政策,实现公开的货币供应目标,稳定和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的货币环境。作为金融企业的银行,其经营活动完全是独立自主进行的,中央银行无权直接干预他们的经济行为和经营决策,而只能在法律的保护下,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调控,达到预定的目标。
5.政治秩序与治理
在社会秩序中,政治秩序或许是人们关注最多、并且对人们的经济利益影响最大而其演进难度亦最大的、当然也是受到人们批评最多的社会秩序。它是指社会中人们依据基本的政治共识与法律制度展开政治实践的一种状态。它包括三个方面:
(1)政治秩序是一种政治生活状态,用来描述政治生活的有序性、稳定性以及连续性。作为一个状态描述,它描述的可能性是一个连续的,其中一个极端状态是无政府,另一个极端则是理想的民主法治社会。而在无政府状态与民主法治社会中间则存在多种可能过渡的形式。
(2)政治秩序的核心是政治合法性或政治共识的存在。任何一种制度,它的存在与运行都必须有一个基本前提,那就是政治共识的存在。所谓政治共识,指的是人们对政治社会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政治制度的一种普遍的认识与看法。政治共识消失,意味着人们的政治观念发生冲突,政治秩序陷于混乱。当人们对一种既定的政治体系具有基本相同的看法时,人们便会去维护它,这样就会降低政治体系用来维护自身运行的交易成本。政治共识的内容包括多个层次和方面。一个政治共同体的人们可能在某个层次或方面上存在政治共识,但在另一个层次或方面上又不存在共识。当一个社会在共同体方面不能达成政治共识时,政治共同体的存在便受到了威胁,社会内部各种力量可能会围绕着政治共同体的边界问题展开斗争,从而引发民族分裂运动和内战等等,进而导致国家分裂。当一个社会由于内部阶级利益的冲突而导致对政治制度不能达成共识的时候,该社会的政治制度安排将面临严重挑战。
(3)政治秩序意味着有效的政治治理。这里治理既包括传统意义的政治统治行为,也包括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社会管理行动。一个稳定的政治秩序,意味着政府治理的有效性,不管它是凭借传统的暴力统治,还是借助于现代的社会管理手段。
5.1民主法治社会的标志与条件
民主法治社会指的是一种政治秩序处于有序、稳定和连续状态之中的情形,即传统中人们常指的人类的理想社会。这样的社会应该具备二个基本标志:(1)存在着稳定的政治共识,并可以调节人们的政治行为;(2)政治体系良性运转。稳定的政治共识在社会意识形态上表现为政治秩序的合法性,而政治体系的运转则是依靠治理来实现的。
虽然不同的社会形态都有其独特的民治性(关于民治性,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民主法治”,我将在下文中详细讨论),而在当代社会经济条件下,民主法治社会应该具备四个条件:
(1)具有普遍的宽容与理性妥协的精神。现代社会是一个利益多元化的社会,因而也必然是一个冲突频度大为增加的社会。如果利益冲突一方坚持不肯妥协,非要与对方你死我活方肯罢休,这将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性的后果。而民主法治社会要求利益各方尽可能理性地思考合作的后果。如果对立双方都坚持认为自己是绝对正确和绝对合理的,并认为对方是绝对错误和不合理的,那么,合作就无法达成。因此,在民主法治社会里,人们抱有一种理性的态度,在承认对方利益的基础上做出让步,使双方各自的要求得到部分满足,从而解决冲突,形成文明秩序。所以,宽容而理性地妥协是民主法治社会中公民应当具备的精神。
(2)实现高度的政治制度化。稳定性是民主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实现稳定性就需要有一种解决利益冲突的稳定机制。所谓制度,是指那些规范人类偏好及选择行为的各种规则的总和,它包括法律、规章以及政策等等。一种制度作为一整套固定的行为模式,可以视为特定利益关系的凝固化。制度的功能在于规范行为,形成稳定的秩序。一个良好的社会,就是高度制度化的社会。
(3)存在有效的协商机制。有效的协商(或者说讨价还价)机制有助于在合理的秩序范围内促成合作。协商机制的存在,意味着一个社会普遍合作的可能性。而一个好的社会,绝不会是一个充满斗争和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和谐、社会成员广泛合作的社会。
