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从2010年12月1日起,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由银行监管的专用账户,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上述的预售款不是单纯指定金或首付款,而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全部购房款。
当然,这不是北京的首创,其他诸如青岛、石家庄、武汉以及很多市县都出台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早在1994年,我国商品房的预售制度就已建立,按照要求,预售款需用于项目工程建设,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企业通常将这部分资金用于拿地、融资、开发其他项目等,并容易导致工程烂尾、项目延期等现象的出现。
现在,全国各地大大小小的城市和县城,不少都出台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然而,雷声大、雨点小,有的只是制度上了墙,执行没落地,走过场,弯弯绕,效果很不理想。
诚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对于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业主利益、社会反响等都会有很大制度性的保障!
那么,各地的商品房预售款还会给开发商什么样的有空可钻呢?!
一是,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和银行等机构执行不严,走过场。这是治理之本,也是根治之源!
二是,开发商找代理公司或自行成立代理公司,款项先行支付给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再转账给开发商。
三是,开发商避开监管账户另开账户收款。
四是,一次性付款客户,开发商只签认购协议,不做网签合同,等到办理产权证再进房管部门网签。
五是,开发商变相捂盘惜售。
不过,就一条,就会让开发商的变相做法毙命,那就是不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从严执行,房管部门停办网签和房产证并取消开发资质,银行机构停放开发贷和个人贷,这样,监管才有效果!其实不这样严格执行或变相纵容的软蛋和伪娘行径,也是相关部门的失职、渎职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