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氏春秋》中的《审应览》第五篇《湮辞》中的一段话,译成现代文是这样的:没有言辞就无法相互交流,恣意而言就会发生混乱。言辞里面又有言辞,这说的就是思想,言辞不违背思想,就可以了。凡是说话,都为了表明心意。言辞与心志相背离,如果在上位的无法考察,那么在下位的会有很多说的话与做的事不一致,做的事与说的话不合的情况言行互相违背,没有比这更不吉祥的了。
在空雄盟会的时侯,秦国、赵国相互订约,说“从今以后,秦国想做的事,赵国帮助它;赵国想做的事,秦国帮助它。”过了没多久,秦国发兵打魏国,赵国想援救魏国。秦国不高兴,派人责备赵王说:“盟约上说‘秦国想做的事,赵国帮助它;赵国想做的事,秦国帮助它。’现在秦国想要攻打魏国,赵国却想救助它,这不符合盟约”。赵王把这事告诉了平原君,平原君把这事告诉了公孙龙,公孙龙说:“也可以派使者责备秦国,说赵国想救助魏国,现在秦国偏偏不帮助赵国,这不符合盟约。
上述的小故事说明言辞与心里的真实意思不一致,那就会出现言行不一致的事情。由此,我们联想到了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的基石,它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且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意思表示指当事人将希望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有两个构成要素:一是效果意思,即当事人内心希望使一定法律后果发生的意愿;二是表示行为,即当事人将内心的效果表达外部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为了使民事主体能够按照自己需要,自己的意愿来安排有关的权利、义务。只有当当事人所表示出来的内容与其内心的效果意思的内容相一致时,以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自由地进行,是其内心的真实意愿,而非受到不正当的影响时,法律上基于其意思表示发生的法律效力才符合当事人的利益,才能够便意思自治原则真正发挥其重大的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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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有如下几种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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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口头形式:通过口头表述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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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书面形式:即用文字符号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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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视听资料形式:即通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进行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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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默示形式:没有用语言文字等明确的形式表示其意思,但是通过其行为可以推知其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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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不作为视为意思表示,法律上有更严格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规定: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意思表示真实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的要件之一。反之,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就会构成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又分为绝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和相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无民事行为人做出的行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做出行为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因重大误解,而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或因欺诈、胁迫而订立不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和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是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由上述分析可见,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占据重要的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意识表示专设一节规定,可见,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在民法当中的重要作用。在分析民事行为的效力或在做案例分析当中,意思表示的真实与否是做出正确判断的重要方面。在做文章、出具法律文书时,一定要用语谨慎、严密。意在笔端,辞要达意,行文合乎法律规范,秦、赵之争方可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