(4)具有一个高效、廉洁的政府。政府是建立在政治共识之上的执行国家意志的组织,一个高效而廉洁的政府能够将人们稳定的政治共识付诸实现。从经济管理上看,它可以使国家经济发展保持一个良好的势头;从社会管理上看,它还可以有效缓解和抑制由于社会转型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是有效防范政治秩序混乱的重要环节。
以上我们讨论了民主法治社会的政治秩序,重点分析了民主法治社会的基本条件。一般地,一种良好的社会,一定是一个治理有方的社会;而一个治理有方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具有高度政治合法性的社会。所以,政治合法性可以说是政治秩序的基础,也可以说是一个民主法治社会的前提条件。
5.2政治合法性:良好政治秩序的基础
政治合法性,就是指政府基于被民众认可的原则基础上实施统治的正统性或正当性。它关系到一个政权的统治能不能为广大民众所认可,关系到一个国家能不能建立长治久安的秩序。
政治合法性包括三个基本的方面:(1)政治正义观:即观念合法性。政治正义观是人们在政治实践中所形成的关于政治的信念体系,它反映了人们对什么样的政治安排才是公平合理的问题的认识。一个政权,如果其行为能够符合社会大多数人的政治正义观,那么,该政权就具有了政治合法性。(2)政治制度基础:即制度合法性。政治正义观是政治合法性的最根本的基础,它是人们评价政治体系的标准。如果现存的政治制度不符合政治正义观,那么它将丧失其政治合法性,反之,如果它符合政治正义观的要求,它就能够获得政治合法性。在当代社会,宪政构成政治合法性的制度基础。(3)政治合法性在效率上的体现又称为“政绩合法性”。政治合法性的另一个重要基础就是政治体系的绩效,或政府的绩效,它指政治权力的实际作为和表现,是指政治体系对社会进行治理的实际业绩。
5.3治理与民治
治理是以维持政治秩序为目标,以公共事务为对象的综合性的政治行动。它包括如下三个方面:(1)治理的目的是维护政治秩序;(2)治理具有公共性,其对象是公共事务;(3)治理是一种综合性的政治行动。
民治即人民的自我治理、自治、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等,它既是社会治理的过程,也是人类追求的理想目标之一。在中国,最早提出民治思想的是孙中山先生,他在二十世纪初期提出了“三民主义”作为辛亥革命的指导思想,在政治理念上也实现了由传统的民本思想向近代民主主义的飞跃。中华民国建立后,他主张团结全国人民,“建设一世界上最富强最快乐之国家为民所有、为民所治、为民所享者。”在“民有”方面,中山先生认为:民有是指全体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民是民国的天子;“当今之国家,非一人之国家,乃我人民之国家。”因此,新建的共和国,应该是“专恃民力,使吾民能人人始终负责”,建设真正共和国全靠国民。在“民治”方面,是指人民理应拥有四项基本政治权力: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中山先生说:“共和国家,重在民治。民之自治,基于自觉,欲民之自觉,不可无启导诱掖之方。”既然“共和国为人民之国”,那么,一切就应“合全国人民为之,”否则,民治就只是一句空话。在“民享”方面,是指人民享有作为国家主人的自由平等的一切权利。“共和国,人民是主人,国家为人民的所有物;个个人民,都是皇帝,哪一个人想独裁全国,都是不成的。国内的事情,要人民去管理;国内的幸福,也是人民来享受。”
在现代,人们对民治并没有一致认可的理论主张与实践模式,总体上而言,民治在精神上仍有相统一之处,这种精神就是契约观念和效率精神。
1、契约观念。契约观念是说,政府在治理过程中不是以一个权威的身份参与治理,而是与其他团体、公民平等的身份去参与协商合作,共同治理。契约观念包含三个原则:首要是自愿原则。契约观念的首要条件就是自愿,它是人们缔约的起点。这一观念应用于治理之中,则具有两个扩展性的含义:(1)治理主体参与的平等性;(2)对自愿原则的坚持还意味着政府的有限性。在治理中,自愿原则指明,他人拥有的正当权利就构成了你运用权力的外部限制,你必须征得别人的同意,才能使用别人的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没有进行强制性干预的权利。其二是多数同意原则。契约是一种达成一致同意的行为,运用到治理中去,就要求行动的各方对于行动要达成共识。多数同意是行动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于自愿的合作来说,没有一种共同的先在承诺是不可想象的。