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女求更美断骨增高 医院违禁手术骨不连


    【医疗纠纷律师网北京消息】2010年10月15日北京一名受“断骨增高”手术损害的妇女手拄拐杖向丰台区人民法院递交病历质证意见书,拆穿医院伪造病历、编造原告罗圈腿的病情违反国家禁令开展“断骨增高”手术的事实。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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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原告诉称:

  原告幼时曾练习体操和芭蕾舞,不存在双膝关节内翻畸形。2007年4月14日体检记录原告身高为1.55米,不存在双膝关节内翻畸形。

  原告于2008年2月在网上看到某医生‘携人造美女再造千龙网’一文,介绍了人体增高术,一年至一年半拆髓内针,正常工作正常生活。为之所动,遂于2月底去了丰台区某医院,看到了医院墙壁的广告,介绍这名医生是院长等。门诊大夫及病房大夫和副院长都接待了原告,介绍这个手术很安全,100%成功率。手术后20天就可以出院回家延长,5个月后拆外固定器,一年至一年半拆髓内针后,可做各种运动。大夫还带原告参观了病房里增高手术后的病人,而后原告选择了增高7公分,住院21天,交费用47000元。

  2008年3月5日,原告根据事先与被告口头约定的条件,住入被告医院,入院后被告给予拍摄双下肢全长正位片、双胫腓骨侧位片,但对于如此能证明原告是否存在“双膝关节内翻畸形”的重要诊断依据,被告在病历中从未报告、描写和记录;入院后被告未给予原告进行“双膝关节伸直双踝关节并拢时,双膝关节间距”测量检查。

  被告在未对原告已经拍摄的双下肢全长正位片、双胫腓骨侧位片进行检查报告、未对检查结果进行描写记录的情况下,在未对原告“双膝关节伸直双踝关节并拢时,双膝关节间距”测量检查的情况下,作出诊断:“双膝关节内翻畸形”。

  依据被告提供的住院病历,原告入院时双下肢不存在先天性畸形、外伤、肿瘤、感染等原因所致的骨缺损或肢体不等长状态。入院时被告测量原告身高为148厘米,目前原告的身高为161厘米。手术前后原告身高增长13厘米。

  2008年3月6日,被告为原告施行了“双胫腓骨截骨延长器外固定术”,术中被告对原告进行了如下操作:“双小腿取高位入路按胫骨髓内钉操作步骤分别置入两枚8×270mm胫骨髓内钉,近端锁孔分别用两枚锁钉锁住,安装延长器,每枚钢针拉张后用网针固定夹固定,于跟骨交叉穿入2枚Φ2.5mm克氏针,安装C形洞孔环后,用弹簧连接杆与延长器相连接,胫骨取中上13截骨,腓骨取中下13截骨”。

  被告在手术中使用了大量的人体骨科植入性内固定材料,但所有的植入物均无条形码,只是在《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记录》中,粘上两份交锁内钉的合格证,无植入物唯一标识信息条形码。

  手术后第5天开始调整延长器,被告要求每日拉长0.67毫米,分4次进行,每次间隔3小时。(教原告按照延长器上面刻度拉长)。

  手术后第12天,复查双下肢X线片,显示“截骨端已经拉开”。

  在住院21天后被告要求原告出院,并嘱咐回家后依然每天延长0.67毫米,分4次进行。每月到医院复查一次。原告出院后每个月都有到医院复查拍照X光片(4月、5月、6月、7月)。

  手术前中后的X光片被告不让原告拿走都留在了医院医办室保存。

  自手术后腿非常痛,7月初复查拍X光片发现左腿胫骨拉偏,副院长和大夫在病房换药室给原告左腿外固定延长器换了螺丝做矫正。(但矫正后原告发现位于左腿胫骨上端内侧的内固定的钉子非常明显突出于皮下(肉眼能看到,用手摸更明显。)当时原告要求处理,被被告拒绝。

  2008年8月22日原告第二次住被告医院做了外固定延长器拆除手术,交费六千六百元。手术后左腿胫骨上端内侧的内固定的螺丝钉仍非常明显突出于皮下,在住院期间副院长及管床大夫,均认为没事。原告2008年8月28日出院。出院时副院长又改口说一年半到两年拆髓内针。

  出院后原告一直坐轮椅及靠家人和保姆的照顾。2009年2月原告在院外拍的X光片显示双腿胫骨根本就没怎么长,仍很痛不敢动。因此原告精神非常焦虑.抑郁.失眠,长期靠服用大量安定才能入睡。2010年2月8日原告在院外又拍了X光片显示左腿胫骨有很大的严重缺损骨不连,有很大一段没长骨痂,右腿胫骨上端前侧骨缺损骨不连。左腿非常痛,不敢着地,左腿胫骨上端内侧内固定的钉子仍是那样非常明显突出于皮下。而后去该医院复查。又拍了X光片,副院长这时才说左腿内固定的钉子松了、弯了,而大夫说X片显示钉子断了。

  此时原告已将崩溃,昼夜无法入睡,服用安定已无效。甚至想自杀。原告要求医院赔偿,医院答应以后解决,并百般说服原告于3月2日住院免费手术。 

  2010年3月2日原告再次住入被告医院,3月3日上午,为了解决其骨断端不愈合及骨不连的问题,被告为原告进行“左胫骨骨细胞植入术”;术中被告为原告左侧胫骨截断处植入磷酸钙生物陶瓷一条,所植入材料的产品标识记录为:具有两个条形码,为上海贝奥路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生产。

  手术后原告高烧38.9度,全身骨游走性痛了两个多月。2010年3月12日让原告出院,出院的那天上午副院长在原告的要求下来医院,答应就原告要求赔偿之事尽快与院长商量后答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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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原告出院后医院一直没有音信,4月21日在原告的强烈要求下才见面谈判,代理院长于翌日电话里答应每月赔偿一万五千元,并提供免费医疗。但之后又一再推诿,不接电话,自毁承诺。在4月26日晚间副院长下手术后给原告拍照了存在医院的原告手术前中后的X光片。

  4月27日上午原告到该医院要病历时,医院蛮横不给还派打手打病人,至使原告右手环指软组织挫伤(在丰台医院急诊并拍X光片),报110报警后,责令被告医院支付2000元医疗费营养费,在公安干警的命令下被告医院才把病历复印件送到派出所交给原告。

  原告现在因精神严重抑郁,双腿更疼。每走一步都疼。不能工作不能正常生活(行走靠拐杖)。现在已经两年多了,面对毫无希望的象残疾人一样的双腿,原告已绝望,自杀的念头常常出现,去同仁堂看过两次名医,吃了一个月汤药,并长期吃中药治疗。

  在5月28日及6月初原告曾去积水潭医院看专家门诊,拍了X光片,专家诊断双腿胫骨缺损骨不连合。双腿胫骨均需做植骨手术。并说若行再次植骨手术后需9至10个月以上才有可能长好。  

  原告委托医疗纠纷律师网的站长宋中清律师代理参加本案的诉讼。

  经过10月15日质证,原告主张本案为非法行医致人损害,且被告全面伪造病历。被告医院依然在法官的询问下申请到丰台区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