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的最后一天,《三部委关于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所得税通知》的出台,终于让争议已久的上市公司个人股东转让限售股所得征税问题有了明确的答案。根据《通知》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大小非”限售股是一把悬在市场上方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由于其数量庞大,并且成本极低,无论是在行情转暖还是低迷时,都会对市场形成不小的压力。尽管为了规范限售股解禁后的减持行为,监管层也颁布了相关措施,但其作用却相当有限。
如何缓解股改限售股以及新老划断后限售股对市场的冲击,市场上有不同的声音出现。如有建议通过缩股的方式抬高“大小非”成本的,也有建议缩短“大小非”限售期的,特别是对于“大小非”减持后所获得的暴利现象,市场上征税的呼声更是日益高涨。
撇开上市公司个人股东抛售限售股所获暴利,继而加剧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不谈,由于现行税收政策中,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所得、企业转让限售股所得都征收所得税,个人转让限售股如不征税,明显也存在着不公平的问题。因此,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实乃人心所向,大势所趋。更何况,其还具有抑制“小非”股东减持冲动的“功效”。
细读《通知》全文,在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上,笔者以为还存在着漏洞,其实这也是《通知》应该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根据《通知》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意味着,限售股转让价格的高低,无形中决定着应纳税所得额的高低,也决定着征税的多少。就像诸多“大小非”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实施“过桥”减持一样,如果个人转让限售股时,同样以“过桥”减持的方式,并且以极低的价格进行转让,然后再到二级市场上以高价抛售,那么个中就存在偷税与漏税的问题。而且,如果此种情形不及时制止或提前进行防范,今后的“泛滥成灾”之势将无法避免。而其所产生的后果是,虽然表面上个人转让限售股征了税,但实际上并没有征到位。
从《通知》上看,对于如何防范个人转让限售股偷税漏税问题上,目前还是一片空白。《通知》虽然颁布实施了,但如果不能防范个人转让限售股的“过桥”减持行为,对其征税将变得没有太大的意义。另一方面,按实际情况看,也征不到多少税收。
笔者以为,为了少交税,当初“大小非”“过桥”减持那一幕将在个人转让限售股上重演。这不仅是《通知》的漏洞所在,其实也是《通知》本身需要完善的地方。否则,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某种程度上,将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