而且在契约论看来,一种公正的规则必须是多数同意的。布坎南认为,在确立各种规则时,必须要征得参与者的同意,所谓“同意限定公正”。当然,在执行多数人的决定的同时,一定要有切实的措施保护少数人的正当利益。其三是责任性原则。在契约中,当事人对自己所做的承诺都担有义务。责任意味着管理人员及管理机构由于其承担的职务而必须履行一定的职能和义务。公职人员和管理机构的责任性越大,表明民治的程度越高。其四是公开性原则。美国的约翰·罗尔斯先生在《社会正义论》中讲:“强调政治原则的公开性正是契约论的特点”(《社会正义论》,何怀宏、何仓钢、廖申白等翻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1988年)。公开性指每一个公民都有权获得与自己的利益相关的政府政策的信息,这些政治信息必须能够及时通过各种传媒为公民所知,以便公民能够有效地参与公共决策过程,并且对公共管理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公开透明性愈高,民治的程度也愈高。
2、效率精神。经济学家常用两种方法解释“效率”。一种是从生产角度解释效率,即生产效率,指生产者特定时期拥有的所有资源——土地、劳动、资本、信息在生产中得到了充分利用,用一定的生产资料生产出最大价值的产品,这种从生产角度的效率体现在管理过程中就是管理效率。民治提倡有效率的治理,它对效率的强调则不局限于管理效率,同时还关注制度本身的效率。具体讲,效率有三方面的内涵:第一,管理效率。即指管理的成本与效果的比较。在政策执行方面,管理效率有两方面的基本意义,一方面是管理机构设置合理,管理程序科学,管理活动灵活;另一方面是最大限度地降低管理成本。民治概念与无效的或低效的管理活动格格不入。民治程度越高,管理的有效性也就越高。第二,制度效率。是将两种不同的制度进行比较,分析这两种制度对于经济、社会的影响。管理效率主要关注在既定制度模式下,特定管理行为的成本与收益分析。而制度效率则是将两种不同的制度进行比较,分析这两种制度对于经济、社会的影响。第三,及时的定期的回馈。回馈是责任性在效率问题上的体现。它的基本意义是,公共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必须对公民的要求做出及时的和负责的反应,在必要时还应当定期地、主动地向公民征询意见、解释政策和回答公民的质询与问题。回应性越大,民治的程度也就越高。
6.秩序变迁:从统治走向民治
6.1传统统治的基本特征
传统的集权专制的统治模式有四个明显的基本特征:第一,政治色彩浓厚。在古代社会,政治、行政二者合一,以统治为核心理念的政治管理行为是作为政治的附属行为,公共性尚未得到充分自觉。此时的治理基本上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而很少具有公共利益的色彩。
第二,权力神授和由上而下逐级授权。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权力神授大行其道,最高统治者——国王或皇帝被认为是神在人间的代表,政府权力来源于神,下级的权力来源于上级统治者。权力的拥有者和行使者在欺压愚弄人民的同时,居高临下地统治着人民,防止人民起来反抗。
第三,政府是全能的,其职能是吃、喝、拉、撒,婚、丧、嫁、娶,包罗万象。在古代社会,国家与社会领域的界限是模糊的,国家和社会高度融合。国家可以随时侵入社会,但社会力量对于政府的参与也往往缺乏制度化的渠道。国家与社会的界限不明导致国家权力的分化程度也比较低,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统揽于政府。政府职能一方面非常广泛,另一方面专业化程度又非常低,这使得治理的效率非常低下。
第四,治理方法单一。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以统治为核心理念的治理主要运用酷刑和虚无缥缈的道德礼仪宣传教化的手段。统治者一方面用残酷的刑罚威慑民众,另一方面用教化的手段用宗教或宗教化的思想禁锢民众思想与言论。治理方法的单一从根本上说是集权专制社会中缺乏平等协商精神的结果。
6.2理想的民治模式特征
同样,对于理想的民主治理社会,也有其四个显著特征,这些特征,我们也可以从现代进步的民主国家的社会实践中总结出来:第一,民治模式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长期以来,公共权力中心的唯一性被默认为是一个不可替代的,但是民治理论却使公共权力中心多元化。除了政府之外,各种机构只有得到公众的认可,才可以成为公共权力的中心。公共权力不再被政府所垄断,使得政府与其他公共权力中心之间不再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而是平等合作、相互依赖并且互动的新型关系。
