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地产律师/颜宇丹
自国务院和深圳市分别于9月29日和9月30日发布“限购令”以后,10月21日晚,深圳市规划国土资源委发布通稿《关于深府办201082号文相关问题的解释》:9月30日以前(含9月30日)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的(不含现金支付),可凭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及相关资料前往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备案或过户登记手续。对于9月30日前(含9月30日)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已实际发生交易行为且买卖双方与银行已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实际支付相应费用,办理赎楼手续的业主,可持以上凭证及相关资料前往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但这仅是个“解释”,而在此前的正式文件《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深府办〔2010〕82号)中则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所有商品住房交易必须执行本通知规定。交易时间的认定,以在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解释只能是在原规定的的框架里进行说明,而此解释完全颠覆了深圳“限购令”的规定,那么是否还会有新的截然不同的解释,就不得而知了。
并且,这个“解释”也并非能使所有的“困房”解套,比如一手房在用现金支付定金或首期款的,就不在此“解困”之列。而且二手房按此解释能够“解困”,也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注意“解释”里用的是并列句):1、已实际发生交易行为;2、买卖双方与银行已签订资金监管协议;3、实际支付相应费用;4、办理赎楼手续。这里又有些还需要继续“解释”的疑点:“已实际发生交易”指的是什么,一手房必须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方式(除现金支付,包括刷卡),那么二手房的定金交纳是否也必须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而现金支付被排除在可以过户之外?再者,这个“解释”中的“实际支付相应费用”中“相应费用”是哪些费用,赎楼过程中支付的费用有多项。从合同刚签订后卖方去公证处办理的委托公证所交纳的公证费,到委托担保公司赎楼需向贷款银行交纳的短期利息,有的卖方按揭银行还要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还有支付给担保公司的赎楼手续费等等,这里的“实际支付”所指的是把上述费用全交完,还是只要支付了其中一项就可以了?还有,“解释”中的“办理赎楼手续”,指的是赎楼手续全办完,还是正在办理赎楼手续过程中,就可以继续办理过户了?