第二,民治模式强调国家与社会的合作,并且更加强调国家与社会的依赖关系。统治基本上局限在社会公共领域,所关联的对象是一种二元对立式的国家与民众。作为政府管理模式的民治与市场、社会自治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社会独立组织等具有许多联系。存在于私人领域和第三领域或部门的治理并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它们与政府的治理有着密切的联系。现代社会国家正在把原先由政府独自承担的责任转移给公民社会,后者包括各种私人部门和公民自愿性团体,它们正在承担越来越多的原先由国家或政府承担的责任。国家与社会之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界限便日益变得模糊不清。但这种模糊与古代社会中国家与社会的未分化有着本质的区别,当代社会的模糊说明利益整合和聚合的程度,其前提是在社会利益的分化程度非常发达,而古代社会中国家与社会的模糊却是在社会利益的分化程度非常低的情况下发生的。
第三,民治是一个上下左右互动的管理过程,它强调管理对象的认同与参与。民治是一个上下左右互动的管理过程,它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民治的实质在于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它所拥有的管理机制主要不依靠政府的权威,而是合作网络的权威,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单一的和自上而下的。民治组织的产生不是来自于授权,而是来自于协商,是由成员平等协商产生的。组织内部的议事规则、办事程序又经过成员协商博弈约定。决定事项的过程由于通过了认真的实质的民主协商,成员的意见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具有非常灵活的利益表达机制,能够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四,民治还意味着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的多元化。统治的典型模式是运用发号施令和所谓的计划来达成目标。而民治模式则认为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仅限于政府的权力,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还存在着其他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政府应该运用各种可行的办法来达到公共事务的良好管理。
也许有人会问:社会生活中有许多制度和规则,为什么有的规则执行得好,而有的规则不被人们所遵守?这反映了秩序变迁中的一般规律。通过对比分析,我们不难发现:(1)非人格化的规则要比完全人格化的规则应用得好。这是因为,非人格化的规则它是刚性的,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在执行起来相对容易的多;(2)经过参与者讨价还价的博弈过程而形成的规则要比单方面制定的规则应用得好,经过社会各方、各界、各阶层的真实代表相互博弈、相互协商而形成的规则是人们真实意思的表达,参与者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义务感,能够得到人们的认可、尊重和执行;而单方面制定的规则尽管在某些方面对某些人可能是有利的,但是没有得到这些人的认可和知情,执行起来就困难多多,就出现了“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让政策制定者、规则制定者既窝心又憋屈、出力不讨好的奇怪现象;(3)让参与者感觉受益的规则要比感觉无益或受损的规则应用得好。
2010年1月5日星期二,初稿于三门峡上阳书院
社会秩序的演进与民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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